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详细介绍一下香港保释制度?

今晚看到tvb电视剧《四个女仔三个bar》,里面有个律师为嫌疑人申请保释,律师自己提出保释金额,为什么不是又法官提出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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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签[担保守行为],简称[守行为](Bind Over Order),是普通法系地区如英国、香港的一种处理刑事案件的判罚。

但守行为本身不是一种刑罚,而是一种预防措施。被要求签保守行为的人,须透过担保方式,以某个金额,并以自签或由其他保证人作担保,与控方申请签保,承诺保持行为良好及遵守法纪,担保期不超过三年。

涉刑事案件成功, 申请守行为的人士的职业五花八门,从护士到教师,从保险经纪到退休人士都有,并不一定是高收入高学历人士,纵然有良好教育背景及工作履历的人士一定有优势。因为根据律政司的《检控守则》,在考虑是否同意守行为时,律政司会考虑申请者的背景。假如犯事者是公务员的话,能否申请守行为?

众所周知,身为香港政府聘请的公务员,无论职位高低,法律上都算是「公职人员」,法律上对公务员的要求十分高,而聘用条件通常也十分严格。

对绝大部分(如果不是全部)公务员职系的工种而言,首先投考过程会有审查程序(Vetting Procedure)绝对不能有刑事定罪纪录(案底)。而受聘后,有部份工种的聘用条款列名假如工作期间面临刑事诉讼,一旦罪成有案底的话,会构成可即时解雇 (Summary Dismissal)的情况。多年辛勤工作累积的Master Pay Scale (俗称“跳point”)肯定不保,而以后亦难再从投政府部门工作。

假如公务员牵涉刑事案件,要申请保守行为的话,比起私人市场就业的人士,情况会稍稍复杂:

《检控守则》有关检控人员的独立性是这样写的:

1.1 检控人员行事须以广大公众的利益为依归,但作为“秉行公义者”则独立自主。在作出决定和行使酌情权时,检控人员必须根据法律、可接纳的证据所证明的事实、控方已知的其他相关资料,以及任何适用的政策或指引,公正理智地行事。
1.2 检控人员不得受下列因素影响︰
● 任何涉及调查、政治、传媒、社群或个人的利益或陈述;
● 检控人员对罪行、疑犯、被告或罪行受害者的个人感受或看法;
● 作出的决定对处理案件的人在个人或专业方面可能造成的影响;
● 对政府、任何政党、任何团体或个人在政治上可能带来的影响;
● 传媒或公众对有关决定的可能反应;
● 疑犯、被告或任何其他涉案或相关人士的种族、宗教、性别、人种或国籍、肤色、语言、政见或其他主张、社-会阶级、社会或政治连系、公职地位或其他社会地位、合法活动、信念、财产、健康状况、残疾,或任何其他个人特性(即使或需基于其他原因而顾及这些考虑因素)。

由此可见,律政司考虑是否同意守行为并撤控时,明文规定不能受申请者的「公职地位」所影响。

然而,这固然没有排除公务员犯事后申请守行为的可能性,只是说检控官不能因申请者有公职地位而受影响。简而言之,无论面对私人市场就业人士的申请,或面对本身是公务员的犯事者的申请,律政司的检控官均需要一视同仁,独立地根据《检控守则》所订明的考虑因素,来决定是否同意以守行为方式处理,绝不能因对方是公务员而给予特别优待。

根据过往经验,律政司在考虑公务员申请守行为时会特别小心,有时会需要更长时间考虑,以及要求代表律师提交各种进一步补充文件。而且,与一般守行为申请有所不同,虽然一般而言裁判法院的首席检控主任(Senior Court Proscutor SCPI) 虽然全权处理大部分守行为申请,但牵涉公务员的守行为申请一般需要由更高层级,办公室位于律政司中环总部的检控官(高级助理刑事检控专员 Senior Assistant Director of Public Prosecutor [SADPP]) 批准,以确保考虑是否批准守行为的决定严守上述的《检控守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