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 上 申 請 新 骨 灰 龕 位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網 上 申 請 編 配 新 骨 灰 龕 位
(曾咀靈灰安置所)
ENGLISH 简体版
 
如有查詢,可聯絡食環署墳場及火葬場組:
     查詢熱線: 2841 9111
     傳真號碼: 2333 1716
     電郵地址: enquiry_newniche@fehd.gov.hk
     網址: http://www.fehd.gov.hk/newniche/contactus.html
 
填寫網上申請表前,請先細閱下列「網上申請新骨灰龕位注意事項」。
 

網上申請新骨灰龕位注意事項

申請及編配安排
 
是次編配的所有公眾骨灰龕位均為可續期骨灰龕位,要點如下:
 
1. 骨灰龕位地點及種類
 
骨灰安置所 標準骨灰龕位數目 大型骨灰龕位數目
曾咀# 禁香龕位或非禁香龕位@ 全部是非禁香龕位@
  #如欲了解正在計劃中掃墓期間來往曾咀靈灰安置所的特別交通安排,請瀏覽食環署網站 (www.fehd.gov.hk)。
  @有關是次編配龕位的數量,請瀏覽食環署網站 (www.fehd.gov.hk) 或以申請表格首頁的二維碼登入申請專頁查閱。
   
2. 申請辦法及填寫申請表格須知
 
(i) 標準骨灰龕位申請人必須在表格內填寫至少一位先人的資料。申請表內其他先人必須是首位先人的近親或與其有密切關係;如首位先人的骨灰已移走,骨灰龕位必須交還予食環署。﹝有關「近親」的定義,請參閱存放骨灰的服務須知(附件一)第7項。﹞
(ii) 大型骨灰龕位申請人必須在表格內填寫至少三位先人的資料。申請表內其他先人必須是首位先人的近親或與其有密切關係;如首位先人的骨灰已移走,骨灰龕位必須交還予食環署。
(iii) 標準骨灰龕位和大型骨灰龕位的申請會被分開處理。申請人只可為同一位先人填寫一份申請表格,為其申請標準骨灰龕位或大型骨灰龕位。換言之,在同一申請期內,食環署只會為每一位先人處理一份申請。在申請表格的甲部,申請人只可選擇標準骨灰龕位或大型骨灰龕位其中一項。
 
(a) 如欲申請標準骨灰龕位,只可選擇以下三項其中一項:
(1) 曾咀靈灰安置所的禁香標準龕位;或
(2) 曾咀靈灰安置所的非禁香標準龕位;或
(3) 曾咀靈灰安置所的禁香或非禁香標準龕位。
(b) 如欲申請大型骨灰龕位,只可選擇以下一項:
(1) 曾咀靈灰安置所非禁香大型龕位。
  請注意,由於可供編配的各類型龕位(標準/大型;禁香/非禁香)數量均有差別,獲成功編配機會也會有差異。在決定選擇申請編配某一類型龕位時,請瀏覽食環署網站 (www.fehd.gov.hk)。
(iv) 申請人必須填妥申請表格的甲部及乙部並在丙部輸入驗證碼,連同下列文件的副本一併上載(另有註明者除外)。申請人必須在辦理編配骨灰龕位手續時出示有關文件的正本。如以「遷移或撿拾骨殖許可證」副本遞交申請,申請人在辦理編配骨灰龕位手續時則必須出示「領取骨灰許可證」或「臨時骨殖火化證明書」的正本。如在辦理編配骨灰龕位手續時未能出示有關文件的正本,便須填寫同意書承諾在六個月內完成火化及補交文件,否則該申請將不獲處理。
 
(1) 申請人的香港身分證副本一份;
(2) 每位先人的香港身分證或用作證明先人為香港居民的文件副本一份;
(3) 每位先人的「領取骨灰許可證」﹝此項不適用於仍存放在政府火葬場內的骨灰。﹞﹝若在接受申請期結束前已成功預訂火化時段(即成功預訂申請期結束後的15天內的火化時段),亦可先以「遺體火葬費用收據」連同申請表格遞交申請,待取得「領取骨灰許可證」後盡快補交。﹞或「火葬證明書」或「遷移或撿拾骨殖許可證」副本一份;以及
(4) 申請人須就首位先人與申請表格內其他先人之間的近親關係或密切關係提交證明文件副本一份。
(v) 申請人須提供相關人士的個人資料,以方便日後食環署就骨灰龕位的安放期屆滿後續期/處理骨灰事宜與相關人士聯絡。若提名的代表或聯絡資料有改變,相關人士有責任適時向食環署更新資料。獲編配骨灰龕位人士有責任在首20年安放期(或其後每個10年續期)屆滿時處理先人的骨灰(即主動提交續期申請或遷移骨灰),以及適時通知食環署最新的聯絡資料。
(vi) 為加快編配程序,申請人必須留意,文件不齊、資料不全、逾期或重複遞交的申請將一概不予受理。
(vii) 申請經食環署確認後,申請人不能更改先人資料。
(viii) 食環署收到已填妥的申請表格後,通常會在十個曆日內以郵寄、傳真或電郵方式(視乎遞交表格方式而定)向申請人發出確認回條,並給予一個申請編號。食環署強烈建議申請人填寫網上申請表格遞交申請,既可避免郵遞延誤/無法派遞,亦能在遞交申請後很快收到附有申請編號的確認回條電郵,方便日後跟進相關申請事宜。
(ix) 成功獲編配龕位的申請人若放棄有關龕位,食環署於六個月內不會再接受同一先人的有關申請。
   
3. 編配方式
 
(i) 所有骨灰龕位,不論其在同一龕牆的位置高低或座向,均由攪珠及電腦隨機編配予中籤申請人,而非由中籤申請人自行揀選骨灰龕位。
(ii) 為照顧在上一次公眾龕位編配時未能中籤的申請人及鼓勵加放骨灰,兩類組別的申請人(即選擇加放先人骨灰或在上一次公眾龕位編配中未能中籤的申請人),當符合各自組別準則均可在該組別下獲額外一張「抽籤紙」以增加中籤機會(備註)。下列以標準龕位為例子說明不同申請組別及其可獲的額外「抽籤紙」數目及所得的「抽籤紙」總數,以供參考:
 
申請組別 抽籤比重
正常 額外 總數
「抽籤紙」的數目
A組 一位先人骨灰,沒有未能中籤記錄1 1 0 1
B組 一位先人骨灰,有一次未能中籤記錄2 1 1 2
C組 兩位先人骨灰,沒有未能中籤記錄3 2 1 3
D組 兩位先人骨灰,有一次未能中籤記錄4 2 2
(一張來自共用龕位,另一張來自有未能中籤記錄)
4
 
備註:
計算可獲「抽籤紙」數目的原則:就每一宗申請(不論是申請標準龕位或大型龕位),每一位先人基本可獲發一張「抽籤紙」。如該宗申請涉及兩類情況,即 (i) 存放多於一位先人骨灰;或 (ii) 其中任何一位先人在上一次龕位編配中有未能中籤記錄,兩類情況各可獲發一張額外「抽籤紙」。惟上述兩類情況,每類情況最多只可獲發一張額外「抽籤紙」。
 
1 「未能中籤」的記錄僅適用於上一次公眾骨灰龕位編配中就同一先人提出的申請而沒有中籤的申請個案,惟不包括在上一次公眾骨灰龕位編配中曾獲編配骨灰龕位,但最終自行放棄沒有編配骨灰龕位者。
2 若上一次龕位編配中有未能中籤記錄,可獲得一張額外「抽籤紙」。
3 如共存放三位先人骨灰,沒有未能中籤記錄,所得的「抽籤紙」總數將為4。
4 如共存放三位先人骨灰,有上一次龕位編配未能中籤記錄,所得的「抽籤紙」總數將為5。
(iii) 食環署會為每一宗申請編配一個申請編號,並在核實申請人所提供的資料後決定該申請屬於哪個申請組別及可獲得的「抽籤紙」數目。所有可供申請骨灰龕位,不論其在同一龕牆的位置高低或座向,均由攪珠及電腦隨機編配予申請人,每個中籤者均會獲編配一個特定骨灰龕位。食環署會按中籤申請人的優先次序,發信通知各中籤者辦理骨灰龕位編配手續的時間及繳費安排。
(iv) 食環署將會以WhatsApp/流動電話短訊及電郵或郵寄方式通知中籤申請人其申請編號及由攪珠及電腦抽籤編配的特定骨灰龕位編號。申請人也可在攪珠及電腦抽籤翌日在食環署網站、港島或九龍墳場及火葬場辦事處及公眾骨灰龕位編配辦事處查核其申請結果。
(v) 中籤申請人須決定是否接受該特定骨灰龕位。申請人可使用食環署網站的骨灰龕位位置查詢系統,查詢相關龕位的位置。如決定接受,則須在指定日期和時間前往公眾骨灰龕位編配辦事處辦理骨灰龕位編配手續及繳交費用。如申請人決定不接受該骨灰龕位、沒有依期前往指定辦事處辦理編配手續,或沒有繳交費用,則會視作申請人放棄該骨灰龕位,而其申請也會視作已處理完畢。由 2022 年 8 月 1 日起遞交的骨灰龕位申請,中籤申請人不論是否接受獲編配的骨灰龕位,食環署在遞交該申請的月份往後的6 個月均不會再接受為同一先人重複申請同一骨灰安置所的骨灰龕位。
(vi) 中籤申請人須在指定日期和時間前往公眾骨灰龕位編配辦事處(地址:新界葵芳興芳路223號新都會廣場第一座35樓3501至3511及3520至3525室)辦理編配骨灰龕位及繳費手續。申請人可以「易辦事」、「轉數快」、支票或銀行本票於編配櫃檯即時繳交費用。如以支票或銀行本票繳費,應以「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為抬頭人,票面款項為港幣二千四百九十元正(標準龕位)或港幣三千零九十元正(大型龕位);而支票須加劃線。
   
4. 骨灰安放期、續期及加放骨灰安排
 
(i) 申請人獲編配骨灰龕位後,最初的骨灰安放期為20年,期滿後可每10年續期一次,每次續期須繳付當時的訂明費用。有關安放期的開始及屆滿日期,會在付款當日的收據上顯示。
(ii) 在20/10年的安放年期屆滿時,只要相關人士確認會為骨灰龕位續期及繳付當時的訂明費用並完成有關手續,便可繼續使用獲編配的骨灰龕位。
(iii) 如日後在骨灰龕位加放骨灰,相關人士可選擇由加放骨灰日起計往後20年的新安放期,或選擇沿用原有的安放期維持不變。若選擇前者,新安放時間表會取代上次所訂的安放時間表,請參考下表列出的例子,以了解在不同情況下的安放期:
 
  情況 安放期的計算
1. 沒有加放骨灰 20年(最初安放期) + 其後每10年續期一次
2. 在安放首位先人骨灰後的第18年加放第二位先人骨灰 18年(最初安放期)+ 20年(由加放骨灰日起計)+ 其後每10年續期一次(相關人士亦可選擇沿用原有的安放期維持不變)
   
5. 給申請人的溫馨提示
 
(i) 食環署提醒市民在為離世親屬申請編配公眾骨灰龕位時,務必親自辦理申請事宜。如無暇親身處理,亦應以申請人的名義填寫申請表格,然後才授權他人代為跟進,以確保食環署能就骨灰龕位續期事宜直接與申請人(即獲編配骨灰龕位人士)保持聯絡,使獲編配骨灰龕位人士能適切維護逝者權益。
(ii) 如聯絡人名單或聯絡人資料有更改,相關人士有責任通知食環署。
   
申請須知
   
1. 本表格不收費用。申請人在遞交申請表格時,也無須繳交任何費用。
   
2. 申請人與食環署進行任何事務往來時,均不得向食環署職員提供任何利益。
   
3. 申請人必須填妥本表格的甲、乙及丙部。
   
4. 申請人可為先人在「無盡思念」網站 (memorial.gov.hk) 開設紀念網頁。申請人只須填寫電郵地址,食環署會預設一個載有其先人姓名及離世日期的個人紀念網頁。「無盡思念」網站的先人紀念網頁的首頁會展示骨灰安放期屆滿的日期,並會於安放期屆滿前兩年開始自動跳出有關訊息,提醒相關人士骨灰安放期將在何時屆滿。相關人士亦可使用網頁的專用連結在網上更新聯絡人名單或其聯絡資料。在安放骨灰於有關骨灰龕位後,食環署會於兩個工作天內發出確認通知電郵,以便申請人隨時啓動戶口及登入紀念網頁編輯網頁內容。網上追思服務費用全免。如申請人已用相同的電郵地址為同一先人於「無盡思念」網站開設紀念網頁,則不會重複開設網頁。
   
5. 骨灰龕位及設置紀念碑的收費,請參閱附件二
   
6. 如有查詢,可聯絡食環署墳場及火葬場公眾骨灰龕位編配辦事處:
 
查詢熱線:2841 9111
傳真號碼:2333 1716
電郵地址:enquiry_newniche@fehd.gov.hk
網址:http://www.fehd.gov.hk/newniche/contactus.html
   
7. 收集個人資料聲明
 
(i) 食環署會利用經本表格所提供的個人資料,處理轄下墳場及火葬場服務的申請事宜。提供個人資料與否,純屬自願性質,但在資料不足的情況下,食環署有可能沒法處理有關申請。
(ii) 本表格內所提供的個人資料,可能會被轉交其他政府部門或機構,以達致上文第 7(i) 段所載的目的。
(iii) 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18條、第22條及附表1內第6原則的規定,申請人有權查閱及更正他/她的個人資料。查閱的權利包括有權索取本表格內所提供的個人資料副本一份。食環署應查閱要求而提供資料時,可能會徵收費用。
(iv) 如對經由本表格提供個人資料一事有任何疑問,包括查閱及更正個人資料等,可向食環署高級衞生督察(墳場及火葬場)提出,地址為:
  港島墳場及火葬場辦事處
• 跑馬地黃泥涌道1號J(香港墳場側)
   電話號碼:2578 4318
  九龍墳場及火葬場辦事處
• 紅磡暢行道6號地下高層
   電話號碼:2365 5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