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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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骨灰龕位申請人必須在表格內填寫至少一位先人的資料。申請表內其他先人必須是首位先人的近親或與其有密切關係;如首位先人的骨灰已移走,骨灰龕位必須交還予食環署。﹝有關「近親」的定義,請參閱存放骨灰的服務須知(附件一)第7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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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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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骨灰龕位申請人必須在表格內填寫至少三位先人的資料。申請表內其他先人必須是首位先人的近親或與其有密切關係;如首位先人的骨灰已移走,骨灰龕位必須交還予食環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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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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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骨灰龕位和大型骨灰龕位的申請會被分開處理。申請人只可為同一位先人填寫一份申請表格,為其申請標準骨灰龕位或大型骨灰龕位。換言之,在同一申請期內,食環署只會為每一位先人處理一份申請。在申請表格的甲部,申請人只可選擇標準骨灰龕位或大型骨灰龕位其中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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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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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欲申請標準骨灰龕位,只可選擇以下三項其中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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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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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咀靈灰安置所的禁香標準龕位;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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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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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咀靈灰安置所的非禁香標準龕位;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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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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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咀靈灰安置所的禁香或非禁香標準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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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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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欲申請大型骨灰龕位,只可選擇以下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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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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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咀靈灰安置所非禁香大型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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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注意,由於可供編配的各類型龕位(標準/大型;禁香/非禁香)數量均有差別,獲成功編配機會也會有差異。在決定選擇申請編配某一類型龕位時,請瀏覽食環署網站 (www.fehd.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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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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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必須填妥申請表格的甲部及乙部並在丙部輸入驗證碼,連同下列文件的副本一併上載(另有註明者除外)。申請人必須在辦理編配骨灰龕位手續時出示有關文件的正本。如以「遷移或撿拾骨殖許可證」副本遞交申請,申請人在辦理編配骨灰龕位手續時則必須出示「領取骨灰許可證」或「臨時骨殖火化證明書」的正本。如在辦理編配骨灰龕位手續時未能出示有關文件的正本,便須填寫同意書承諾在六個月內完成火化及補交文件,否則該申請將不獲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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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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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的香港身分證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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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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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位先人的香港身分證或用作證明先人為香港居民的文件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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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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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位先人的「領取骨灰許可證」﹝此項不適用於仍存放在政府火葬場內的骨灰。﹞﹝若在接受申請期結束前已成功預訂火化時段(即成功預訂申請期結束後的15天內的火化時段),亦可先以「遺體火葬費用收據」連同申請表格遞交申請,待取得「領取骨灰許可證」後盡快補交。﹞或「火葬證明書」或「遷移或撿拾骨殖許可證」副本一份;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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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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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須就首位先人與申請表格內其他先人之間的近親關係或密切關係提交證明文件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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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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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須提供相關人士的個人資料,以方便日後食環署就骨灰龕位的安放期屆滿後續期/處理骨灰事宜與相關人士聯絡。若提名的代表或聯絡資料有改變,相關人士有責任適時向食環署更新資料。獲編配骨灰龕位人士有責任在首20年安放期(或其後每個10年續期)屆滿時處理先人的骨灰(即主動提交續期申請或遷移骨灰),以及適時通知食環署最新的聯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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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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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快編配程序,申請人必須留意,文件不齊、資料不全、逾期或重複遞交的申請將一概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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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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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經食環署確認後,申請人不能更改先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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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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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環署收到已填妥的申請表格後,通常會在十個曆日內以郵寄、傳真或電郵方式(視乎遞交表格方式而定)向申請人發出確認回條,並給予一個申請編號。食環署強烈建議申請人填寫網上申請表格遞交申請,既可避免郵遞延誤/無法派遞,亦能在遞交申請後很快收到附有申請編號的確認回條電郵,方便日後跟進相關申請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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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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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獲編配龕位的申請人若放棄有關龕位,食環署於六個月內不會再接受同一先人的有關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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