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承辦處 pdf 版本
- 第一部分 引言
- 第二部分 遺產承辦處
- 第三部分 遺產管理官
- 第四部分 我應該怎樣做?
- 第五部分 死者在2006年2月11日前去世
- 第六部分 死者在2006年2月11日或之後去世
- 第七部分 誰可以申請授予書?
- 第八部分 申請授予書應該注意甚麼?
- 第九部分 怎樣申請授予書?
- 第十部分 授予書的收費
- 第十一部分 常見問題
- 第十二部分 殯殮費用
- 第十三部分 認證
- 第十四部分 授予書發出後的事宜
- 第十五部分 第三方要求透露文件
- 第十六部分 知會備忘
- 第十七部分 服務承諾
- 第十八部分 辦公時間及預約系統
- 第十九部分 聯絡方法
第一部分 引言
1.1 甚麼是遺囑認證?
遺囑認證是一項法庭命令,授權一名或以上的人士根據遺囑中的指示管理死者的遺產。獲授權人士稱為遺囑執行人。
1.2 甚麼是遺產管理書?
遺產管理書是一項法庭命令,授權一名或以上的人士依法管理死者的遺產。獲授權人士稱為遺產管理人。
1.3 甚麼是遺產管理書(附有遺囑)?
遺產管理書(附有遺囑)是一項法庭命令,授權一名或以上的人士在遺囑沒有指定遺囑執行人,或在沒有遺囑執行人能夠或願意履行職責(不管任何原因)的情況下,根據遺囑中的指示管理死者的遺產。獲授權人士同樣稱為遺產管理人。
1.4 甚麼是授予書?
授予書俗稱「承辦紙」,包括遺囑認證、遺產管理書或遺產管理書(附有遺囑)。
第二部分 遺產承辦處
2.1 為甚麼設立遺產承辦處?
根據 香港法例第10章《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高等法院獲授發出授予書的權力。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負責行使該權力和處理所有無爭議的申請,並在司法機構內設立遺產承辦處,以協助他執行工作。
2.2 遺產承辦處負責甚麼工作?
遺產承辦處協助司法常務官處理申請和提出提問,以確使授予書發給在法律規定下的適當人士;此外又協助他執行其他法定職能,包括遺產管理官的工作。
2.3 如果死者在香港境外留有遺產,我向遺產承辦處提交的申請可否包括該些遺產?
香港法院(包括遺產承辦處)的遺囑認證司法管轄權只涵蓋在香港的遺產。因此,任何在香港境外(包括在中國內地及澳門)的遺產,均必須根據遺產所在地的相關法律和規例來處理和管理。事實上,香港法例第10章《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第24A條清楚說明,死者的資產與債務是指其在香港的資產與債務而已。故此,香港境外的遺產不應包括在指明表格N4.1內。
第三部分 遺產管理官
3.1 誰是遺產管理官?
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是當然遺產管理官。
3.2 他負責甚麼工作?
遺產管理官提供一個廉宜方法處理小額遺產,協助遺產受益人以簡易方式從遺產中獲得金錢。
3.3 遺產管理官在甚麼情況下會協助以簡易方式管理遺產?
如果遺產是由手頭現金、(死者個人賬戶的)銀行存款及/或強積金組成,且合共數額不超過150,000元,通常遺產管理官會提供協助以簡易方式管理遺產。
3.4 遺產管理官收費嗎?
遺產管理官根據遺產的總值按以下比率徵收費用:
- (a) 首1,000元 .................... 5%
- (b) 其後4,000元 ............. 2.5%
- (c) 餘額 ..............................1%
第四部分 我應該怎樣做?
4.1 如果想承辦死者的遺產,我應該怎樣做?
這個問題很難解答,須視乎很多因素而定。不過,如果死者去世時在香港留有遺產,你可以考慮以下各項因素:
- (a) 死者的死亡日期;
- (b) 死者的居籍;
- (c) 死者是否已訂立遺囑;以及
- (d) 遺產的價值和性質。
第五部分 死者在2006年2月11日前去世
5.1 我首先要怎樣做?
你必須到稅務局遺產稅署申領必要的清妥遺產稅證明文件。
5.2 我接着應該怎樣做?
如果遺產符合上文第3.3段所述情況,你可以向遺產管理官申請,請他協助以簡易方式管理遺產。
5.3 如果遺產管理官不能提供協助,我可以怎樣做?
你可以到遺產承辦處的公眾申請組申請授予書。
公眾申請組通常在以下情況能提供協助:
- (a) 申請看來簡單直接;
- (b) 遺產的性質並不複雜;以及
- (c) 司法常務官認為適宜提供協助。
5.4 如果公眾申請組不能提供協助,我應該怎樣做?
在這情況下,你應該考慮徵詢獨立的法律意見。遺產承辦處備有由香港律師會印製的律師行名單以供查閱。
第六部分 死者在2006年2月11日或之後去世
6.1 我首先要怎樣做?
請你檢查死者的遺物。如果他曾單獨或聯同他人租用了銀行保險箱,你便應依照民政事務總署所印發的有關小冊子內的程序,申請檢視保險箱,清點箱內的物品和取出死者的遺囑(如有的話)。
6.2 我接着應該怎樣做?
如果你急需用錢以支付殯殮費或提供生活費給死者生前所供養的人,或遺產全部只包含金錢而數額又不超過50,000元,你亦應依照民政事務總署所印發的有關小冊子內的程序尋求協助。
6.3 如果民政事務總署不能提供協助,我可以怎樣做?
如果遺產符合上文第3.3段所述情況,你可以向遺產管理官申請,請他協助以簡易方式管理遺產。
6.4 如果遺產管理官不能提供協助,我可以怎樣做?
你可以到遺產承辦處的公眾申請組申請授予書。
公眾申請組通常在以下情況能提供協助:
- (a) 申請看來簡單直接;
- (b) 遺產的性質並不複雜;以及
- (c) 司法常務官認為適宜提供協助。
6.5 如果公眾申請組不能提供協助,我應該怎樣做?
在這情況下,你應該考慮徵詢獨立的法律意見,遺產承辦處備有由香港律師會印製的律師行名單以供查閱。
第七部分 誰可以申請授予書?
7.1 如果死者留有遺囑,誰可以申請授予書?
通常來說,應由遺囑執行人提出申請。
7.2 如果遺囑沒有指定遺囑執行人或沒有任何遺囑執行人能夠或願意履行職責(不管任何原因),應該怎辦?
香港法例第10A章《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19條規定了可提出申請授予書的人士的優先次序。不過,要解答上述問題,還是要對規則中的一些專門名詞有所理解,以及對有關的遺囑加以詮釋。你如果有任何疑問,應該考慮徵詢獨立的法律意見。
7.3 如果死者沒有留下遺囑,誰可以申請授予書?
香港法例第10A章《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21條已作出有關的規定。簡單來說,可提出申請的人士的優先次序如下:
- (a) 配偶;
- (b) 死者的子女;
- (c) 死者的父親及/或母親;
- (d) 死者的兄弟姊妹。
7.4 申請應該由誰提出?
按照一般規則,授予書的申請應該由享有較高優先權的人士提出。不過,如果享有較高優先權的人士已去世或放棄獲得授予書的權利,則享有較低優先權的人士仍然有權獲得授予書,但必須向遺產承辦處提交有關享有較高優先權的人士已死亡或放棄權利的證據。
第八部分 申請授予書應該注意甚麼?
8.1 我可以親自申請授予書嗎?
香港法例第10A章《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4(1)條容許你這樣做。
8.2 我可以經由受權人提出申請嗎?
任何本身有權獲得授予書而又居於香港以外地方的人士,都可以經由合法委託的受權人提出申請。
8.3 我應該聘請律師嗎?
這是你的個人選擇。如有下列情況,你可以考慮聘請律師來協助你申請授予書:
- (a) 申請看來並不簡單直接,
- (b) 遺產的性質複雜,及/或
- (c) 你對於準備及提交必要的文件等法律程序並不熟悉。
8.4 遺產承辦處的職員可以幫助我嗎?
遺產承辦處的職員會盡最大的努力在申請授予書的程序事宜上協助你。不過,請注意香港法例第10A章《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4(8)條清楚說明,遺產承辦處內的任何人都不可以向個人申請人提供法律意見。因此,選用並填妥正確的指明表格是你的基本責任。
香港法例第10A章《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4(2)條旨在防止非合資格律師的人士提供法律服務。該規則指明不論代理人是否支取酬勞,申請均不得經由代理人提出。另外,個人申請人亦不得由任何以其顧問身分或看似以其顧問身分行事的人陪同提出申請。 你應注意: 8.5 我可以經由代理人提出申請嗎?
8.6 申請人的人數和年齡方面是否有任何規定?
第九部分 怎樣申請授予書?
9.1 我應該準備甚麼文件?
你應該填妥合適的指明表格。遺產承辦處印有這些表格備取,其網站亦有這些表格可供下載。另外,你必須帶同一切有關的證件、文件和證據,以證明你有權獲得授予書。
9.2 我應該怎樣填寫指明表格?
我們建議你仔細閱讀由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發出的《指明表格使用指引》。有關指引可於遺產承辦處索閱,或於其網站下載。另外,你亦可請教律師。
9.3 我可以用郵遞方式申請授予書嗎?
你必須親臨遺產承辦處申請授予書,因為香港法例第10A章《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4(9)條不容許以郵遞方式申請。
9.4 如果我對遺產的性質和詳情並不完全清楚,我應該怎樣做?
假如死者是在2006年2月11日前去世,稅務局的遺產稅署可協助你核實遺產的情況。但是,假如死者是在2006年2月11日或之後去世,你作為授予書申請人便有責任向有關當局檢查及索取遺產的詳情,以及填寫指明表格N4.1。遺產承辦處無權查核及索取相關資料。該處的職員亦不會檢查及核實相關資料是否正確。
9.5 死者去世多時,但從來沒有人申請/取得授予書,我現在還可以申請嗎?
法律並無限制授予書的申請須於死者去世後何時提出,所以理論上死者去世後任何時間你都可以申請授予書。但是,你應在相關指明表格上向法院解釋為何延遲提出申請。
第十部分 授予書的收費
10.1 申請授予書需要繳費嗎?
法院會根據香港法例第4D章《高等法院費用規則》附表2徵收費用。
10.2 如果死者在2006年2月11日前去世,法院有甚麼收費?
法院費用包括:
- (a) 申請書的存檔費用265元;
- (b) 授予書的謄寫費用72元;以及
- (c) 處理授予書申請的按比例收費:
如果所宣誓的遺產淨值是
10,000元 | .......................... | 160元 |
20,000元 | .......................... | 320元 |
50,000元 | .......................... | 640元 |
100,000元 | .......................... | 800元 |
200,000元 | .......................... | 1,200元 |
300,000元 | .......................... | 1,600元 |
400,000元 | .......................... | 2,400元 |
600,000元 | .......................... | 3,200元 |
800,000元 | .......................... | 4,000元 |
1,000,000元 | .......................... | 4,800元 |
而其後淨值每增加100,000元或不足100,000元之收費為400元。
10.3 如果死者在2006年2月11日或之後去世,法院有甚麼收費?
法院通常的收費是:
- (a) 申請書的存檔費用265元;以及
- (b) 授予書的謄寫費用72元
請注意:處理授予書申請的按比例收費現已取消。
第十一部分 常見問題
11.1 授予書需要多久才能發出?
只要你符合所有法律上的規定和就司法常務官的所有提問已提供他認為滿意的答覆,法庭便會發出授予書。所需的時間則視乎個別情況而定,一般而言,簡單直接的個案平均需要大約5至7個星期;不過,如果申請本身不是簡單直接及/或涉及遺產的性質複雜,所需的時間便可能會較長。
11.2 我需要到遺產承辦處多少次?
由於司法常務官有責任仔細審查申請人是否有資格取得授予書,所以你可能需要不止一次到遺產承辦處呈交增補資料和把進一步的文件或證據存檔。假如你沒有時間或要處理其他事務,你可以書面授權他人替你把資料、文件或證據呈交和存檔。
11.3 遺產承辦處為甚麼會提出提問和要求提交文件?
遺囑認證司法管轄權是查訊式的。授予書是一份重要的法律文件,通常授權承辦人全權處理遺產。因此,司法常務官有責任確保所有提問均已獲得他認為滿意的答覆,包括要求你提供證據和文件,證明在支持誓章內的事實(例如婚姻、出生、死亡等等)和各方之間的關係。
11.4 我可以取回已存檔的文件嗎?
所有已存檔的文件均構成法庭紀錄的一部分,通常不會退回。不過,你可以在繳付訂明的費用後申請獲取副本。副本每頁收費4元,而經法庭核證的文件副本每份收費125元,另加收費每頁4元。另外,在授予書發出日期起計6個月後,如果你有充分理由的話,可以向司法常務官申請取回結婚證書、出生證明書及死亡證(死者的死亡證除外)的原件,他會視乎情況作出決定。如果你的申請獲得批准,司法常務官通常會要求你確認收到文件的原件,並承諾在法庭提出要求時把文件的原件交回,以及向司法常務官提交一份副本作法庭紀錄之用。
11.5 遺產承辦處會否就死者在香港的遺產發出兩份授予書(即中英文各一份)?
就死者在香港的遺產,本處只會根據申請人在申請遺產承辦時所選用的法定語文(中文或英文),簽發一份授予書。
11.6 何謂“居籍”?
就申請授予書而言,居籍是重要的法律概念。對於在2009年3月1日前去世的個案,普通法適用於斷定死者去世時的居籍;至於在2009年3月1日或之後去世的個案,則由香港法例第596章《居籍條例》規管。如有任何查詢,你應尋求獨立的法律意見。
不過,簡單來說,居籍指死者去世時合法逗留並打算以之作為永久居所的國家或地方。任何人都不能沒有居籍,亦不能同時擁有兩個居籍。死者的居籍之所以重要,是因為居籍決定了適用的法律,規管應向何人發出授予書,以及如何分配死者的遺產。
11.7 我如何證明死者去世時以香港為居籍?
按照慣常做法,如果死者(a)在香港去世,以及(b)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遺產承辦處通常會接納他去世時以香港為居籍。但是,如果情況並非如此,例如死者在中國內地/海外去世,或他在香港的逗留受到入境事務處的限制,你便須存檔一份(最好由死者的尚存配偶或一名家庭成員擬備)的誓章,說明以下事項:
- (i) 死者的住址,以及居所的形式(例如屬於租住還是自置物業);
- (ii) 死者在香港逗留的時間,以及死者有沒有打算永久或無限期居於香港;
- (iii) 死者的業務、大部分的投資和資產的所在地;
- (iv) 死者的家人和朋友的所在地;以及
- (v) 死者的證件和私人物品的存放地和死者的社交習慣等等。
11.8. 我如何知道是否有人已申請及/或取得承辦死者遺產的授予書?
要確定是否有人已就死者的遺產提出申請及/或取得授予書,你可以前來遺產承辦處進行電腦紀錄搜查(鍵入死者的姓名或前綴簡稱為“HCAG”或“HCCV”的遺產承辦處檔案編號)。每項紀錄搜查的收費為18元。
第十二部分 殯殮費用
12.1 如果死者在他的銀行戶口內留有金錢作殯殮之用,我應該怎樣做?
你應該依照民政事務總署所印發的有關小冊子內的程序尋求協助。
12.2 如果死者的殯殮費用已由我支付,而死者的遺產僅稍稍多於其殯殮費用,我應該怎樣做?
如果遺產符合上文第3.3段所述情況,你可以向遺產管理官申請,請他協助以簡易方式管理遺產,從而申請發還你所支付的殯殮費用。
12.3 遺產管理官管理的遺產如有無人申領的餘額,會怎樣處理?
任何遺產餘額如果超過5年無人申領,都會撥歸政府的一般收入。
第十三部分 認證
13.1 甚麼是認證?
認證是驗證外地*公文為真確文件的程序。
13.2 遺產承辦處為甚麼要求我為外地公文取得認證?
每份外地公文都有其特定目的,例如:結婚證明書證明有效的婚姻關係,死亡證確認某人已去世,而出生證明書則顯示某人父母的身分。不過,不同的國家會以不同的形式和語言發出公文。外地公文經認證後才會被接受是常見的做法。遺產承辦處亦跟隨這做法。
13.3 外地公文怎樣才能獲得認證?
- (a) 假如有關國家或地區參加了關於取消外地公文認證要求的《海牙公約》,有關手續只涉及一個步驟,就是把公文送往該國家或地區的有關當局,申領《加簽證明書》以核實簽發機關的簽署及/或印章。
(b) 假如有關國家或地區仍未參加關於取消外地公文認證要求的《海牙公約》,有關手續涉及兩個步驟:
- (i) 把公文送往該國家或地區的有關當局(或外交部辦事處,視乎當地實際情況而定)申請核證,以核實該公文上簽發機關的簽署及/或印章;以及
- (ii) 把該公文再送往該國家或地區的中國大使館或領事館申請第二次核證,以確認上述有關當局(或外交部辦事處)所作的核證。
13.4 哪些國家或地區參加了取消外地公文認證要求的《海牙公約》?
參加國家或地區的名單時有變動,目前包括澳洲、比利時、法國、德國、希臘、香港、匈牙利、意大利、日本、澳門、墨西哥、荷蘭、挪威、葡萄牙、大韓民國、南非、西班牙、瑞典、瑞士、印度、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和美國。如有疑問,請瀏覽網站:(https://www.hcch.net/en/instruments/conventions/status-table/?cid=41)或向遺產承辦處查詢。
13.5 如果是中國內地機關簽發的公文,應如何取得認證?
根據既有的慣常做法,你須採取以下兩個步驟:
- (a) 到當地的公證處申領公證書,以及
- (b) 安排把該公證書送往中國外交部,以核實上述當地公證處的簽署及/或印章。
13.6 我需要為有關文件安排翻譯嗎?
中文和英文都是香港的法定語文。因此,任何不是用中文或英文書寫的文件都必須翻譯。
13.7 我應該先為公文取得認證,還是先安排翻譯?
你必須為外地公文的原件取得認證,而不是在其翻譯本上進行認證。因此,你須首先為公文的原件取得認證,然後如有需要,才安排把取得認證的外地公文翻譯成中文或英文。
* 在此網頁內,”外地”指香港以外的國家和地方。
第十四部分 授予書發出後的事宜
14.1 我取得授予書後,應該怎樣做,以及之後可能會發生甚麼事情?
要管理死者的遺產就必須先取得授予書。但是,這只是整個程序的開始。授予書發出後,遺產管理應立即開始,並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儘快完成。有關管理遺產的簡要程序包括以下4個主要步驟:
- (a) 收取和收集該遺產的所有資產;
- (b) 清償該遺產的所有債項與法律責任;
- (c) 按照法律(香港法例第73章《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第4條及/或遺囑的指示)將該遺產的淨值分配給該遺產的所有受益人;以及
- (d) 就該遺產擬備一份真確及完整的財產清單及帳目。
14.2 遺產承辦處會協助我管理遺產嗎?
依法管理遺產是承辦人的責任。如果受益人已達成共識,你可以將有關工作或其任何部分轉交專業人士,如律師和會計師。但是,遺產承辦處的職責並不是協助承辦人管理遺產,而該處的職員亦不會提供此等服務。
14.3 如果我遺失了授予書,應該怎樣做?
授予書是法庭命令,你必須妥善保存。但是,如果授予書基於某些原因遺失或錯置了,而管理遺產或其他方面需要使用該授予書,你可以親自或經由香港的律師行申請授予書複本。
- (i) 解釋如何遺失及/或錯置授予書;
- (ii) 提供需要授予書複本的原因;以及
- (iii) 向法院承諾,一旦日後尋回授予書的原件,你會將授予書複本歸還給遺產承辦處;
另外,你必須申請及呈交遺囑(如有)的核證本和繳付217元(145元為法院費用,72元為謄寫費用)。
(b) 假如死者是在2006年2月11日或之後去世,你應直接前往遺產承辦處,並以誓章方式呈交有關申請,當中需:
- (i) 解釋如何遺失及/或錯置授予書;
- (ii) 提供需要授予書複本的原因;以及
- (iii) 向法院承諾,一旦日後尋回授予書的原件,你會將授予書複本歸還給遺產承辦處;
另外,你必須申請及呈交資產及負債清單(包括額外清單)和遺囑(如有)的核證本和繳付217元(145元為法院費用,72元為謄寫費用)。
14.4 如果發現有其他資產及負債,我應該怎樣做?
你須親自或經由香港的律師行申請修改授予書。
- (a) 假如死者是在2006年2月11日前去世,你須攜同授予書的原件連同證明額外的資產及負債的文件前往稅務局遺產稅署申請修改遺產稅清妥證明書。待遺產承辦處從遺產稅署取得授予書的原件和遺產稅清妥證明書,並從歷史檔案館取得授予書的檔案之後,遺產承辦處的職員便會發信通知你。
- (b) 假如死者是在2006年2月11日或之後去世,你須攜同授予書的原件連同證明額外資產及負債的文件前往遺產承辦處申請修改資產負債清單。
相關費用(如有)繳交後,完成修改通常需時大約4至8個星期。不過,如果司法常務官提出提問(包括之前沒有發現額外資產及負債的原因,將擔保人的擔保加額或修改支持誓章的要求等),處理時間將會較長。
第十五部分 第三方要求透露文件
15.1 其他人可否要求查閱我的申請檔案並索取當中的文件副本?
(a) 如果申請仍在處理中,且授予書尚未發出,而要求方能出示你的書面同意書,則查閱檔案是容許的。
(b) 如果申請的處理程序已經完成,且授予書亦已發出,則查閱檔案是不容許的,除非:
- (i) 要求方能出示你的書面同意書;或
- (ii) 司法常務官信納要求方已提出充分的理由,例如要求方是其中一名遺產受益人,且查詢的事宜是關乎遺產的狀況。
但是,如果有關各方已展開訴訟,文件透露便應在有關的法律程序中進行;除了可以獲提供一份授予書的副本外(授予書在性質上是公開文件),查閱檔案是不容許的。
第十六部分 知會備忘
16.1 何謂《知會備忘》?
《知會備忘》可理解為一份通知書,這份通知書需要在承辦處登記,以確保死者遺產的授予書不會在沒有通知知會備忘登記人(即登記知會備忘的人)的情況下發出。如果已有針對死者遺產的有效《知會備忘》,司法常務官就不可以發出授予書。《知會備忘》從登記日起計算,有效期為6個月,亦可再度登記。
16.2 如果有人已就死者的遺產登記了《知會備忘》,我應怎樣做?
遺產承辦處只處理無爭議的授予書申請;如果申請已變為“有爭議”,則須先將爭議解決。理論上,如果有人登記《知會備忘》,授予書的申請就可能是有爭議的。你可以視乎具體情況考慮:
(a) 聯絡知會備忘登記人,並與其商議,以解決有關事宜。如果有關各方達成協議,知會備忘登記人可存檔《撤回知會備忘通知書》(指明表格C1.2)。而遺產承辦處收到你的要求/通知後,會恢復處理你的授予書申請,及/或
- (i) 你可向知會備忘登記人發出名為《發給知會備忘登記人警告書》的法庭文件(指明表格C1.3),並成為“提出警告的人”。
- (ii) 知會備忘登記人被警告後,可撤回《知會備忘》,或呈交《警告應訴書》(指明表格C1.4),以回應你的警告。
- (iii) 視乎情況,之後有關各方應通過《傳票》作出適當的申請,請求在司法常務官席前進行簡短聆訊,以獲取指示/命令。
(b) 香港法例第10A章《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44條規管了有關各方的行為。簡而言之,當中包括以下基本步驟:
16.3 何謂“知會備忘法律程序”?
“知會備忘法律程序”是關於死者遺產的《知會備忘》於遺產承辦處登記時展開的。此程序的前綴簡稱為“HCCA”。請注意:“知會備忘法律程序”本身在性質上是具“爭議性”的,很可能就是“訴訟”的開始。採取任何步驟登記《知會備忘》、《警告書》、《應訴書》或《傳票》都可能會帶來法律後果,包括訟費。因此,採取任何上述步驟前,你應先尋求獨立的法律意見。
第十七部分 服務承諾
17.1 如果我在遺產承辦處的公眾申請組協助下提交申請,我甚麼時候可以取得授予書?
授予書會在你繳付所有法院費用和回覆所有提問後約5個星期發出。
17.2 如果我委託律師代辦,我的申請會怎樣處理?
遺產承辦處將會:
(a) 在你的申請存檔後的28個工作天內向你的代表律師發信提問(如有需要的話),以及
(b) 在所有法院費用已繳付和所有提問均已完滿解答及辦妥後的28個工作天內發出授予書。
17.3 遺產承辦處會回覆我的來信嗎?
遺產承辦處一向儘可能即時回覆公眾人士的查詢,如本處無法即時答覆,則會在收到來信後10天內給予臨時回覆,以及30天內再給予詳盡的回覆。
第十八部分 辦公時間及預約系統
18.1 遺產承辦處的辦公時間是甚麼?
星期一至星期五: | 上午八時四十五分至下午一時 |
下午二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 |
(星期六、日及公眾假日休息)
18.2 前往遺產承辦處公眾申請組前,是否需要預約?
- (a) 一般查詢是無需預約的;你亦可致電本處的查詢熱線2840 1683作一般查詢。
- (b) 不過,如你希望公眾申請組協助申請授予書,你可透過以下方法約見處理人員:
- (i) 於辦公時間內致電熱線2840 1683;或
- (ii) 親臨遺產承辦處(地址:香港金鐘道38號高等法院大樓低層三樓);或
- (iii) 登入司法機構網站 (https://www.judiciary.hk/zh/court_services_facilities/probate_booking.html)。
(網上預約服務只適用於符合所有以下情況的個案:- (1) 死者在香港去世,沒有留下遺囑;
- (2) 死者是一名香港永久居民;
- (3) 申請人是死者的尚存配偶/子女/父親或母親(視情況而定);
- (4) 申請看來簡單直接及遺產的性質並不複雜;
- (5) 申請人於精神及身體方面有能力處理有關申請授予書的程序事宜;以及
- (6) 所有需提交的支持文件均由香港有關當局發出。)
18.3 前往遺產承辦處申請修改授予書前,是否需要預約?
如你希望自行申請修改授予書(而不聘請律師代辦),你必須透過以下方法約見處理人員:
- (i) 於辦公時間內致電熱線2840 1683;或
- (ii) 親臨遺產承辦處(地址:香港金鐘道38號高等法院大樓低層三樓);或
- (iii) 登入司法機構網站 (https://eas.judiciary.hk/pramd/book/tc/) 。
- (網上預約服務只適用於符合所有以下情況的個案:
- (1) 死者在2006年2月11日或之後去世;
- (2) 授予書的原件現時由承辦人管有;
- (3) 已發出的授予書沒有附帶任何限制;
- (4) 無須提供擔保;以及
- (5) 修改授予書的申請看來簡單直接,而且遺產的性質並不複雜。)
18.4 當8號或以上熱帶氣旋信號發出後,或(如適用)「極端情況」公布或黑色暴雨警告信號發出後,遺產承辦處有甚麼安排?
- (a) 請留意司法機構透過電台、電視或其他媒體所作出的宣布。如有需要,你也可以儘早致電本處更改預約時間。
- (b) 欲知詳情,請瀏覽司法機構網站:(https://www.judiciary.hk)。
第十九部分 聯絡方法
19.1 遺產承辦處在哪裏?
遺產承辦處的地址是:香港金鐘道38號高等法院大樓低層三樓。
19.2 遺產承辦處的電話號碼是甚麽?
2840 1683。
19.3 遺產承辦處的傳真號碼是甚麽?
2524 7737。
19.4 遺產承辦處的網址是甚麽?
請瀏覽司法機構網站(https://www.judiciary.hk)。
19.5 如果我想提出與遺產承辦處有關的意見,應怎樣做?
歡迎你向我們給予建議和評語。你可以把意見郵寄給司法機構政務長;地址是香港金鐘道38號高等法院大樓地下。如有任何疑問,請聯絡遺產承辦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