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立委馮滬祥性侵菲傭官司爭訟12年,高院更審2度將他判決無罪,但最高法院今日維持更六審判決,佐以醫院鑑定報告及女警證詞,認定馮男犯行明確,考量全案繫屬法院逾8年,符合「刑事妥速審判法」減刑規定,將他判刑3年4月確定,馮須入獄服刑。

這起性侵案發生在2004年1月23日、農曆大年初二下午,馮的家人外出只有他與菲傭在家,他趁對方忙完家事,沐浴完畢圍著浴巾走回房間,房門未鎖之際,進入她的房間將她壓倒在床,向她求愛,對方強烈表明不願意,但他仍硬上。

菲傭遭馮男性侵後,直到當晚馮離家後,才向友人求助,經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人員協助,前往馬偕醫院就診,並由醫院通報轄區台北市中山分局受理報案。案發後,馮妻拿80萬元給菲傭,還幫她買機票回菲律賓,馮男則遭起訴。

歷審都認定馮男有罪,高院更三審開庭時,菲傭隔海視訊翻供,改稱未遭性侵,她身上採集到馮的精液,是事後以人工塗抹,改判馮無罪,更四審也作成無罪判決;但最高法院認定無罪判決違反經驗法則,撤銷發回更審。

前年高院更六審認為,菲傭如果拿馮的精液塗抹自己下體,精子應已死亡,無法游到子宮頸被採集到,菲傭翻供後的自白不足採信,此外,依當時受理報案的女警供稱,菲傭在醫院時泣訴馮男把她的雙腿用力張開等證詞,認定馮男性侵菲傭。

高院更六審痛斥,馮滬祥在菲傭來台工作期間,假日多未給假未善待,且利用家人外出之際加以性侵,雖然事後妻子出面與菲傭達成和解,但他卻圖飾卸責與子女作偽證,讓返國的菲傭受二度傷害,將他判刑3年4月,案經上訴,最高法院駁回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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