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鴻海逼退技術長4】勞僱與委任差很大 鴻海遭求償輸贏關鍵曝光

鴻海集團董事長劉揚偉(圖)遭控違法解雇推動MIH電動車平台的技術長魏國章,新北地院本月21日首度開庭。
鴻海集團董事長劉揚偉(圖)遭控違法解雇推動MIH電動車平台的技術長魏國章,新北地院本月21日首度開庭。

曾任檢察官與勞工法庭法官的律師張志全律師指出,勞動契約的主要判斷標準,分別從人格、經濟及組織上從屬性等3標準來判斷,作為勞資雙方究竟是勞雇或委任關係,其中牽涉到是否適用勞基法等法律保障問題,影響不容小覷。

首先的人格上從屬性:即受僱人在雇主企業組織內,服從雇主權威,並有接受懲戒或制裁之義務,並且必須親自給付勞務,不得使用代理人。

其次的經濟上從屬性:即受僱人並不是為自己之營業勞動而是從屬於他人,為該他人之經濟目的而勞動。最後則是組織上從屬性:即納入雇方生產組織體系,並與同僚間居於分工合作狀態等項特徵。

曾身兼鴻海集團副總及MIH技術長的魏國章,不滿遭職場霸凌及違法解雇,已向鴻海求償6200萬元。
曾身兼鴻海集團副總及MIH技術長的魏國章,不滿遭職場霸凌及違法解雇,已向鴻海求償6200萬元。

 

張志全進一步說,實務上雖常看到勞資雙方基於契約自由原則,自由約定雙方的契約為勞動契約或承攬、僱傭契約等等不同名稱的勞務契約,但是主管機關跟法院一再強調,勞務契約之性質是否屬於勞動契約,並不受契約名稱、形式拘束,即便雙方合意、簽署契約,但事後整體的勞務事實與契約內容不符,主管機關與法院仍會依實際狀況來綜合判斷,即使是高階經理人或部門主管的勞務契約也是一樣。

因此職稱為主管或高階經理,但對於公司經營、預算、財務、人事等並無較大自主裁量決定權限,僅得服從董事會或公司利益考量下的指示,日常工作中亦無法自由指揮或創作自己所處理的工作事務內容,則仍為勞動基準法所稱受雇主僱用勞工。

至於鴻海挨告遭求償,由於魏國章握有獲聘用相關文件、雇主投保的勞健保資料,且握有與人資長對話的錄音檔,勢必成為官司輸贏的最大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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