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实行的新的军衔制进一步理顺了军官的编配关系,有效地调整了军官队伍的比例结构,对于增强军人责任心和荣誉感,提高军官素质,加强军队的指挥、管理、保障和协同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是深化军队改革的重要步骤,标志着人民解放军现代化、正规化建设进入新阶段。
该制度经历了1955年至1965年首次军衔制、1988年后恢复军衔制两个历史时期。
2022年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衔级制度的决定》,该决定自2022年3月31日起施行。
- 中文名
-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衔制
- 外文名
- Regulations on the military ranks of officers of the Chinese People's Liberation Army [11]
- 类 型
- 军衔制度
- 适用地区
- 中国大陆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
- 法律依据
-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中国人民解放军曾两次拟议实行军衔制,一次是抗日战争初期的第二次国共合作时期,一次是抗日战争胜利后国共两党重庆谈判之后。两次拟订的军衔等级都与当时国民党军队的军衔制相同,但由于受当时环境的制约,两次拟订的军衔制度都未能实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为加强军队的正规化、现代化建设,实行军衔制的问题很快被重新提上议事日程。
1950年9月总干部管理部成立时,就设置了“军衔奖励处”。
1965年5月22日,第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取消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衔制的决定》,1965年6月1日开始实施。 [2]
2022年3月,经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批准,中央军委印发《军士暂行条例》、《义务兵暂行条例》,以及《军士职业发展管理暂行规定》、《士兵退役工作暂行规定》、《关于士兵制度改革转换过渡有关问题的通知》等配套法规,均自2022年3月31日起施行。按照上述条例、决定,士兵军衔分为军士军衔、义务兵军衔,军士军衔设三等七衔。 [12] [15]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衔制分为两个历史时期:1955年至1965年的第一次军衔制时期、1988年之后的恢复军衔制时期。
1952年,总干部部和苏联专家初步制定出一套军衔方案。该方案将军衔设为6等20级。元帅3级:大元帅、国家元帅、兵种元帅;将官4级:上将、准上将、中将、少将;校官3级:上校、中校、少校;尉官4级:上尉、一级中尉、二级中尉、少尉;军士4级:准尉、上士、中士、下士;士兵2级:上等兵、列兵。
1953年《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衔条例(草案)》对上述方案作了修改:增加大校一级;将上将、准上将改称大将、上将;将上尉、一级中尉、二级中尉改称大尉、上尉、中尉;其它不变。
1955年1月23日,中央军委发布“关于评定军衔工作的指示”。1955年2月8日,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正式实行军衔制,军衔设置上比1953年条例草案减少了兵种元帅、准尉两级,共设6等19级。
1955年9月27日,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授予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军衔的决议。1955年9月27日下午5时,在北京怀仁堂隆重举行授予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军衔及授予勋章典礼,毛泽东主席颁发命令状,授予朱德、彭德怀、林彪、刘伯承、贺龙、陈毅、罗荣桓、徐向前、聂荣臻、叶剑英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军衔。
另外还授予萧克等55人上将军衔,授予徐立清等175人中将军衔,授予解方等801人少将军衔。1956年、1958年又分别授予王建安、李聚奎上将军衔。1956年至1965年,共授予将官以上军衔1614人。 [3]
1965年5月22日,第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取消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衔制的决定》,1965年6月1日开始实施。 [2]
1980年3月12日,时任中央军委主席邓小平提出,要搞军衔制。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实行军衔制”。1985年6月,中央军委召开扩大会议,果断地提出割断1965年以前的军衔体制,“实行新的军衔制”。1988年4月13日,《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草案)》提交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一次会议审议,1988年7月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予以公布施行。士兵军衔制同时立法。 [1]
军官军衔设3等11级,即:
将官:一级上将、上将、中将、少将;
校官:大校、上校、中校、少校;
尉官:上尉、中尉、少尉。
海军、空军军官在军衔前分别冠以“海军”、“空军”。专业技术军官,在军衔前冠以“专业技术”。
士兵军衔按等级分为:
1993年4月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决定起,军士长、专业军士划分为四个级别,称谓由低到高为:四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一级军士长、四级专业军士、三级专业军士、二级专业军士、一级专业军士。
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的决定。修改后的军官军衔设3等10级,即:
将官:上将、中将、少将;
校官:大校、上校、中校、少校;
尉官:上尉、中尉、少尉。
1995年9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规定,预备役军官军衔设3等8级: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
1998年12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义务兵服役时间为2年,并且不再超期服役。根据兵役法,自1999年后,军士军衔等级和专业军士、军士长的称谓自行取消。士官军衔重新设定为6级,称谓由低到高为,初级士官:一级士官、二级士官;中级士官:三级士官、四级士官;高级士官:五级士官、六级士官。
2009年7月13日,中央军委颁发《深化士官制度改革方案》,全军和武警部队全面施行新的士官制度。士官军衔从原先一级至六级士官的6个衔级调整为7个衔级。分为初级士官、中级士官、高级士官三个等级,称谓由低至高为:
2010年7月,修订后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将中国军队的士官分期服现役制度更改为分级服现役制度。同时,士官军衔制度也有更改,士官军衔由6个衔级调整为7个衔级,分别是一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四级军士长、上士、中士、下士。 [5]
1996年4月至年底,中央军委授予数万名预备役军官军衔。这是首批预备役军官被授予军衔。 [6-7]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衔级制度》
(2022年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为了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加强军队的指挥和管理,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根据宪法,现就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衔级制度作如下决定:
一、士兵军衔是表明士兵身份、区分士兵等级的称号和标志,是党和国家给予士兵的地位和荣誉。
士兵军衔分为军士军衔、义务兵军衔。
二、军士军衔设三等七衔:
(一)高级军士:一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
(二)中级军士:一级上士、二级上士;
(三)初级军士:中士、下士。
军士军衔中,一级军士长为最高军衔,下士为最低军衔。
三、义务兵军衔由高至低分为上等兵、列兵。
四、士兵军衔按照军种划分种类,在军衔前冠以军种名称。
五、军衔高的士兵与军衔低的士兵,军衔高的为上级。军衔高的士兵在职务上隶属于军衔低的士兵的,职务高的为上级。
六、士兵军衔的授予、晋升,以本人任职岗位、德才表现和服役贡献为依据。
七、士兵军衔的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士兵必须按照规定佩带与其军衔相符的军衔标志。
八、士兵服现役的衔级年限和军衔授予、晋升、降级、剥夺以及培训、考核、任用等管理制度,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九、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警士、义务兵的衔级制度,适用本决定。
十、本决定自2022年3月31日起施行。 [14]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行军衔制,军官军衔共分3等10级,即:
将官:上将、中将、少将;
校官:大校、上校、中校、少校;
尉官:上尉、中尉、少尉。
海军、空军、武警军官警官在军衔前分别冠以“海军”、“空军”、“武警”。专业技术军官,在军衔前冠以“专业技术”。还另设有文职干部与学员军衔。
军(警)士:一级军(警)士长、二级军(警)士长、三级军(警)士长、一级上士、二级上士、中士、下士。 [8] [12-13]
军衔 | 分级 | 介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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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官 | 上将 | 上将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现行军衔制中最高军衔,是中央军委副主席、中央军委委员、正战区职军官的编制军衔。正战区职包括:中央军委联合参谋部参谋长、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主任、中央军委纪委书记、东南西北中五大战区、陆海空火箭战支五大军种以及武警部队的司令员和政委。此外,由于地位特殊重要,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国防大学、军事科学院四个副战区级单位的主官也可酌情授予上将军衔。 |
中将 | 中将是现役副战区职军官的编制军衔。 | |
少将 | 少将是现役正军职、副军职军官的编制军衔。 | |
校官 | 大校 | 大校是现役正师职、副师职(正旅职)军官的编制军衔。 |
上校 | 上校是现役正团职(副旅职)军官的编制军衔。 | |
中校 | 中校是现役副团职军官的编制军衔。 | |
少校 | 少校是现役正营职、副营职军官的编制军衔。 | |
尉官 | 上尉 | 上尉是现役正连职军官的编制军衔。 |
中尉 | 中尉是现役副连职军官的编制军衔。 | |
少尉 | 少尉是现役排职军官的编制军衔。 | |
士兵 | 军士 | 军士军衔设三等七衔: (1)高级军士:一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 (2)中级军士:一级上士、二级上士; (3)初级军士:中士、下士。 |
义务兵 | 义务兵军衔由高至低分为上等兵、列兵 [14]。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警士、义务兵的衔级制度,适用上述决定 [14]。 |
军衔 | 级别 | 对应军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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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官 | 上将 | 军委副主席、军委委员、正战区职 |
中将 | 副战区职 | |
少将 | 正军职、副军职 | |
校官 | 大校 | 正师职、副师职(正旅职) |
上校 | 正团职(副旅职) | |
中校 | 副团职 | |
少校 | 正营职、副营职 | |
尉官 | 上尉 | 正连职 |
中尉 | 副连职 | |
少尉 | 排职 |
军衔 | 主要标识 | 21式军衔肩章 | 07式军衔肩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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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将 | 缀有金色枝叶和三颗金色星徽 | ||
中将 | 缀有金色枝叶和两颗金色星徽 | ||
少将 | 缀有金色枝叶和一颗金色星 | ||
大校 | 缀有两条金色细杠和四枚星徽 | ||
上校 | 缀有两条金色细杠和三枚星徽 | ||
中校 | 缀有两条金色细杠和二枚星徽 | ||
少校 | 缀有两条金色细杠和一枚星徽 | ||
上尉 | 缀有一条金色细杠和三枚星徽 | ||
中尉 | 缀有一条金色细杠和二枚星徽 | ||
少尉 | 缀有一条金色细杠和一枚星徽 | ||
一级军士长 | - | - | |
二级军士长 | |||
三级军士长 | |||
一级上士 | |||
二级上士 | |||
中士 | |||
下士 | |||
上等兵 | |||
列兵 | |||
参考资料: [9-10] [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