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媒体发表评论:「小猪佩奇不能冲浪?别把责任都丢给动画片」?

最近,江苏省消保委发布的一份《动画领域侵害未成年人成长安全消费调查报告》引发热议。报告对21部动画片梳理出1465个问题点,涉及用语、场景、剧情、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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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作者,已经被逼到角落了,永远不知道哪里会出现「雷区」。

创作自由,经历了一个温水煮青蛙的过程。

开始,法院说,你没有提示风险,因此需要赔偿因为模仿而受到伤害的人。

2013 年 4 月,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 10 岁男童李某顺模仿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中烤羊肉的画面,将两名比自己年幼(分别为 7 岁和 4 岁)的儿童绑在树上,用打火机点燃树叶,导致两名儿童被烧伤,其中一名儿童全身烧伤面积达到 80%。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喜羊羊与灰太狼》动画制片方承担 15% 的赔偿责任,判决书写道:

被告广东原创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制作的《喜羊羊与灰太狼》动画片,传播对象主要是未成年人这个特殊群体,其在制作、传播相关音像制品时,除应遵守《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外,还应受到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制约,主动严格审查、过滤未成年人不宜的情节和画面,并负有提示风险、警戒模仿的注意义务。

好的,应该提示,我知道了。

然后,就有了「熊出没」案:两名分别为 6 岁、8 岁的儿童,模仿《熊出没》动画片中的熊大、熊二在身上绑起绳子往下跳的情节,用绳子捆绑并进行攀岩游戏玩耍,导致发生意外,一人从楼上坠落身亡。

死者家属起诉了《熊出没》的制作方,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被告辩称:

方特公司的影视作品存在危险动作的均在明显的位置标有“危险动作,请勿模仿”等类似的文字以提醒观众注意,尽到了作为应是作品制作方提示分项、警示模仿的义务。
市面上发行的动画作品也存在很多攀岩攀爬的情节,如《奇妙宝典俱乐部》、《洛宝贝》、《海绵宝宝》等动画作品,无法证明本案事故的发生即因为方特公司的影视作品所致。

然而,在最终生效的判决中,法院认为:

该警示方式,不足以对观看动画片的幼童起到警示作用,华强方特公司未尽应有的注意义务,对损害事实发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看来,用文字形式写出来还不够,因为小朋友可能看不懂,或者不会留意相关警示文字。

那么,下一步是什么?制片方想要避免风险的话,只能让熊大熊二「打破第四面墙」,每次做动作前,都对着电视机前的小朋友们叮嘱一句不要模仿吗?

人民日报评论写道:

动画片有其自身的创作特点,虽然遵从一定的现实生活基本原则,但在艺术呈现方面,也有很多夸张、泛化的表达,并且通过各种各样的设定,使艺术造型能够表现出有违现实的情况,比如能飞天遁地、掌握魔法等。动画片也不等同于早教片,不应该完全以现实世界的常理认知、行为要求,去限定艺术创作。

不得不说,「二流媒体」这次是真的中肯了一回。无限制地要求创作者为作品引发效仿的风险承担责任,就是在扼杀创意。

这么下去,迟早有一天,《猫和老鼠》的分类,要从儿童片变成恐怖片。

我始终认为,教育不仅仅只是学校的事情,家庭教育也是重要的方面。

对于孩子接触到的相关信息,予以讲解是非常有必要的。

但说实话,自从2005年之后,由于相关政策的实施,在电视频道这一面向家庭,面向孩子的渠道,没了国外的许多优秀动画播放。基本上改为了国产动画的播放。

也是从那时开始我就很少再看电视了。

在我看来,那些年电视上一直循环播放的喜羊羊与灰太狼,与日漫相比,可以说是一部基本上没有任何暴力因素的动画片。

就纯粹看着乐呵的动画片罢了。需要家长讲解的部分已经非常少了。

可令我没想到的是,就是这么一部动画片,后面淡出市场,竟是因为被人举报。像红太狼使用了铁板锅打了灰太狼,以及绑羊烧火等,属于宣扬暴力因素。

再加上去年的因为发色、舞台换装等而被举报整改的《菲梦少女2》,举报理由是宣传价值观有问题。

现在又以小猪佩奇不能冲浪而被列入侵害未成年人成长的榜单。

着实令我想象不到。

冲浪可是一项正经的体育运动呀。它虽然是高危的运动。但高危运动就不应该出现在动画里?那生活中存在多少高危运动,高危工作。都不该被未成年人看到?

这仅仅是家长跟孩子说一句:

“冲浪是很危险的运动,需要千锤百炼去锻炼身体,掌握冲浪技巧才能玩的喔。”

就能解决的事,竟然还能被列入这个榜单!

倘若真按照绝对无暴力因素来做标准的话,99%的动画都不能避免。

优秀的国产动画,例如《天眼》、《葫芦娃》、《哪吒》、《西游记》、《黑猫警长》等等,都不适合未成年人观看了。

人民日报的发声我很赞成。很多责任不能甩锅给动画。一起看动画的人那么多,出现问题的是个例。真的不应该好好反思下自己在教育孩子这一块,做到位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