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_百度百科

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中国香港居民的主要身份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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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英语Hong Kong Permanent Identity Card)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入境事务处签发,是香港居民的主要身份证明文件。
香港法例第177章《人事登记条例》规定,凡年满11岁或在香港逗留多于180天人士,必须于年满11岁(11岁以下亦可申请儿童身份证以用来申请特区护照 [2])后或抵港30天内登记领取身份证。每张香港身份证均有持证人的姓名、出生日期等个人资料,并把持证人的黑白照片印在证上。在姓名一栏下面,亦印有中文电码,以方便政府或机构作输入姓名之用。
中文名
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外文名
Hong Kong Permanent Identity Card
面向人群
年满11岁
有效期
永久

领取条件

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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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版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证
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是入境处签发给拥有香港居留权人士的身份证。
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俗称“三粒(颗)星”,因他们所持有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证上,注有“***”的标记而得名。其实,该标记的意思与持证人是否拥有香港居留权无直接关系,只代表持证人年龄为18岁或以上,及有资格申领香港特别行政区回港证。香港永久性居民于出入香港边境时,只需出示身份证,亦不需要填写“出入境申报表”即可过关。在香港法例第115章《入境条例》第2A条中,规定香港永久性居民在不抵触第2AA(2)条的条文下,具有以下权利:
在香港入境;不会被施加任何逗留在香港的条件,而任何向他施加的逗留条件,均属无效;不得向他发出递解离境令;及不得向他发出遣送离境令。如果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持有人因需要更换新证或因丢失旧证而要补领,在新证未发出前入境处会发出“申请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收据”。此收据具临时身份证的功能,但不可作出入境之用。出入境时必须搭配香港特别行政区回港证或有效旅游证件(例如: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等)使用。

相关历史

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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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版带盲文身份证
1949年以前,香港政府无限制中国内地的居民从内地移居香港。一般人皆可以随意往来香港与中国大陆两地,香港亦没有对中国籍居民进行人事登记。1949年中国大陆政权易手后,大量难民涌入香港。为控制香港人口,政府开始实行边境管制,限制中国内地的居民入境。并开始登记香港居民并发出身份证。首次登记在1949年展开,当时发出的身份证只是一张以人手填上资料的纸张。 1960年6月1日起,政府改发第二代身份证。这种身份证上有持证人的指模及照片,资料以打字机填上,并且加以过胶。男性的身份证为蓝色,女性的则为红色。1973年11月,政府改发第三代身份证,证件上的指模取消,不再以颜色区分性别。第二及第三代身份证上盖有签发印章,以绿色代表居港不足七年的居民,黑色代表永久居民。故此当时新移民被称为“绿印客”。
香港早期并无法例规定居民携带身份证。为阻止内地移民偷渡潮,1980年10月24日起,香港政府实施即捕即解政策,规定所有年满15岁的香港居民需在公众地方携带身份证,违例者会被罚款港币100元。
香港2018年版智能身份证(18岁以下人士)
1983年3月,入境处推出第一代电脑身份证,较旧证加强防伪措施,并透过电脑系统令出入境程序简化。1987年6月1日,入境处再为所有香港居民签发没有殖民地徽章,可以过渡1997年7月1日的第二代电脑身份证。2003年,入境处分阶段为香港居民签发智能身份证。入境处首先在2003年6月23日开始为遗失或损毁了身份证的持证人、年满11岁或18岁的换领儿童及成人身份证的人士签发智能身份证。全香港所有居民由2003年8月开始,于4年内按出生年份分阶段换领智能身份证,入境处在全香港共设立9间智能身份证中心供市民换证,换领于划已于2007年3月31日结束,而9家智能身份证中心已于2007年5月19日起关闭。
香港特区政府宣布,将于2018年开始为市民更换新版身份证,涉及约880万张。 [1]

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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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身份证共分为两类,分别为“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及“香港居民身份证”。年满11岁人士所领取的身份证,亦称为儿童身份证,而年满18岁人士需于18岁生日后的30天内,更换成人身份证。

符号意思

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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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身份证上,出生日期项目之下,会印有一串符号及英文字母及数字(例如***AZ),很多人均不知道这些代码的意思,甚至有所误解。其确实代表的意思如下:
-
第一及第二代电脑身份证
智能身份证
符号
注解
注解
***
持证人年龄为18岁或以上及有资格申领香港特别行政区回港证
持证人年龄为18岁或以上及有资格申领香港特别行政区回港证
*
持证人年龄为11岁至17岁及有资格申领香港特别行政区回港证
持证人年龄为11岁至17岁及有资格申领香港特别行政区回港证
A
持证人拥有香港居留权
持证人拥有香港居留权
B
持证人所报的出生日期或地点或性别自首次登记后,曾作出更改
C
持证人登记领证时在香港的居留受到入境事务处处长的限制
持证人登记领证时在香港的居留受到入境事务处处长的限制
F
持证人的性别是女性
H1
身份证发出的办事处代号
L
持证人曾遗失身份证,L1表示遗失一次,L2表示遗失二次,如此类推
持证人曾遗失身份证,L1表示遗失一次,L2表示遗失二次,如此类推
M
持证人的性别是男性
-
N
持证人所报的姓名自首次登记以后,曾作出更改
持证人所报的姓名自首次登记以后,曾作出更改
O
持证人报称在香港、澳门及内地以外其他地区或国家出生
持证人报称在香港、澳门及内地以外其他地区或国家出生
K2
身份证发出的办事处代号
R
持证人拥有香港入境权
持证人拥有香港入境权
S1
身份证发出的办事处代号
U
持证人登记领证时在香港的居留不受入境事务处处长的限制
持证人登记领证时在香港的居留不受入境事务处处长的限制
W
持证人报称在澳门地区出生
持证人报称在澳门地区出生
X
持证人报称在内地出生
持证人报称在内地出生
Y
持证人所报的出生日期已由入境事务处与其出生证明书或护照核对
Z
持证人报称在香港出生
持证人报称在香港出生

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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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张香港身份证均印有一个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由 1 或 2 个英文字母及 6 个数字组成。括号内的数字是查核用数码,是为方便电脑处理资料及检查号码输入的正确性而设,并非身份证号码的一部分。
身份证号码用途十分多,亦是重要的个人资料,受到个人资料隐私专员行使第香港法例第486章《个人资料(隐私)条例》所赋予的权力所发出的《身分证号码及其他身分代号实务守则》所保护。
字母
注解
A
1970年代前在香港岛居住
B
1970年代前在九龙半岛居住
C
1970年代前在新界居住
D
1970年代前在香港岛居住
E
1970年代前在九龙半岛居住
F
1970年代前在香港岛居住
G
1970年代前在九龙半岛居住
K
1970年代初至1979年上半年在香港出生
P
1979年下半年在香港出生;1980年开始至1994年在香港以外出生
R
临时于香港居住
S
2004年中后期开始在香港出生
V
1994年后在香港以外出生
W/WX
外籍劳工
X
外籍居民(1970年代前更伴以地区字母)
Y
1988年中后期开始至2004年中后期在香港出生
Z
1980年开始至1988年中后期在香港出生

名称问题

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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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身份证的正确名称是“身份证”抑或是“身分证”存在争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采用“身份证”,《人事登记条例》则采用“身分证”。不过,香港政府从殖民地时代起已一直使用“身份证”作为证件的名称,而立法会亦通过继续使用“身份证”作为名称。而香港文字研究者容若亦认为,才是正字。所以1991年当香港政府打算把“身份”复古为“身分”的时候,容若与陆离等人大力反对。支持“份”和“分”的不同人士展开辩论,最后政府维持原有的写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