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現有兩支民間野豬狩獵隊, 於七十年代成立, 分別為大埔野豬狩獵隊及西貢野豬狩獵隊。 兩隊均由 漁 護 署 發 出 狩 獵 野 豬 特別許可證予野 豬 狩 獵 隊 隊 長 , 而 所 有 狩獵隊隊 員須 通 過 警 務 處 舉 行 之 筆 試 及 使 用 槍 械 實 習 試 及持 有 警 方 發 出 的 使 用 槍 械 牌 照 , 方 可 進 行 狩 獵 野 豬 行 動 。根據現時法例, 狩獵隊出動時, 無需要警方在場監督 , 而漁護署會 因 應 市 民 / 村 民 的 投 訴 而 派 出 野 豬 隊 狩 獵 野 豬 。
根據漁護署的回覆, 當收到有關野豬的投訴後, 會派員到場作實地調查。亦會向事主提供防範措施的建議,如妥善處理户外垃圾、加設欄杆圍網或增加照明等。若防範措施都不凑效,才會通知狩獵隊出動,以減低野豬出沒造成人身安全及破壞財產的威脅.
就以今次隆亨邨事件為例子, 這個狩獵野豬基制有很大的問題:
1.狩獵隊出動時是荷槍實彈的, 槍械的危險性高, 但卻只需事前向警方申請便可, 行動時竟然不用警員在場監督, 在民居地方仗使用槍械, 市民的安全受到保障嗎?
2. 野豬一直沒有傷人紀錄, 亦可以用加裝圍網來防止豬隻接近民居避免造成滋擾, 根本沒有出動狩獵隊獵殺的需要, 為何還要用獵殺方式去解決問題?
3. 獵殺其中一個原因是希望有效控制野豬的數目, 為何漁護署不實行TNVR (捕捉、絕育、放回)計劃來控制野豬繁殖數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