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滬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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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滬祥

),生於中華民國上海市,祖籍瀋陽市臺灣政治人物,前中國國民黨黨員,現為新黨黨員,曾任中華民國總統蔣經國的秘書、國大代表立法委員前國立中央大學哲學研究所教授。2000年馮滬祥受李敖之邀搭檔參加中华民国总统选举,成為副总统候选人。其著作范围包括哲學比較學、中華文化哲學、孫中山思想研究及馬克思主義批判等,近年來馮所主要批判的對象由馬克思主義現轉移到台灣獨立運動

馮滬祥為極具爭議性的人物,在臺大哲學系事件中,馮滬祥以學生身分逼迫臺大校方屈從壓力,系主任和教授等十多位師生因此事件遭整肅[1],馮成為當時國民黨政府執行「重整思想秩序」的人物之一[2]

2004年,馮滬祥被其聘用的菲律賓籍看護蘿絲(Rose)指控性侵,因馮的精液檢體被驗出,進而被依「強制性交罪」判三年四個月有期徒刑(訴訟期間曾另依「利用權勢性交罪」判刑);2016年10月,最高法院於認定被害人陰道深處驗出馮的精液,且馮妻急著將被害人送出國有違常情,維持高院判決定讞。馮聲稱此判決結果為民進黨政府的政治迫害,將為了「統一中國」大任而犧牲入獄[3][4][5]。雖在原定入監日之前突然以身罹重病為由企圖拖延,但仍於兩周後的10月26日被士林地檢署發監執行[6]。2017年1月18日,馮獲得法務部矯正署同意保外就醫,僅服刑八十餘日。

思想與主張

  • 馮滬祥是哲學家方東美的學生,在中國哲學的論述上延續其「中國本位」的角度,儘可能地用中國人的論述模式去闡示中國哲學的內容。
  • 1988年在高級軍官團哲學研討會表示「對共黨千言萬語只要記住一句話:『共黨絕不可信。』打也罷、不打也罷,就是不與他談判。」[7]
  • 馮滬祥是中華文化優越論者,如此的思想背景使其反對台灣獨立運動,即其思想中反對台灣應與中華文化切割的說法(去中國化)。馮滬祥於1993年離開中國國民黨並加入新黨,曾代表該黨擔任國民大會代表與立法委員各一屆。鮮明的反臺獨言論是其從政以來的標誌,他也是反對前總統李登輝的代表人物之一。

臺大哲學系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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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2年12月4日, 國立臺灣大學大學論壇社舉辦「民族主義」座談會,哲學系副教授陳鼓應與當時就讀於哲研所的馮滬祥發生爭論,陳鼓應指馮為「職業學生」。會後,馮滬祥具文向校長閻振興反應,陳鼓應等老師和一些學生因此遭到學校處分及警備總司令部的調查。

1973年6月,馮滬祥參加理則學期末考試,結果六題全錯,被任課講師楊樹同給了零分,使他無法順利畢業。馮滬祥卻威脅楊樹同必需讓他及格,語中竟提及「系務將整頓」之事。馮四處具狀陳情未果,之後有召集諸位老師核對,確定為零分。

馮滬祥於7月2日不顧自己是學生身份,以平輩語氣,寫信給楊樹同老師,還充滿了威脅的語氣: 模板:Quote

1974年3月,馮滬祥於哲學系緊急座談會中,再度宣稱遭打壓,「愛國學生」遭到迫害。台大哲學系召開會議,重新閱卷,確認楊樹同的成績無誤。臺大哲學系哲學系系主任趙天儀本欲將馮滬祥以威脅師長的理由記過,但受到台大訓導長勸阻。

當年夏天,台大哲學系主任更換,進行系務整頓與調查,趙天儀等十多位教職員遭到大規模停聘,臺大哲學研究所停止招生一年。[8]

「以翻譯代替著作」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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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蓬萊島》雜誌刊出一篇文章〈梅可望當家,東海沒可望〉,其中提到馮滬祥所寫的《新馬克斯主義批判》其實是「以翻譯代替著作」,涉及學術抄襲,馮滬祥因此控告該雜誌社毀謗。法院一審判決毀謗罪成立,雜誌發行人黃天福、社長陳水扁、總編輯李逸洋三人皆被判處徒刑一年。「北美洲台灣人教授協會」於1985年2月正式成立「馮著評鑑委員會」,由林宗光張旭成張富美蕭聖鐵蕭欣義林天民田弘茂等七名教授組成。他們共花了四個月時間,寫出了一份兩百多頁的「馮著『新馬克斯主義批判』評鑑報告」,詳細指出馮著裡何處以翻譯代替著作,何處抄自哪一本書的什麼地方等等,證明指稱馮滬祥「以翻譯代替著作」確有其事實的根據。但臺灣高等法院置報告於不顧而於1986年5月二審定讞,依舊判決陳水扁等人有罪,惟將刑期從一年減至八個月,並賠償馮滬祥新台幣二百萬元。[9][10][11]

性侵菲傭被判有罪定讞

2004年,馮滬祥的菲律賓看護蘿絲(Rose),向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報案,指控馮滬祥於2004年1月23日下午4時許在其住處趁農曆春節大年初二家人都外出之際,性侵做完家事剛洗好澡的被害人得逞。被害人驗傷報案後,馮滬祥妻子彭業萍隨即拿新台幣80萬元給被害人,表示做為兩年工資再加上遣散費及年終獎金,再加上紅包,還代買機票希望她立即回菲律賓。蘿絲於是簽下和解書,放棄先前對馮之控訴,也放棄民事、刑事的可能控訴,之後返菲。[3][4][5]

惟《刑法》之強制性交罪已於2001年改為公訴罪(非告訴乃論罪),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蘿絲下體採集之DNA與馮相符等理由,依「妨害性自主罪」嫌起訴馮滬祥。馮的三名女兒,包括長女馮復華、次女馮國華、三女馮文則同時因涉作偽證被士林地檢署依偽證罪起訴。馮本人則宣稱「這是民進黨陳水扁政府對其進行的政治迫害,菲籍監護工則是挨罵挾怨報復,而新臺幣80萬元是工作解約金,並非和解金。而其下體的馮精液,是蘿絲撿到馮與其妻行房用過的保險套,取出精液,塗抹於自己下體。」

於一審宣判前,馮滬祥透過友人在菲國與蘿絲接觸,並由律師向台灣媒體出示聲明,蘿絲說詞改為因不滿馮妻的管教,蓄意誣陷被告馮滬祥,宣稱整案僅係對馮滬祥勒索,並無實事。馮滬祥事後將此一翻供文件,陳報合議庭審酌。唯合議庭認為不僅與警訊陳述不同,且與卷內證據不符,虛偽性極高,且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以外的人在審判庭外的陳述,不得作為證據,故認定此在菲翻供文件不具證據能力。

2005年,士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馮滬祥因妨害性自主罪,而處以有期徒刑四年。2008年8月9日,臺灣高等法院二審宣判仍維持原判四年。2009年,高等法院合議庭更二審改依「利用權勢性交」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減為6個月,可易科罰金,但之後遭最高法院發回更審。

2011年,高等法院更三審,根據蘿絲在菲律賓的自白,主張其身上採集到的馮滬祥精液為事後以人工塗抹,改判無罪。但2011年9月1日中華民國最高法院撤銷無罪判決,全案發回高院更審。2012年2月,高等法院更四審再判無罪。

2012年12月7日台灣高等法院更五審宣判,合議庭認定馮滬祥性侵蘿絲,不採菲傭事後人工塗抹的說法,認定被害人翻供不足採信,判他4年徒刑。[12][13]2014年8月21日,高等法院更六審,認為馮妻急逼蘿絲出國,有違常理,且蘿絲報案時情緒激動,又哭又怒,有如一般性侵被害人的情緒,且當時受理報案的女警亦證稱,菲傭在醫院時泣訴馮滬祥把她的雙腿用力張開等。若如馮抗辯所稱,蘿絲是拿馮的精液塗抹自己下體,精子應已死亡,無法游到子宮頸,更無法在被害人陰道深處被採集到,認定蘿絲是被馮家所迫而翻供。合議庭調閱馮男手機與住處室內電話通聯記錄,確認馮男有20分鐘沒撥接任何電話,仍認定馮滬祥性侵菲傭。更六審痛批馮滬祥因個人私慾性侵菲傭卻於事後由妻子出面與菲傭達成和解,還找人作偽證,讓菲傭受二度傷害,本應判刑四年,但因本案已纏訟十載,符合《速審法》應減刑的規定,依強制性交罪將馮男改判有期徒刑3年4個月。2016年10月遭最高法院論罪判刑定讞。[3][4][5]

2017年,為馮脫罪而於偵審期間做偽證陳鵬仁經減刑後遭判有期徒刑6個月;3名女兒及女兒友人於審理期間認罪,經減刑後被判刑5個月,緩刑5年,馮家3女6個月內應各向國庫支付20萬元,友人則應付保護管束,義服勞務150小時。[14]

參考資料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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