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以翔事件,浙江卫视要付什么责任?

为什么都在声讨浙江卫视?有没有懂法律的人士来科普一下,如果在工作中猝死单位要赔偿吗?如果体育测试时猝死学校要负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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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件浙江卫视要不要负责,要看他死亡的原因。负责就是承担责任,让单位承担责任,首先单位就得有责任。如果他的死亡与单位有必然的因果关系,那么单位就应当负责。

对于这个猝死案件的处理,单位是否要负责要看他最后的尸检结果。

如果经过法医检查,鉴定结论出来以后,他的猝死完全是他个人的身体原因,单位没有责任,单位就不可能承担赔偿责任。但单位也可能根据具体情况给他家属一定的补偿。

从制作方和高以翔经纪公司的声明来看,高以翔的经纪公司是傑星傳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傑星公司”),且此次参加综艺节目应当是通过经纪公司安排的。所以,本次事件中的法律关系呈现出三方主体,即艺人(高以翔),经纪公司(傑星公司)和节目制作方(浙江卫视)。

首先,高以翔与傑星公司均来自台湾,根据我国《法律适用法》,除非双方约定适用大陆法律,否则应当适用双方共同居住地的法律。而台湾地区的法律制度与大陆并不完全相同。因此,有些网络文章中直接套用大陆的劳动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去分析高以翔与傑星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不严谨的。

其次,三方之间的合同详情我们无法得知,故无法讨论违约责任的问题。

基于上述两点,着重从侵权的角度来谈一谈制作方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问题。

一、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了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是过错责任:即行为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是无过错责任:即在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除非有免责事由,否则行为人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简单来讲,归责原则一是有错才担责,这是一般原则;归责原则二是无错也担责,这是特殊原则。

二、制作方与艺人间的法律关系与归责原则

在本次高以翔猝死事件中,适用何种归责原则,对于制作方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以及承担多少赔偿责任有重大影响。而适用哪一种归责原则,与制作方和高以翔之间的法律关系有关。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可以分为三种

(一)没有直接关系

如制作方与经纪公司签订合同,经纪公司再指派艺人参加节目。此时,该合同与艺人没有直接的关系。

这么讲可能比较抽象,打个比方大家就明白了。大家可以把经纪公司当作家政公司,把艺人当作服务人员、而制作方是接受家政服务的客户。客户与家政公司签订服务合同,家政公司再派服务人员上门,此时,服务人员与客户之间是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的,同理,艺人和制作方也是一样。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很容易理解,除非客户存在过错(如要求服务人员从事超出服务范围的危险工作等),否则服务人员发生人身损害,客户是不需要赔偿的。显然此处适用的是过错责任。

(二)劳务关系

显然,高以翔与制作方之间不可能构成劳动关系,那么他们之间比较可能构成的是劳务关系或雇佣关系。

先来说说劳务关系。相关的法律规定并没有对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方自身受到损害的归责原则进行特别规定,因此,如果高以翔与制作方之间是劳务关系,则适用一般的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

值得说一下的是《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该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首先,该条规定调整的是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在本起事件中并不适用。其次,即使参考该条款(笔者查询案例过程中,发现确有法院直接以该条为法律依据来对某起单位与个人之间劳务关系案件做出判决的),也很明确是“根据过错来承担相应责任”,显然也还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三)雇佣关系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根据此规定,特别是第二款,显然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

那么雇佣关系和劳务关系有什么区别?雇佣关系如何认定呢?

对于劳务关系和雇佣关系,我国的法律中都没有进行明确的定义,学界也有不同的观点,在此不展开讨论,用不太严谨,但朴素易懂的话来说,雇佣关系是一种特殊的劳务关系,雇佣关系的判断,学界基本赞同运用控制理论进行分析,结合该种观点和相关法律规定,雇佣关系相比劳务关系有几下几点特殊性:

一是雇佣关系中的雇员必须是自然人,而劳务关系的双方均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是雇佣关系中的雇主和雇员不平等,具有支配与服从的关系,雇员须听从雇主的安排,按其意志提供劳动;

三是雇主必须为雇员提供合理的劳动条件和安全保障。

按照上述观点,在此次事件中,高以翔和制作方是有可能构成雇佣关系的。

综上,假设此次高以翔猝死事件真的演变为一起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焦点应该会集中于三点:一、是否形成雇佣关系?对于原告方来说,如果雇佣关系的主张被支持,则举证责任会轻很多;二、制作方是否存在过错?根据目前所知,以及相关声明,制作方存在过错的可能性较大;三、过错与损害结果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因果关系的强弱,从我们的常识来说,心源性猝死的诱因之一是过度劳累,所以,因果关系大概率是存在的,但是强弱则还要综合高以翔以往的病史、身体状况、工作情况等来判断,这主要影响责任的比例划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