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中国大陆公民如何将手中人民币兑换成尽可能多的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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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在留学中介打工,耳闻过从香港可以转移大额财产。在不怀疑转移动机的情况下,贴一篇新闻。

中国新富灰色收入如何中转海外

当新富移民时下频现各地之时,他们的资产也开始了疯狂“奔突”。众多移民中介公司在新一轮新富移民潮中,充当着掮客的角色,赚了个盆满钵满。
11月6日,北京一家移民公司的负责人对记者表示,这些移民最关心的问题之一是,如何将财产安全地转移出去。
据他介绍,如果资金额度较小,可采取“蚂蚁搬家”方式,找多人将资金“化整为零”,利用个人外汇额度5万美元的年度上限,分批转移。另外可通过地下钱庄,以及找“黄牛”等途径实现资金转移。
这些资金的大量外流,有业内人士认为会导致我国经济濒临崩溃。也有专家认为,由于大量移民都是在国内做实业的,因此资产转移不会导致国内实物资本的减少。


多重渠道
  11月9日一早,记者接到了某移民公司打来的电话,一张姓负责人向记者解答了“财产转移安全性”问题。他说,现在一般移民资产转移,都采取“化整为零”方法,需要找许多人帮忙,转移的安全系数很高。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2007年出台的《个人外汇管理办法》,规定境内个人年度购汇总额由以前的2万美元提高到5万美元。
  该负责人说,假如需要转移的资金不太大,以100万美元为例,需要找20个经办人,可以找亲戚朋友帮忙,开设多个账户。再比如,想在短时间内转移超过价值30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就需要找10个购汇额度未使用的个人代转资金,银行在这方面很容易配合。
  如果需转移的资产巨大,这位负责人说,上述方式就不好办了。
  山东一家移民公司的人告诉记者,如果资产在千万元以上,通过地下钱庄转移财产,不失为一种好的选择。“通过地下钱庄将资金汇入海外某个地方的账户,再将资金转移到加拿大等移民目标地。”
  说到这种途径的风险,该负责人称,一定要选择“信誉好”的钱庄,不用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电话就可以敲定交易数量。为了体现这种“信任”,有的钱庄在谈好交易之后,会主动把资金打到海外指定的账户上,经确认后,客户就把本金和佣金打给钱庄。
香港“中转”
  在资金转移的众多方法中,被誉为“自由港”的香港成了资金腾挪的乐土。
  前述移民公司负责人告诉记者,“可以将资金带到香港,在当地完成兑换之后,再通过香港汇到移民目的地。”这位负责人称,客户需有过关免检牌照的私家车,现金进入香港后,先进入朋友的账户,后转入自己账户。
  一位张姓移民专家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在香港设立一个账户进行资产转移,是当前移民资金转移海外的重要途径。
  但是对于数额巨大、涉及灰色收入的转移,前述移民公司的人表示,他们会有针对性的办法,保证资金的顺利转移。现在对于大额资产转移最盛行的办法,是通过外贸公司进行转移。
  该负责人表示,“你可以说外贸公司在国外需购置东西,需要资金的申请,办理了相关手续和合同,就可将资金兑成美金转移出去。”
  另外一种办法就是找“黄牛”。“黄牛”一般与某些银行内部人员关系密切。
  该负责人说,还可以通过在巴拿马等地注册一家离岸公司,通过第三方把账面资金用“蚂蚁搬家”的方式转出去。
  资料显示,目前国际多家银行都承认离岸公司,可以在银行开立账号,财务运作极为方便。这些离岸公司有一定正面作用,但也为洗钱、侵吞国有资产和公众财产,欺诈、转嫁金融风险提供了便利。
中介推手
  在资产转移过程中,越来越多的移民中介在其间充当“推手”。
  北京某投资公司负责人向记者表示,如果客户的很多资金属于灰色收入,他们都有相应的办法予以解决。当记者问及除了通过香港、在外注册离岸公司等渠道之外,有无更快捷的办法进行资金转移,该负责人肯定地回答:“当然有。”但需要和记者“深入沟通,了解清楚资金的详细来源之后”,给出最终方法。
  记者走访发现,很多移民公司并无移民中介资质,但开展的业务与正规移民公司并无二致,其间风险无法预料。
  北京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协会会长齐立新告诉记者,根据最新统计,北京市有资质的移民中介机构只有81家。而现在北京的非法移民中介机构估计在100家以上。
  移民专家张跃辉在《2011~2012年移民行业趋势报告》中称,这些非法机构,以“海外驻华企业”、“律师事务所”、“基金公司”、“高端培训机构”、“投资公司”以及零星的散户(个人)等形式存在。
  就业务本身来说,除个别散户(个人)以技术移民作为主营业务之外,其他的非法机构清一色以投资移民作为业务的核心方向。经粗略分析,非法机构每年促成的业务量约占市场总量的30%以上。
  与北京市场略有不同,全国拥有移民资质的1000多家中介机构中,实际从事移民业务办理的机构约为1/3,绝大多数公司处于有资质不经营状态。

不过,感觉你一年要换五万美元以上(只以个人名义不考虑家族)的话,如此有财力不去找中介还在知乎上不匿名问,有点奇怪。

如果你问的是如何让转换率最高的话,如果你是VIP用户可以减免手续费,如果通过黄牛和银行内部的联系的话应该会获得较好的买入价。但是介于你在提问不清楚应该贴什么样的标签,这问题应当还是和转移财产相关,决定持续关注。

能兌換盡可能多的美元的公民,還能算是普通公民嗎?靈道你想外逃?

多找幾個人去兌換,又不是每個人都能在達到外匯年度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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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便利銀行及個人的外匯業務操作,根據《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對個人結匯和境內個人購匯實行年度總額管理。年度總額分別為每人每年等值5萬美元。國家外匯管理局可根據國際收支狀況,對年度總額進行調整。

個人年度總額內的結匯和購匯,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超過年度總額的,經常項目項下按本細則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辦理,資本項目項下按本細則“資本專案個人外匯管理”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條 個人所購外匯,可以匯出境外、存入本人外匯儲蓄帳戶,或按照有關規定攜帶出境。

第四條 個人年度總額內購匯、結匯,可以委託其直系親屬代為辦理;超過年度總額的購匯、結匯以及境外個人購匯,可以按本細則規定,憑相關證明材料委託他人辦理。

第五條 個人攜帶外幣現鈔出入境,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管理規定。

第六條 各外匯指定銀行(以下簡稱銀行)應按照本細則規定對個人外匯業務進行真實性審核,不得偽造、變造交易。

銀行應通過個人結售匯管理資訊系統(以下簡稱個人結售匯系統)辦理個人購匯和結匯業務,真實、準確、完整錄入相關資訊。

第七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搆(以下簡稱外匯局)負責對個人外匯業務進行統計、監測、管理和檢查。

第二章 經常專案個人外匯管理

第八條 個人經常項目項下外匯收支分為經營性外匯收支和非經營性外匯收支。

第九條 個人經常項目項下經營性外匯收支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個人對外貿易經營者辦理對外貿易購付匯、收結匯應通過本人的外匯結算帳戶進行;其外匯收支、進出口核銷、國際收支申報按機構管理。

個人對外貿易經營者指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或者其他執業手續,取得個人工商營業執照或者其他執業證明,並按照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辦理備案登記,取得對外貿易經營權,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個人。

(二)個體工商戶委託有對外貿易經營權的企業辦理進口的,本人憑其與代理企業簽定的進口代理合同或協議購匯,所購外匯通過本人的外匯結算帳戶直接劃轉至代理企業經常專案外匯帳戶。

個體工商戶委託有對外貿易經營權的企業辦理出口的,可通過本人的外匯結算帳戶收匯、結匯。結匯憑與代理企業簽訂的出口代理合同或協定、代理企業的出口貨物報關單辦理。代理企業將個體工商戶名稱、帳號以及核銷規定的其他材料向所在地外匯局報備後,可以將個體工商戶的收賬通知作為核銷憑證。

(三)境外個人旅遊購物貿易方式項下的結匯,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及個人旅遊購物報關單辦理。

第十條 境內個人經常項目項下非經營性結匯超過年度總額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及以下證明材料在銀行辦理:

(一)捐贈:經公證的捐贈協議或合同。捐贈須符合國家規定;

(二)贍家款:直系親屬關係證明或經公證的贍養關係證明、境外給付人相關收入證明,如銀行存款證明、個人收入納稅憑證等;

(三)遺產繼承收入:遺產繼承法律文書或公證書;

(四)保險外匯收入:保險合同及保險經營機構的付款證明。投保外匯保險須符合國家規定;

(五)專有權利使用和特許收入:付款證明、協議或合同;

(六)法律、會計、諮詢和公共關係服務收入:付款證明、協議或合同;

(七)職工報酬:雇傭合同及收入證明;

(八)境外投資收益: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證明文件、利潤分配決議或紅利支付書或其他收益證明;

(九)其他:相關證明及支付憑證。

第十一條 境外個人經常項目項下非經營性結匯超過年度總額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及以下證明材料在銀行辦理:

(一)房租類支出:房屋管理部門登記的房屋租賃合同、發票或支付通知;

(二)生活消費類支出:合同或發票;

(三)就醫、學習等支出:境內醫院(學校)收費證明;

(四)其他:相關證明及支付憑證。

上述結匯單筆等值5萬美元以上的,應將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直接劃轉至交易對方的境內人民幣帳戶。

第十二條 境內個人經常項目項下非經營性購匯超過年度總額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有交易額的相關證明材料在銀行辦理。

第十三條 境外個人經常項目合法人民幣收入購匯及未用完的人民幣兌回,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在境內取得的經常專案合法人民幣收入,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有交易額的相關證明材料(含稅務憑證)辦理購匯。

(二)原兌換未用完的人民幣兌回外匯,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原兌換水單辦理,原兌換水單的兌回有效期為自兌換日起24個月;對於當日累計兌換不超過等值500美元(含)以及離境前在境內關外場所當日累計不超過等值1000美元(含)的兌換,可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辦理。

第十四條 境內個人外匯匯出境外用於經常項目支出,按以下規定辦理:

外匯儲蓄帳戶內外匯匯出境外當日累計等值5萬美元以下(含)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超過上述金額的,憑經常項目項下有交易額的真實性憑證辦理。

手持外幣現鈔匯出當日累計等值1萬美元以下(含)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超過上述金額的,憑經常項目項下有交易額的真實性憑證、經海關簽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境旅客行李物品申報單》或本人原存款銀行外幣現鈔提取單據辦理。

第十五條 境外個人經常項目外匯匯出境外,按以下規定在銀行辦理:

(一)外匯儲蓄帳戶內外匯匯出,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辦理;

(二)手持外幣現鈔匯出,當日累計等值1萬美元以下(含)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辦理;超過上述金額的,還應提供經海關簽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境旅客行李物品申報單》或本人原存款銀行外幣現鈔提取單據辦理。

第三章 資本專案個人外匯管理

第十六條 境內個人對外直接投資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所需外匯經所在地外匯局核准後可以購匯或以自有外匯匯出,並辦理相應的境外投資外匯登記手續。

境內個人及因經濟利益關係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的境外個人,在境外設立或控制特殊目的公司並返程投資的,所涉外匯收支按《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內居民通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境內個人可以使用外匯或人民幣,並通過銀行、基金管理公司等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進行境外固定收益類、權益類等金融投資。

第十八條 境內個人參與境外上市公司員工持股計畫、認股期權計畫等所涉外匯業務,應通過所屬公司或境內代理機構統一向外匯局申請獲准後辦理。

境內個人出售員工持股計畫、認股期權計畫等項下股票以及分紅所得外匯收入,匯回所屬公司或境內代理機構開立的境內專用外匯帳戶後,可以結匯,也可以劃入員工個人的外匯儲蓄帳戶。

第十九條 境內個人向境內經批准經營外匯保險業務的保險經營機構支付外匯保費,應持保險合同、保險經營機構付款通知書辦理購付匯手續。

境內個人作為保險受益人所獲外匯保險項下賠償或給付的保險金,可以存入本人外匯儲蓄帳戶,也可以結匯。

第二十條 移居境外的境內個人將其取得合法移民身份前境內財產對外轉移以及外國公民依法繼承境內遺產的對外轉移,按《個人財產對外轉移售付匯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境外個人在境內買賣商品房及通過股權轉讓等並購境內房地產企業所涉外匯管理,按《國家外匯管理局 建設部關於規範房地產市場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 境外個人可按相關規定投資境內B股;投資其他境內發行和流通的各類金融產品,應通過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辦理。

第二十三條 根據人民幣資本專案可兌換的進程,逐步放開對境內個人向境外提供貸款、借用外債、提供對外擔保以及直接參與境外商品期貨和金融衍生產品交易的管理,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個人外匯帳戶及外幣現鈔管理

第二十四條 外匯局按帳戶主體類別和交易性質對個人外匯帳戶進行管理。銀行為個人開立外匯帳戶,應區分境內個人和境外個人。帳戶按交易性質分為外匯結算帳戶、外匯儲蓄帳戶、資本項目帳戶。

第二十五條 外匯結算帳戶是指個人對外貿易經營者、個體工商戶按照規定開立的用以辦理經常專案項下經營性外匯收支的帳戶。其開立、使用和關閉按機構帳戶進行管理。

第二十六條 個人在銀行開立外匯儲蓄帳戶應當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所開立帳戶戶名應與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記載的姓名一致。

第二十七條 個人開立外國投資者投資專用帳戶、特殊目的公司專用帳戶及投資並購專用帳戶等資本項目外匯帳戶及帳戶內資金的境內劃轉、匯出境外應經外匯局核准。

第二十八條 個人外匯儲蓄帳戶資金境內劃轉,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本人帳戶間的資金劃轉,憑有效身份證件辦理;

(二)個人與其直系親屬帳戶間的資金劃轉,憑雙方有效身份證件、直系親屬關係證明辦理;

(三)境內個人和境外個人帳戶間的資金劃轉按跨境交易進行管理。

第二十九條 本人外匯結算帳戶與外匯儲蓄帳戶間資金可以劃轉,但外匯儲蓄帳戶向外匯結算帳戶的劃款限於劃款當日的對外支付,不得劃轉後結匯。

第三十條 個人提取外幣現鈔當日累計等值1萬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銀行直接辦理;超過上述金額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提鈔用途證明等材料向銀行所在地外匯局事前報備。銀行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經外匯局簽章的《提取外幣現鈔備案表》(附1)為個人辦理提取外幣現鈔手續。

第三十一條 個人向外匯儲蓄帳戶存入外幣現鈔,當日累計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銀行直接辦理;超過上述金額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經海關簽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境旅客行李物品申報單》或本人原存款銀行外幣現鈔提取單據在銀行辦理。銀行應在相關單據上標注存款銀行名稱、存款金額及存款日期。

第五章 個人結售匯管理資訊系統

第三十二條 具有結售匯業務經營資格並已接入和使用個人結售匯系統的銀行,直接通過個人結售匯系統辦理個人結售匯業務。

第三十三條 各銀行總行及分支機搆申請接入個人結售匯系統,應滿足個人結售匯管理資訊系統技術接入條件(附2),具備經培訓的技術人員和業務操作人員,並能維護系統的正常運行。

第三十四條 銀行應按規定填寫個人結售匯系統銀行網點資訊登記表,向外匯局提出系統接入申請。外匯局在對銀行申請驗收合格後,予以准入。

第三十五條 除以下情況外,銀行辦理個人結售匯業務都應納入個人結售匯系統:

(一)通過外幣代兌點發生的結售匯;

(二)通過銀行櫃檯尾零結匯、轉利息結匯等小於等值100美元(含100美元)的結匯;

(三)外幣卡境內消費結匯;

(四)境外卡通過自助銀行設備提取人民幣現鈔;

(五)境內卡境外使用購匯還款。

第三十六條 銀行為個人辦理結售匯業務時,應當按照下列流程辦理:

(一)通過個人結售匯系統查詢個人結售匯情況;

(二)按規定審核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

(三)在個人結售匯系統上逐筆錄入結售匯業務資料;

(四)通過個人結售匯系統列印“結匯/購匯通知單”,作為會計憑證留存備查。

第三十七條 外匯局負責對轄內銀行業務操作的規範性、業務資料錄入的完整性和準確性等進行考核和檢查。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個人委託其直系親屬代為辦理年度總額內的購匯、結匯,應分別提供委託人和受託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委託人的授權書、直系親屬關係證明;其他情況代辦的,除需提供雙方有效身份證件、授權書外,還應提供本細則規定的相關證明材料。

直系親屬指父母、子女、配偶。直系親屬關係證明指能證明直系親屬關係的戶口名簿、結婚證或街道辦事處等政府基層組織或公安部門、公證部門出具的有效親屬關係證明。

第三十九條 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及本細則規定的,外匯局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及其他相關規定予以處罰;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及其他相關規定沒有明確規定的,對銀行和個人應分別處以人民幣3萬元和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 本細則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細則自2007年 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