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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2 08:11:20| 人氣6,611|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廣論消文255 若說一石驚飛百鳥,修道一分不修餘者,當知是遮二資糧門不善惡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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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論消文255  2551-2561 

第三經義,其經文時正是觀擇生等之時,故說施等真實無生。言分別者,顯其惟是分別假立,非說施等不應習近而應棄捨。

日常法師開示

第三經義(經文第三段-新譯廣論的解釋)就是前面(253頁第8《梵問經》所說的「盡其所有一切觀擇,皆是分別,無分別者,即是菩提。」現在就解釋這個。   

經文裡邊告訴我們,分別都不對,無分別才是菩提。當你正觀生等的時候,就是觀察《中論》上面所說的八不--不生、不滅、不一、不異、不斷、不常、不來、不去,

原來這裡面沒有你以前一向以為的「有」--生、滅、一、異、常、斷、去、來,這其實是一樣東西所現出來不同的八個相,自性原來是找不到的。所以以前的概念,都是虛妄分別,現在了解它真實的內涵,才懂得經文的意義。所以說這些布施等的內涵,就真實的勝義諦來說,是找不到的,只有在這個狀態當中,才是真正跟空性相應了。

【言分別者,顯其唯是分別假立,非說施等不應習近而應棄捨。】253頁第8

日常法師開示

所謂的分別,就是分別假立,在名言當中如是因感如是果,這是由於分別而產生的,但是在勝義諦中卻沒有這個東西,所以它並不是叫我們不修習六度而要棄捨(六度等諸行的修習),這一點是我們應該要了解的。

林師兄消文

第三經義:第三部經文的文義是……。消文者按,指p.25308《梵問經》云。

其經文時正是觀擇生等之時:(世尊宣說)這段經文的時機,正是觀察思惟「生」等的時候。消文者按,依照《思益梵天所問經》卷第二〈問談品第六〉:「爾時思益梵天白佛言:『世尊!菩薩以何行,諸佛授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記?』佛言:『若菩薩不行生法、不行滅法、不行善、不行不善、不行世間、不行出世間、不行有罪法、不行無罪法、不行有漏法、不行無漏法、不行有為法、不行無為法、不行修道、不行除斷、不行生死、不行涅槃、不行見法、不行聞法、不行覺法、不行知法、不行施、不行捨、不行戒、不行覆、不行忍、不行善、不行發、不行精進、不行禪、不行三昧、不行慧、不行行、不行知、不行得。梵天!若菩薩如是行者,諸佛則授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記。』」故知,「生」等當指上列「生法」等諸行。

故說施等真實無生:所以說,「布施」等真實無生

言分別者:(至於經中)說「分別」的意思是……。

顯其唯是分別假立:(特別地)彰顯它只是世間分別假立消文者按,也就是只為假立名言。

非說施等不應習近而應棄捨:而並不是說不應該修習而應該棄捨「布施」等諸行。

我對這段本文之理解──

這段本文正解p.25308《梵問經》云:「盡其所有一切觀擇,皆是分別,無分別者,即是菩提。」

丑四、教誡如何修學

首先總的教誡未成佛前始終應學菩薩行,其次開示現前的做法,而遮止不合理的做法。

是故乃至未成佛前,於此諸行無不學時,故須學習六度等行。

所以,在我們尚未成佛之前,是決不會有無須修持六波羅密多諸行的時候,所以我們一定要修學這些行法。

此復現在當由至心勵力修行,諸能修者策勵而修,暫未能者當為願境,於能修習此等之因,集聚資糧,淨治業障,廣發大願,是則不久當能修行。

因此現在應當以至誠心努力修行,對於能修的道品應策勵實修,暫時不能修的道品,則發願在未來能夠達成此目標,並且為了能夠修持它們而積集資糧,淨治罪障,廣大發願,那麼,在不久之後便會有能力修持它們。

若不如是行,執自不知及不能行,謂於此等不須學者,自害害他,亦是隱滅聖教因緣,故不應爾。

如果我們不這樣做,並認定自己不懂也不能實行,而且還告訴別人不必修學這些事情,這樣不但自害害他,也是成為聖教衰亡的原因,所以千萬不要這樣做。

《集經論》云:觀察無為厭有為善,是為魔業。知菩提道而不尋求波羅蜜多道,是為魔業。

《集經論》中說:觀察無為而厭離有為善行,是為魔業;了知菩提道而不尋求波羅蜜多道,是為魔業。

對此,《四家合註》解釋為:觀察空性而厭離福德資糧,是為魔業;了知菩提道的方便行品修習,卻不尋求波羅蜜多道之見,也是魔業。

因此,欲求無上菩提卻不修習六度,與《集經論》的論義相違。

新譯廣論

(阿闍黎龍樹在)《諸經集要》說:觀察「無為」但卻厭棄「有為善」便是魔業。明瞭「菩提道」卻不尋求「波羅密多道」,便是魔業。

又云:若諸菩薩離善方便,不應勤修甚深法性。

論中又說:如果諸菩薩遠離了善巧方便,則不應勤修甚深的法性。

這是明示不能離開善巧方便而修習法性。

《不可思議秘密經》云:善男子,如火從因然,無因則滅,如是從所緣境,心乃熾然,若無所緣,心當息滅。此諸善巧方便菩薩,般若波羅蜜多遍清淨故,亦能了知息滅所緣,於諸善根不滅所緣,於諸煩惱不生所緣,安立波羅蜜多所緣,亦善觀察空性所緣,於一切有情以大悲心亦觀所緣。

《不可思議秘密經》亦說:善男子,正如火焰是從「因」而燃燒,無因便會熄滅。同樣,心是依所緣境而現行起作用,沒有所緣境便會熄滅。具有這種善巧方便的菩薩,由於他們修行般若波羅密多而得到清淨,所以能夠知道要滅除實有的所緣境,而不會滅除善根的所緣。於煩惱不生所緣,對要修的波羅蜜多安立所緣,能善觀察空性所緣,於一切有情也以大悲心觀所緣。

此中別說無緣有緣,當善分別。

此處分別宣說了無所緣和有所緣的道理,應當善加分別。

如是煩惱及執相縛當須緩放,學處之索則當緊束。當壞二罪,不當滅壞諸善所作。學處繫縛與執相縛,二事非一;護律緩放與我執縛緩放,二亦不同。

益西彭措堪布開示

如是,煩惱和執相的束縛應當放鬆,學處的繩索則應緊繫,不能毀壞戒律。應當摧壞兩種罪(自性罪和佛制罪),不應滅壞諸多善行。學處繫縛和執相繫縛不同,護律緩放我執縛緩放也不相同。(即煩惱和執相繫縛必須放鬆(鬆綁),對學處及護律繫縛不應放鬆。)

新譯廣論

所以,「煩惱」及「執相」的結縛必須鬆解,但是「戒學」繩索則須緊縛。兩種罪惡(性罪和遮罪)必須斷除,但善行則不能斷。受「戒學」所束縛與被「執實有相」束縛,兩者並不相同,護戒鬆懈我執結縛兩者也不相同。

(兩種罪惡指「性罪」和「遮罪」。性罪,藏:rang bzhin kyi kha na ma tho ba。遮罪藏:bcas pa’ i kha na ma tho ba。指受佛戒者所犯之罪,分為二類:

性罪是指殺、盜、淫、妄四重戒,這四者的本質是惡性,不論誰人染犯也會招感罪報。

遮罪,指酒戒等。由於這些行為的本質並非惡性,是佛陀正面幫助弟于守護其他戒律而制定的禁戒。佛弟子染犯這些戒律,便會構成違越佛制之罪。)

 

性遮二罪  佛光大辭典 (慈怡法師主編)

性罪、遮罪之並稱。性罪全稱自性罪,又作性重、實罪;遮罪又作制罪、遮制。

性罪,即自性罪過,不待佛陀制禁,性自是惡,犯之即有罪報;

遮罪,則為避免世人之譏嫌,佛陀乃因應時間、地點、情況所制定之禁戒,意為遮止無犯,守護餘戒,若犯之則獲遮制之罪。

律二十二明了論(大二四‧六六七上):「佛所立學處有三種:一性罪,二制罪,三二罪。此中,性罪者,若是身口意惡業所攝,或由隨惑及惑等流故犯,復於此過犯中,故意所攝有染污業增長,與此俱有罪相續流,是名性罪。異此三因所犯,或由不了別戒,或由失念,或由不故意過犯。此中,若無惑及惑等流,又無念念增長,是名制罪。若具二相,是名制性二罪。」

於薩婆多毘尼毘婆沙卷一、北本涅槃經卷十一、正法念處經卷五十九、大毘婆沙論卷一二三、俱舍論卷十四等謂,殺、盜、淫、妄等四波羅夷為性罪;成實論卷九「十善道品」等謂,殺、盜、淫、妄及惡口、兩舌、綺語、貪、瞋、邪見等十惡為性罪。又大乘義章卷十謂,十惡中之前七項為性罪;摩訶止觀卷四上謂,十惡中之前七項加上飲酒一項,稱為性罪。

除性罪所攝之外,其餘為遮罪,即指突吉羅等諸罪,依北本涅槃經卷十一、菩薩戒本(曇無讖)、菩薩地持經卷五、優婆塞五戒威儀經、梵網經卷下等,均稱之為輕罪或輕垢罪。又關於飲酒,諸論皆稱為遮罪,唯俱舍論卷十四謂之為性罪。〔瑜伽師地論卷九十九、順正理論卷三十八、優婆塞戒經卷六、梁譯攝大乘論卷下〕

丑五、一切種智由多種因成就分四:

執一因將遮二資糧門 以大小乘的名稱成立

以果隨因行的規律成立 以聖教成立

寅一、執一因將遮二資糧門

一切種智由多因成,僅一一因非為完足。

一切種智是由許多種因才能獲得,僅有其中之一絕不足夠。

獲妙暇身,本當從其種種門中而取堅實。若說一石驚飛百鳥,修道一分不修餘者,當知是遮二資糧門不善惡友。

獲得暇滿之身的人應以多種途徑來取得心要實義,若有人說:「投一石即能驚飛百鳥,只修持一部分特殊的道軌,不必修學餘者」,那就應該知道其人,正是那些能把福智二種資糧之門堵塞的惡知識。

 一石驚飛百鳥,比喻由修一因而圓滿佛道。

台長: deepmi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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