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解等級:中)被再轉繼承人經證明已出養,再轉繼承人是否得繼承被繼承人之遺產?】
首先要理解
#代位繼承 與
#再轉繼承 之差別,前者有民法第1140條明文規定,後者為被繼承人A死亡後(繼承事實發生後),他(她)的繼承人B於不久後也相繼往生(B變成被再轉繼承人),原本B能夠繼承A的應繼分,由B的繼承人C再轉繼承(C即為再轉繼承人)。
而若B被證明早已出養,B與B的本生父母A依民法第1077條第2項規定:「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因此,B即非A的繼承人,C對於A的遺產,也無繼承權。
經檢驗為
#再轉繼承 的案例後,訴訟實務上,則需要對所有具有C身分的繼承人,向法院提起「確認『所有具有C身分的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A之繼承權不存在」的確認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