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会“完”,男子因“非法制造枪支”获刑三年

真会“完”,男子因“非法制造枪支”获刑三年
2024年04月01日 21:47 北京日报客户端

军事迷为过“枪”瘾,“自学成才”私自组装枪支打猎,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

组装枪是否为刑法意义上的枪支?网购枪支配件进行组装,是否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今天通过一起非法改装气动力枪支案,京小槌带你了解关于“组装枪”的涉刑风险。

基本案情

杨某是一名军事迷,从小对枪械感兴趣。2014年至2023年期间,杨某陆续通过电商平台,购买可以用于组装枪支的零部件,包括钢管、高压气泵、压力表、气缸、瞄准镜、转换接头、钢珠等物品,价格从几元到几百元不等,总共花费约三千余元。

通过观看枪支制作视频,杨某于2021年成功组装出第一把枪,2023年,他又通过同样方法,自行在家中组装第二把枪,两把枪都使用钢珠击发,杨某供述曾携带枪支去野外打猎,成功打到过鸟和兔子。

由于非法销售枪支链条的上游落网,杨某非法制造枪支一案案发。2023年12月26日,杨某被民警查获,两把枪状物及相关零部件均在其住所被查获、扣押。

经鉴定,该两把枪状物均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枪口比动能分别为44.99焦耳/每平方厘米和18.15焦耳/每平方厘米。从枪口比动能看,杨某制造的枪支具备较大杀伤力。涉案枪支已被依法没收。

图为杨某改装的两把枪状物
图为杨某改装的两把枪状物图为杨某改装的两把枪状物

法院判决

公诉机关认为杨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枪支,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某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建议对杨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可适用缓刑。

顺义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对杨某犯有非法制造枪支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综合考虑涉案枪支数量、致伤力大小以及被告人的目的动机、一贯表现等情况,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最终,顺义法院以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在案扣押并随案移送的制造枪支的工具依法予以没收。该案现已生效。

什么是涉枪犯罪

涉枪犯罪是指我国《刑法》所规制的违反《枪支管理法》,且以枪支、弹药为犯罪对象或犯罪工具的各种犯罪行为在理论上的总称。我国《刑法》从制造、买卖、走私等方面对涉枪犯罪进行了全面的刑罚规制,涉及到的罪名主要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存储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等,走私武器、弹药罪等。

“组装枪”是否为刑法意义上的枪支?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丧失各种知觉的各种枪支。根据《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鉴定工作规定》,非制式枪支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1.8焦耳/每平方厘米,均被认定为枪支。1.8焦耳/每平方厘米的枪口比动能,可以使0.4g的5-6毫米直径的铅弹以超过每秒40米的速度飞行。

网购枪支配件自行组装的行为如何定性?

行为人购买成套散件组装成枪支的,应认定为非法买卖枪支罪;行为人购买散件后,其组装行为在实质意义上具有加工创造性质的,则应认定为非法制造枪支罪。行为人购进设备、原材料并开始着手制造,但尚未制造出具备枪支零部件功能的散件的,应认定为制造枪支罪的未遂。

本案中,杨某购买的零部件(包括钢管、高压气泵、压力表、气缸、瞄准镜、转换接头、钢珠等物品)本身没有社会危害性,其购买行为本身也没有社会危害性。然而,杨某通过组装行为将以上物品组装成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从根本上改变了上述物品的使用功能和物理属性,将其最终变成具有致伤力的枪支。因而,杨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依法应予惩处。

法官说法

我国对枪支施行严格管控,禁止私自持有枪支,涉枪类犯罪作为危害公众安全的犯罪,被科以较重刑罚。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如果没有制造、购买、改装枪支的行为,仅是明知是枪支而持有,则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根据法律规定,非法持有、私藏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两支以上即可入罪,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枪支管理法》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制造、销售、购买仿真枪都是违法的行为。枪械爱好者要严格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收藏枪支模型,切勿购买具备危害性、杀伤力的“玩具枪、仿真枪、气枪”等,一旦达到国家对枪支的相关鉴定、认定标准,就会构成违法甚至是犯罪。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供稿:顺义法院

编辑:宋禹 汪希

审核:张忠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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