14. Agent should discl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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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 露 代 理 利 益   提 高 客 戶 信 心
 
《 地 產 代 理 條 例 》 規 定 地 產 代 理 必 須 向 客 戶 披 露 對 有 關 物 業 是 否 擁 有 任 何 金 錢 上 或 其 他 實 益 權 益 。 除 代 理 外 , 與 代 理 有 關 的 人 士 , 包 括 代 理 的 配 偶 、 父 母 、 子 女 、 兄 弟 或 姊 妹 、 代 理 所 屬 公 司 的 僱 員 及 大 股 東 、 合 夥 人 或 董 事 , 若 對 有 關 物 業 擁 有 金 錢 上 或 其 他 實 益 權 益 , 代 理 亦 須 披 露 。

業 主 麥 先 生 早 前 於 多 份 報 章 上 刊 登 廣 告 , 出 售 其 青 衣 的 住 宅 單 位 , 作 價 420萬 。 幾 日 後 , 有 位 地 產 代 理 找 上 麥 先 生 , 表 示 有 一 間 有 限 公 司 願 意 出 價 380萬 洽 購 其 單 位 。 但 麥 先 生 不 滿 開 價 , 代 理 聲 稱 可 以 與 買 家 再 作 商 討 。 麥 先 生 見 她 表 現 得 頗 積 極 , 便 與 她 簽 訂 了 「 地 產 代 理 協 議 」 , 協 議 中 代 理 並 無 作 任 何 利 益 的 披 露 。

經 過 地 產 代 理 的 努 力 , 麥 先 生 終 於 答 應 以 400萬 元 成 交 。 其 後 , 麥 先 生 發 現 買 家 在 簽 署 臨 時 買 賣 合 約 翌 日 , 即 以 確 認 人 身 分 轉 售 , 作 價 高 達 438萬 。 麥 先 生 覺 得 奇 怪 , 於 是 委 托 律 師 查 證 該 身 為 買 家 的 有 限 公 司 背 景 , 發 現 該 地 產 代 理 及 其 丈 夫 均 為 買 家 的 股 東 。 麥 先 生 指 地 產 代 理 從 未 透 露 相 關 利 益 , 從 中 「 食 價 」 , 麥 先 生 決 定 向 代 理 追 收 有 關 的 損 失 , 要 求 賠 償 。

上 述 案 例 中 , 地 產 代 理 違 反 《 地 產 代 理 條 例 》 的 規 定 , 並 無 向 客 戶 披 露 利 益 。 即 使 在 簽 訂 「 地 產 代 理 協 議 」 時 未 產 生 利 益 , 其 後 在 協 議 有 效 期 內 利 益 一 旦 出 現 , 代 理 亦 須 盡 快 向 客 戶 披 露 , 避 免 引 起 利 益 衝 突 , 影 響 市 民 對 代 理 的 信 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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