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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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居民(英语:Hong Kong residents)指享有香港居留权和有资格依照香港法律取得香港居民身份证的人。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三章第二十四条,香港居民包括“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两类。前者具有香港居留权和有资格取得载明其居留权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后者为有资格取得香港身份证但没有居留权的人。基本法定明香港居民享有包括言论新闻、出版、迁徙宗教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和罢工等权利。

1949年两岸分治格局产生后,中华民国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均认为自己拥有香港主权,将两地的中国籍居民(华裔)视为本国公民。香港居民可申请中华民国华侨身份。1997年香港主权移交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华裔居民,不论其意愿,均自动赋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另外,中华民国政府在主权移交后,亦将港澳两地定义为特殊区域,不再接受港澳居民的华侨身份申请,排除出无户籍国民的范围[1]:96。香港居民无论拥有中华民国国籍亦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香港都会被视为中国公民。

现时,香港居民并非全部仅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香港居民中既有中国籍香港居民,也有包括中国以外国家的国籍和无国籍在内的非中国籍香港居民。且由于香港特区政府默许双重国籍存在,因此除了外籍居民,中国籍香港居民亦可同时拥有别国国籍。香港永久性居民不论拥有中国国籍或非中国国籍,都一视同仁享有永久性居民的法定权利。但中国籍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可享有额外的权利,例如有权申请香港特区护照和担任香港特区政府的高级职位。

历史[编辑]

1898年《展拓香港界址专条》原文定有“至九龙向通新安陆路,中国官民照常行走”

1949年以前,香港政府无限制中国居民移居香港。一般人皆可以随意经深圳河来往两地,香港亦没有对中国籍居民(中华民国国民)进行人事登记,更没有出入境管制。1949年因国共内战战局的大幅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由于政治原因,大量中国大陆难民涌入香港。当局为控制香港人口,开始实行港深边境管制,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入境,并开始向香港居民发出身份证。首次登记在1949年展开,当时发出的身份证只是一张以人手填上资料的纸张。香港政府要求香港居民如有进出中国及澳门需求需要申领和使用回港证过关,并且根据广东省政府要求在进出中国内地时使用《港澳同胞回乡介绍书》(1979年后改为回乡证)。

1960年6月1日起,香港政府改发第二代身份证。这种身份证上有持证人的指模及照片,资料以打字机填上,并且加以过胶。男性的身份证为蓝色,女性的身份证则为红色。1973年11月,政府改发第三代身份证,证件上的指模取消,不再以颜色区分性别。第二及第三代身份证上盖有签发印章,以绿色代表居港不足七年的居民,黑色代表永久居民。故此当时永久居民俗称“黑印居民”;新移民俗称“绿印居民”。1974年,香港政府实施抵垒政策,给予偷渡抵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以香港居民身份。1980年10月23日,政策取消,转为即捕即解政策

1983年3月,人民入境事务处(今入境事务处)推出第一代电脑身份证,较旧证加强防伪措施,并透过电脑系统令出入境程序简化。1987年6月1日,香港入境处再为所有香港居民签发没有殖民地徽号,可以过渡到1997年7月1日主权移交后的第二代电脑身份证身份证上18岁或以上的永久居民有三个星号,而11岁至17岁的永久居民只有一个星号,而非永久居民则没有星号。故此当时永久居民俗称“三粒星居民”。而随着时间变化,到1997年7月1日主权移交前,绝大多数香港永久居民持有英国属土公民护照(BDTC)与英国国民(海外)护照(BNO),拥有双重或多重国籍

任何人士在香港合法居住七年后,经过一系列程序后,可申请归化成为英国属土公民以及成为香港永久性居民;香港主权移交后,改由持有效旅行证件进入香港、连续七年或以上通常居于香港并以香港为永久居住地的条件,可成为永久性居民。这些条件是《基本法》第24条第2款第4项及《入境条例》附表一订明。这些要求适用于所有外籍人士,而不限于持有工作签证的人士。[2]香港特别行政区居留权(英文为Right of Abode)受基本法保护。因此,目前没有可以任意或合法剥夺香港居民居留权的法律条文和执行机关。所以按法理,永久性居民不可以被递解出境外,也不会丧失永久性居民的法定权利。

主权移交前的定义[编辑]

1987年7月1日之前

《人民入境条例》只规定了哪些人有入境香港且在港不受限制居留的权利。在紧接1983年1月1日之前以下人士具有香港入境权并免受居留条件限制:

  • 香港本土人;
  • 华裔居民;
  • 居港英国公民(在香港通常连续居住不少于七年);
  • 居港联合王国本土人(在香港通常连续居住不少于七年)。

而香港本土人指[3]:

  • 紧接1983年1月1日之前在香港出生的英籍人士;
  • 紧接1983年1月1日之前凭在香港入籍而成为英籍人士的人;
  • 根据《1948年英国国籍法》第7(2)条在香港登记而成为英籍人士的人;
  • 与上述各项的人结婚或曾与其结婚的英籍人士,或所述的人的子女的英籍人士。

居港英国公民指以英国公民身份,或以部分为联合王国本土人而部分则为英国公民的身份,在任何期间内已至少连续7年通常居于香港的英国公民。

联合王国本土人指紧接1983年1月1日之前,因在联合王国出生、被领养、入籍或登记而成为联合王国及殖民地公民的人,或此等人士的妻室或子女。

居港联合王国本土人指在1983年1月1日以前的任何期间内,已至少连续7年通常居于香港的联合王国本土人。

华裔居民指有纯粹或部分中国人血统并在香港通常连续居住不少于七年的非香港本土人。

1987年7月1日起

港英政府修订《人民入境条例》,在法律上引入“居留权”和“永久性居民”概念。在1997年6月30日,《人民入境条例》附表1对香港永久性居民对定义如下[3]

  • 纯粹为华人血统或带有华人血统并曾在任何时间至少连续7年通常居于香港的人。
  • 英国属土公民
    • (a) 属《1986年香港(英国国籍)令》第2条所指明与香港有关连的界别或种类的人;或
    • (b) 凭借与《1981年英国国籍法》附表6所述的英国属土(香港以外)的关连而成为英国属土公民并曾与(a)分节所指明的人结婚的人。
  • 属共和联邦公民并在紧接1983年1月1日之前凭借香港本土人身份享有香港入境权的人。 

1997年6月30日生效的《1997年人民入境(修订)条例》[4]撤除约22000名英国公民的香港入境权并给予他们无条件逗留的准许。[5]因此曾代表居港权的入境权曾短暂在香港历史上消失。在1997年6月29日,对香港入境权的规定如下:

居港英国公民及居港联合王国本土人具有香港入境权。

  1. 根据《人民入境条例》第 (2) 款,居港英国公民或居港联合王国本土人有权: (a)在香港入境; (b)不被施加任何逗留香港的条件,而任何对他施加的逗留条件,均属无效;及 (c)不得针对他作出遣送离境令。
  2. 如有递解离境令根据《人民入境条例》第20条针对居港英国公民及居港联合王国本土人作出,则在该递解离境令有效的期间,该项入境权停止有效。

《中英联合声明》定义[编辑]

双方在1984年12月19日,就香港前途问题签订《中英联合声明》。《中英联合声明》附件一对香港永久性居民的定义如下:

  •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当地出生或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的中国公民及其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
  •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当地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并以香港为永久居住地的其他人及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当地出生的未满二十一岁的子女;
  • 以及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只在香港有居留权的其他人。

《香港基本法》定义[编辑]

永久性居民[编辑]

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为:

  • (一)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
  • (二)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的中国公民;
  • (三)第(一)、(二)两项所列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
  • (四)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持有效旅行证件进入香港、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并以香港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国籍的人;
  • (五)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第(四)项所列居民在香港所生的未满二十一周岁的子女;
  • (六)第(一)至(五)项所列居民以外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只在香港有居留权的人。

根据香港《入境条例》附表1第7段,非中国公民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只要在不再通常居于香港后,有连续36个月或以上不在香港,便丧失其永久性居民身份。但这些人士仍享有香港入境权,可随时自由进出香港,在香港居住、读书或工作而不受任何限制[6]。至于属于中国公民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即使永久离开香港,亦不会丧失其永久性居民身份。他们也没有任何途径可以放弃此身份[7],除非有关人士取得其他国籍,并获入境事务处批准退出中国国籍,再以非中国公民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按照上文方式丧失其永久性居民身份。

非永久性居民[编辑]

香港特别行政区非永久性居民为:有资格依照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取得香港居民身份证,但没有香港居留权的人。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四条,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简称香港居民,包括了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因此,香港非永久性居民也是香港居民。

中华民国相关[编辑]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行宪后的中华民国政府曾持港澳地区中华民国固有领土的观点,惟二战结束后因英国首相丘吉尔对香港主权移交的强烈态度而未能成功。最终蒋中正妥协以中国战区盟军最高统帅名义与英国政府共同受降,后者则实际接收香港,即香港重光。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1950年1月,英国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中华民国断交

1950年代起,退守台湾的中华民国政府仍将中国籍香港居民视为中华民国国民,即华侨无户籍国民[1]:96。香港侨生亦与其它地区侨生一样前往台湾就读升学,亦可以自动领取中华民国国民身份证,具有投票权[8]。1994年5月,中华民国内政部废止《回国侨生户籍登记办法》[9]。1997年,香港移交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民国为应对情势,避免间接在法理上“承认中共接收香港地区及澳门地区”[10],在其移交前制定《香港澳门关系条例》,定义“香港居民”为具有香港永久居留资格,且未持有英国国民(海外)护照香港特区护照以外之旅行证照者。1999年,澳门移交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民国政府将港澳定位为“有别大陆其他地区之特别区域”,不再是侨区[11]中华民国侨务委员会不再向港澳居民核发“役政用华侨身份证明书或护照加签侨居身份”[12]。港澳居民被排除出无户籍国民的范围[1]:96。在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架构下,香港人(香港居民)定义为非外国人、亦非无国籍[13]

1997年起,香港法律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处理香港原有法律的决定》定义中国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区包括中华民国实际管辖区域——台湾(参见中国大陆在法律上的用法)。另外,由于台海现状下中华民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中国原则法统之争所导致的互不承认主权,中华民国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均不承认彼此的国籍合法性,惟居留权之取得及认定可能因情形不同而有差异[14]

投票权[编辑]

十八岁或以上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若通常在香港居住,及未丧失登记为选民的资格,可登记成为选民。

香港居民享用公共服务的资格[编辑]

公共房屋[编辑]

十八岁或以上有香港入境权的香港居民,如其入息和资产不超逾规定的限额,便可申请公共房屋。在编配房屋时,申请住户至少半数家庭成员必须已居港七年或以上。至于十八岁以下的儿童,如父母其中一人已居港七年或以上,则不论该儿童在何处出生,就申请而言都会被视为已居港七年或以上。[15]

综援、伤残津贴和高龄津贴[编辑]

由2004年1月1日起,综援、伤残津贴或高龄津贴申请人,必须已成为香港居民最少七年,并且在紧接申请日期前已连续居港至少一年。十八岁以下香港居民申请综援或伤残津贴,可获豁免任何须先在港居住的规定。至于在2004年1月1日前已成为香港居民的人士,只须在紧接申请日期前已连续居港一年,便可提出申请。社会福利署署长会继续行使酌情权,豁免有真正困难的综援申请人的居港规定。[15]

福利服务[编辑]

至于儿童与家庭服务、辅导服务、康复护理服务等福利服务,符合资格与否一般视乎申请人的确实需要而定。就可享用的服务和享用资格而言,永久性居民与非永久性居民并无分别。[15]

医疗服务[编辑]

政府的政策是确保不会有人因经济困难而不能获得适当的医疗服务。医院管理局卫生署提供的公共医护服务,不会因个别人士是永久性居民或非永久性居民而有所不同。不过,并无持有香港居民身份证的病人,使用医疗服务时不会获公帑资助,他们须支付所使用服务的全数成本作为费用。香港居民则可以“符合资格人士”身份,以资助价公共医护服务。[15]

教育[编辑]

个别人士是否符合资格获分配官立及资助类别学校学位,并不取决于他是否具永久性居民身份。一般而言,持有能证明有关居民身份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所有香港居民,均符合资格入读官立及资助类别学校。至于非香港居民,则必须持有经入境事务处特别签注的有效旅行证件,才可入读官立及资助类别学校。持有学生签证的非本地居民,只可入读私立学校。[15]

康乐文化[编辑]

所有香港居民,均符合资格申请康文署图书证。非香港居民亦可申请,但须提供一名成年的香港居民作为担保人。[15]

参考文献[编辑]

  1. ^ 1.0 1.1 1.2 杨翘楚.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問題之探討》. 警学丛刊 (台湾·桃园县: 中央警察大学警学丛刊杂志). 2013, (2013年第43卷第5期): 93–108 [2023-05-08]. ISSN 1019-246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5-13) (繁体中文). 
  2. ^ 立法會五題:持工作簽證來港的外籍人士 以下是今日(星期三)在立法會會議上蔡素玉議員的提問及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的答覆. 香港政府新闻公报. 1998-12-02 [2019-03-3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1-19) (中文(香港)). 
  3. ^ 3.0 3.1 版本於 19970630 第115章 《入境條例》 附表1 香港永久性居民. 香港法律资讯中心. 1997-06-30 [2023-01-2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3-10) (中文(香港)). 
  4. ^ 香港立法局通过的法案,并非临时立法会通过的同名法案。
  5. ^ 1997年人民入境(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會議紀要)1997年3月1日.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 [2023-01-2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11-03). 
  6. ^ 喪失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的情況. 入境事务处. [2016-01-1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1-31). 
  7. ^ 中央研究 讓雙非做回內地人 法律界:居港權不會失去. 苹果日报. 2015-01-13 [2016-01-1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7-06). 
  8. ^ 5万港人曾在台升学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苹果日报 (香港), 2004年03月08日
  9. ^ 回國僑生戶籍登記辦法. 法务部全国法规数据库. [2020-12-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2-03) (繁体中文). 
  10. ^ 《立法院公報》第86卷第7期 (PDF): 77. 民国86年3月15日出刊. (提案说明,并为立法理由)行政院案:
    一、定义香港地区及澳门地区,以界定本条例所欲处理之事务范围。又本条定义系采原由英国及葡萄牙治理之地区为本条例之香港地区及澳门地区,以避免在其等结束治理后,香港地区及澳门地区的行政区域如发生变化,而将部分大陆地区纳入,所生之困扰。
    二、再者,本条界定香港地区及澳门地区之方式旨在避免以法律承认中共接收香港地区及澳门地区,而仅显示事实上有处理英国及葡萄牙结束治理而生之相关往来问题之必要。
     
  11. ^ 澳門移交專輯》澳門移交專輯》答客問. 中华民国大陆委员会网站. [2020-12-0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1-12) (繁体中文). 
  12. ^ 原具香港澳門僑民身分證明函. 我的E政府,国家发展委员会,发布单位:侨务委员会. [2020-12-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1-11) (繁体中文). 
  13. ^ 吴景钦. 自由廣場》港澳條例與難民法的兩難. 自由时报网站. 2020-12-13 [2020-12-3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12-13) (繁体中文). 
  14. ^ 唐镇宇. 避爭議 龍應台放棄香港身分證 不算雙重國籍 未違法可任公職. 苹果新闻网. 2012-02-04 [2020-12-0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3-02) (繁体中文). 
  15. ^ 15.0 15.1 15.2 15.3 15.4 15.5 喪失永久性居民身分對享有的權利和享用公共服務的資格的影響 (PDF). 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 资料文件 立法会CB(2)1366/03-04(01)号文件. 2004年2月 [2014-06-08]. (原始内容 (PDF)存档于2021-03-02) (中文(香港)). 

外部链接[编辑]

参见[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