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舞弊責任 會計人員如何自保?@connie home Blog|PChome Online 個人新聞台
24h購物| | PChome| 登入
2007-08-01 23:23:28| 人氣8,757| 回應1 | 上一篇 | 下一篇

面對舞弊責任 會計人員如何自保?

推薦 0 收藏 0 轉貼0 訂閱站台

力霸掏空案的爆發,給台灣經濟作了一個非常負面的示範。會計人員捲入這場風暴之原因,除了人謀不臧、人性貪念作祟外,更可能是不知伴隨自身的行為與所扮演的角色而來的法律責任。在現今公司財務報表舞弊猖獗的時代,屢屢見到公司會計人員因配合管理階層舞弊而遭判刑,會計人員究竟要如何避免同流合汙?如何自保?是否有說「不」的權利?商業會計法中又有何規定?對這些問題的答案,會計從業人員皆應具備相關知識,才能知所進退,維護自身權益。

商業會計法有關會計人員之規定

與會計人員責任有關之商業會計法條文,共分為基本責任、刑事、行政及民事責任等四部分:
(一)基本責任:
1.商業會計法第五條第四項規定:「會計人員應依法處理會計事務。」
2.商業會計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非根據真實事項,不得造具任何會計憑證,並不得在會計帳簿表冊作任何記錄。」可知會計人員有忠實記載之義務。當會計人員未盡忠實記載之義務時,可能擔負法律責任。

(二)刑事責任:
1.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規定: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本條明列之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2.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二條規定: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之商業,其前條所列人員或以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之有關人員有本條明列之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三)行政責任:未設置會計帳簿、毁損會計帳簿頁數或審計軌跡、決算未如期辦理、編製之決算報告內容顯不確實等。

(四)民事責任:商業會計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會計事項應取得並可取得之會計憑證,如因經辦或主管該項人員之故意或過失,致該項會計憑證毀損、缺少或滅失而致商業遭受損害時,該經辦或主管人員應負賠償之責」。

會計人員自保之道

一、對不法舞弊現象應具敏銳度:
爆發財務報導舞弊時,公司會計人員位居製作財務報表的第一線,卻往往表示其不知情。其實,不知情者可能是對相關舞弊警訊缺乏敏感度,或者是謊稱不知情。如未能保持專業上之懷疑,可能表示專業方面應再加強,有持續進修的必要。

二、會計人員是否知情之判斷:
過去,有很長一段期間,司法人員多認為會計人員是經濟上的弱勢,只要負責人願意一肩擔起全部罪責,就肯相信會計人員為「不知情」,無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所指「明知」、「故意」之情事,但在力霸案中,檢調發現,力霸集團與關係企業間疑似相互作假帳,其作假帳的根據,部分是董監事會會議紀錄,一些公司幾乎沒有開過董監事會議,相關會議紀錄都是由王又曾事先簽名,再拿給董監事簽章,而拿給董監事簽章的人就是會計、出納人員,故懷疑會計人員知道部分內情。

三、配合不法行為之拒絕:
此時,身為會計人員,應告知管理階層相關規定及刑責,並拒絕配合作出不法情事。倘無法拒絕,即需提出確實證據以保護自己,以免觸犯法網。此時,離職是個可考慮之方向,規避風險才是明哲保身之道。一個人就業,原因不就因為要求有發展前景,如公司管理階層品德有疑慮或有達成美化公司帳簿之壓力,公司發展前景亦可能受影響,對從業人員不論從個人經濟面或從未來發展性而言,都是一種不穩定因素,倘若因為不捨,而繼續眷戀職位,得過且過,做個將頭埋入土裡的駝鳥,一昧逃避,對事情之解決並無幫助,長期而言,並非明智。建議會計人員一旦發現管理階層舞弊時,其處理方式,得因其身分為專任會計人員或記帳業者而有所不同。

近年多起掏空弊案幾乎都與財務報表不實有關,通常,公司管理階層舞弊(尤其是財務報表舞弊)常常需要會計人員與之配合,所以會計人員瞭解相關法令,學習自保之道,確有必要。會計人員的工作任重道遠,卻也充滿誘惑與陷阱,在面臨管理者及職務上之壓力及誘惑,如跟著鋌而走險,將深陷泥沼自此走上不歸路,豈可不慎!若能時時抱著小心駛得萬年船、勿以惡小而為之的心態,並避免不正當利益誘惑及貪念,是自我保護的不二法門。

(擷取自會計研究月刊259期/李重慶/商業會計法與會計人員之自保-從力霸舞弊案談起)

台長: 惠惠
人氣(8,757) | 回應(1)| 推薦 (0)| 收藏 (0)| 轉寄
全站分類: 不分類 | 個人分類: Audit |
此分類下一篇:美國董事會職能新蛻變
此分類上一篇:財務報表將大改革

春藥
很讚的分享~~


http://www.yyj.tw/
2020-01-12 12:17:18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 請輸入識別碼:
請輸入圖片中算式的結果(可能為0) 
(有*為必填)
TOP
詳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