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恐怖情人家暴案二審維持原判2年10月 高嘉瑜:無法彌補傷害

遭恐怖情人家暴案二審維持原判2年10月 高嘉瑜:無法彌補傷害

撰文:陳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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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民進黨立委、有「港湖女神」之稱的高嘉瑜遭男友林秉樞拘禁、毆打一案震驚社會。高等法院二審周四(13日)宣判,維持一審原判2年10月有期徒刑。林秉樞律師陳頂新表示,林已知判決結果,他對高嘉瑜再次致誠摯歉意。高嘉瑜則表示,法律判決遠遠不能彌補、補償受害者受到的傷害;如何讓加害者真正反省且不再有下一個受害者,才是最主要的原意。

前年11月,林秉樞被曝在新北市板橋馥都飯店內毆打、拘禁高嘉瑜致其破相,還逼簽自白書與強錄逼供影片等,更因自己母親告別式當日等不到副總統賴清德前來弔唁,而遷怒高嘉瑜逼其跪在母親靈前磕頭。據高嘉瑜記者會上的照片顯示,傷勢導致她鼻青臉腫、面目全非,怵目驚心,「他抓著我的頭髮拖行、暴打我,我的嘴巴都是血」、「當下我整個人腫到我不知道我是誰,他勒我脖子,我都覺得我快死了」,引發公眾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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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地方法院一審認定,林秉樞行為觸犯多項罪名,包括妨害秘密罪判4月徒刑、妨害名譽罪6月徒刑、傷害罪8月徒刑、妨害電腦使用罪5月徒刑、強制罪6月徒刑、恐嚇罪4月徒刑及偽造文書罪有7罪,共13罪判處計2年10月徒刑,其中傷害罪不得易科罰金,其他罪得易科罰金。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法院認定原審判決認事、用法、量刑及沒收均無違誤或不當,檢方及被告對原判決的證據取捨及裁量等事項重複爭執均無理由,故駁回上訴,部分罪名不得上訴,部分罪名得上訴;據刑事訴訟法第376條規定,不得上訴的分別為妨害秘密罪判4月徒刑、妨害名譽罪6月徒刑、強制罪6月徒刑及恐嚇罪4月徒刑,至於傷害罪8月徒刑、妨害電腦使用罪5月徒刑及偽造文書罪的7罪(3月徒刑2罪、4月徒刑5罪)可上訴。

判決後,林秉樞通過陳頂新就造成社會資源、司法資源的耗費以及對於高嘉瑜,再次致上最誠摯最深層的歉意。對於審理期間有無談和解等,陳頂新回應,二審期間沒有談和解,因依此前接觸的經驗,對方沒有和解意願,故沒有繼續談下去,當然也可以理解對方身為知名公眾人物,有其考量。但他強調,林秉樞在事發的第一時間就想和解,這想法及念頭至現在仍沒改變。

林秉樞。(聯合報)

陳頂新提到,林秉樞在傷害罪等部分罪名是有坦認犯罪,事實上從初中起,他就有在看身心科,希望法官在此部分,可以審酌減輕他的刑度。他又指,林不應成立犯罪的部分,例如雙方在視訊期間的截圖,有引用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隱私權合理期待等去說明,以及林變造ATM交易明細等,想要為其爭取無罪,但二審法官仍認為這些構成犯罪,他對此只能感到遺憾。至於會否上訴,陳表示,會待收到二審判決書後與林討論研究,再作決定。

另一方面,高嘉瑜表示,其當初之所以上訴就是認為判刑太輕,林秉樞過去的所作所為,不只有令她一個人受傷,因此必須站出來替所有受害者討公道,希望不要再有下一個受害者。至於傷害罪是否上訴會再跟律師討論。

她強調,對受害者而言,法律判刑遠遠無法彌補、也不能補償其受到的傷害,尤其沒有感受到加害者的歉意,或對整件事的反悔、反省。她又表示,林秉樞犯下的罪行遠不止其受到的判決,何況羈押期間可以抵刑期,導致他只要被關幾天就沒事了,「如何能夠讓加害者反省,不要再有下一個受害者,是我們最主要的原意。她進一步批評對方,有法律攻防手段,荒誕不羈且昧於事實,有許多帶風向的言論,未顯露悔意,「我的努力,不是為我個人,是為了跟我一樣的受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