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公报_百度百科

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公报

国家统计局发布的《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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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人口普查条例》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要求,我国进行了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普查标准时点为2020年11月1日零时,普查对象是普查标准时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但未定居的中国公民,不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短期停留的境外人员。 [9]
2021年5月11日,国家统计局发布《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公报》。 [1]
中文名
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公报
发布时间
2021年5月11日
发布单位
国家统计局
普查标准时点
2020年11月1日零时 [9]

公报发布

播报
编辑
2021年5月11日,国家统计局发布《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公报》。 [1]

公报内容

播报
编辑
第一号——普查工作基本情况
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公报[1](第一号)
——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基本情况
国家统计局
国务院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5月1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人口普查条例》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国发〔2019〕24号)要求,我国进行了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2]。一年多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在全国各级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的共同努力下,在广大普查对象的积极配合下,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圆满完成普查现场登记和普查主要数据的汇总评估工作,取得重大成果和显著成效。
一、领导高度重视
习近平总书记参加人口普查现场登记并发表重要讲话,明确指出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是新时代开展的一次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是党和国家工作中的一件大事。李克强、栗战书、汪洋、王沪宁、赵乐际、韩正、王岐山等中央领导同志在中南海分别参加人口普查登记。李克强总理对人口普查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国务院成立了由韩正副总理担任组长的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统计局,由25个部门组成,全国乡镇、街道和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均建立普查机构,为普查工作开展提供了坚实的组织保障。地方各级政府全面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人员到位、措施到位、经费到位。各成员单位积极主动履职,充分发挥各自职能,提供多方保障,确保了普查的顺利实施。
二、科学制定方案
按照“科学与可行、需要与可能、继承与创新”的原则,国务院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借鉴历次普查经验,广泛征求多方意见,切实加强顶层设计。在全国组织开展了6项专项试点和1项综合试点,着力提高普查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研究制定了《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方案》和7项工作实施细则,对普查内容、普查方法,以及普查各个环节的工作流程、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作了明确规定,为人口普查工作有序开展提供了制度性保障。
三、坚持依法普查
把依法依规普查贯穿于人口普查全过程各方面,深入贯彻《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认真实施《全国人口普查条例》,严格落实普查方案的各项要求,严肃普查纪律。将人口普查工作落实情况作为统计督察重要内容,加大统计执法监督力度,依法查处普查违法违纪行为,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
四、着力普查创新
为提高普查工作质量和效率,领导小组办公室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对普查内容和普查方式进行创新。全面采用电子化数据采集方式,由普查员使用电子设备采集,实时直接上报数据;实现普查对象通过互联网进行自主填报;强化部门行政记录和大数据的应用;充分利用互联网云技术、云服务和云应用完成数据处理工作,按照国家网络安全三级等保标准对普查数据采集、传输、存储进行安全管理,确保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首次对700多万普查人员实行线上集中统一管理。
五、精心组织登记
组织各级普查机构认真选聘普查人员,强化各级培训,确保“两员”经考试合格后上岗。按时完成软件开发、户口整顿、区划绘图、入户摸底等前期准备工作。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研究疫情对人口普查工作的影响,制定工作预案,调整工作进度,扎实推进普查工作。从2020年11月1日到12月10日,全国700多万普查人员严格执行普查方案,认真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的各项要求,对全国所有家庭和人口进行了全面普查,圆满完成普查入户登记任务。
六、确保数据质量
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实行严格的质量控制制度,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追溯和问责机制,确保普查数据可核查、可追溯、可问责。充分利用部门行政记录和企业大数据,对普查数据开展精细化比对核查。各级普查机构严格执行质量控制要求,认真开展质量验收,确保普查各阶段工作质量。为客观全面评价全国人口普查登记质量,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了事后质量抽查,结果显示,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人口漏登率为0.05%,普查结果真实可靠。
七、全面摸清家底
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全面查清了我国人口数量、结构、分布等方面情况,掌握了人口变化的趋势性特征,为完善我国人口发展战略和政策体系、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准确统计信息支持。这次普查,既摸清了我国人口总量,掌握了人口规模的变化趋势;也查清了人口结构和分布状况、人口迁移流动状况,反映了人口结构演变和人口社会变迁等情况。
注释:
[1]本公报数据均为初步汇总数据。
[2]普查标准时点为2020年11月1日零时,普查对象是普查标准时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但未定居的中国公民,不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短期停留的境外人员。 [1]
第二号——全国人口情况
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公报[1](第二号)
——全国人口情况
国家统计局
国务院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5月11日
根据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现将2020年11月1日零时我国人口的基本情况公布如下:
一、总人口
全国总人口[2]为1443497378人,其中:
普查登记的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现役军人的人口共1411778724人;
香港特别行政区人口[3]为7474200人;
澳门特别行政区人口[4]为683218人;
台湾地区人口[5]为23561236人。
二、人口增长
全国人口[6]与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1339724852人相比,增加72053872人,增长5.38%,年平均增长率为0.53%。
图2-1历次人口普查全国人口及年均增长率
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公报
三、户别人口
全国共有家庭户[7]494157423户,集体户28531842户,家庭户人口为1292809300人,集体户人口为118969424人。平均每个家庭户的人口为2.62人,比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3.10人减少0.48人。
四、民族人口
全国人口中,汉族人口为1286311334人,占91.11%;各少数民族人口为125467390人,占8.89%。与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汉族人口增加60378693人,增长4.93%;各少数民族人口增加11675179人,增长10.26%。
注释:
[1]本公报数据均为初步汇总数据。
[2]全国总人口包括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现役军人的人口、香港特别行政区人口、澳门特别行政区人口和台湾地区人口。
[3]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人口数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提供的2020年底的数据。
[4]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人口数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提供的2020年底的数据。
[5]台湾地区的人口数为台湾地区有关主管部门公布的2020年底的户籍登记人口数据。
[6]全国人口是指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现役军人的人口,不包括居住在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港澳台居民和外籍人员。
[7]家庭户是指以家庭成员关系为主、居住一处共同生活的人组成的户。 [2]
第三号——地区人口情况
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公报[1](第三号)
——地区人口情况
国家统计局
国务院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5月11日
根据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现将2020年11月1日零时我国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份)的常住人口[2]有关数据公布如下:
一、地区人口
31个省份中,人口超过1亿人的省份有2个,在5000万人至1亿人之间的省份有9个,在1000万人至5000万人之间的省份有17个,少于1000万人的省份有3个。其中,人口居前五位的省份合计人口占全国人口[3]比重为35.09%。
分区域[4]看,东部地区人口为563717119人,占39.93%;中部地区人口为364694362人,占25.83%;西部地区人口为382852295人,占27.12%;东北地区人口为98514948人,占6.98%。
表3-1 各地区人口(单位:人、%)
地区
人口数
比重[6]
2020年
2010年
全国[5]
1411778724
100.00
100.00
北京
21893095
1.55
1.46
天津
13866009
0.98
0.97
河北
74610235
5.28
5.36
山西
34915616
2.47
2.67
内蒙古
24049155
1.70
1.84
辽宁
42591407
3.02
3.27
吉林
24073453
1.71
2.05
黑龙江
31850088
2.26
2.86
上海
24870895
1.76
1.72
江苏
84748016
6.00
5.87
浙江
64567588
4.57
4.06
安徽
61027171
4.32
4.44
福建
41540086
2.94
2.75
江西
45188635
3.20
3.33
山东
101527453
7.19
7.15
河南
99365519
7.04
7.02
湖北
57752557
4.09
4.27
湖南
66444864
4.71
4.90
广东
126012510
8.93
7.79
广西
50126804
3.55
3.44
海南
10081232
0.71
0.65
重庆
32054159
2.27
2.15
四川
83674866
5.93
6.00
贵州
38562148
2.73
2.59
云南
47209277
3.34
3.43
西藏
3648100
0.26
0.22
陕西
39528999
2.80
2.79
甘肃
25019831
1.77
1.91
青海
5923957
0.42
0.42
宁夏
7202654
0.51
0.47
新疆
25852345
1.83
1.63
现役军人
2000000
-
-
二、地区人口变化
与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31个省份中,有25个省份人口增加。人口增长较多的5个省份依次为:广东、浙江、江苏、山东、河南,分别增加21709378人、10140697人、6088113人、5734388人、5341952人。
分区域看,与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东部地区人口所占比重上升2.15个百分点,中部地区人口所占比重下降0.79个百分点,西部地区人口所占比重上升0.22个百分点,东北地区人口所占比重下降1.20个百分点。
注释:
[1]本公报数据均为初步汇总数据。部分数据因四舍五入的原因,存在总计与分项合计不等的情况。
[2]常住人口包括:居住在本乡镇街道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或户口待定的人;居住在本乡镇街道且离开户口登记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半年以上的人;户口在本乡镇街道且外出不满半年或在境外工作学习的人。
[3]全国人口是指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现役军人的人口,不包括居住在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港澳台居民和外籍人员。
[4]东部地区是指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和海南10省(市);中部地区是指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和湖南6省;西部地区是指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和新疆12省(区、市);东北地区是指辽宁、吉林和黑龙江3省。
[5]本表全国合计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人口数。
[6]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常住人口占全国人口的比重。 [3]
第四号——人口性别构成情况
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公报[1](第四号)
——人口性别构成情况
国家统计局
国务院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5月11日
根据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现将2020年11月1日零时我国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份)和现役军人的人口性别构成情况公布如下:
一、全国人口性别构成
全国人口[2]中,男性人口为723339956人,占51.24%;女性人口为688438768人,占48.76%。总人口性别比(以女性为100,男性对女性的比例)为105.07,与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基本持平。
图4-1 历次人口普查人口性别构成
二、地区人口性别构成
31个省份中,总人口性别比在100以下的省份有2个,在100至105之间的省份有17个,在105至110之间的省份有9个,在110以上的省份有3个。
表4-1 各地区人口性别构成(单位:%)
地区
比重
性别比
-
全国
51.24
48.76
105.07
北京
51.14
48.86
104.65
天津
51.53
48.47
106.31
河北
50.50
49.50
102.02
山西
50.99
49.01
104.06
内蒙古
51.04
48.96
104.26
辽宁
49.92
50.08
99.70
吉林
49.92
50.08
99.69
黑龙江
50.09
49.91
100.35
上海
51.77
48.23
107.33
江苏
50.78
49.22
103.15
浙江
52.16
47.84
109.04
安徽
50.97
49.03
103.94
福建
51.68
48.32
106.94
江西
51.60
48.40
106.62
山东
50.66
49.34
102.67
河南
50.15
49.85
100.60
湖北
51.42
48.58
105.83
湖南
51.16
48.84
104.77
广东
53.07
46.93
113.08
广西
51.70
48.30
107.04
海南
53.02
46.98
112.86
重庆
50.55
49.45
102.21
四川
50.54
49.46
102.19
贵州
51.10
48.90
104.50
云南
51.73
48.27
107.16
西藏
52.45
47.55
110.32
陕西
51.17
48.83
104.79
甘肃
50.76
49.24
103.10
青海
51.21
48.79
104.97
宁夏
50.94
49.06
103.83
新疆
51.66
48.34
106.85
注释:
[1]本公报数据均为初步汇总数据。
[2]全国人口指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现役军人的人口,不包括居住在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港澳台居民和外籍人员。 [4]
第五号——人口年龄构成情况
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公报[1](第五号)
——人口年龄构成情况
国家统计局
国务院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5月11日
根据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现将2020年11月1日零时我国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份)和现役军人的人口年龄构成情况公布如下:
一、全国人口年龄构成
全国人口[2]中,0—14岁[3]人口为253383938人,占17.95%;15—59岁人口为894376020人,占63.35%;60岁及以上人口为264018766人,占18.70%,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为190635280人,占13.50%。与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0—14岁人口的比重上升1.35个百分点,15—59岁人口的比重下降6.79个百分点,60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上升5.44个百分点,65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上升4.63个百分点。
表5-1 全国人口年龄构成(单位:人、%)
年龄
人口数
比重
总计
1411778724
100.00
0—14岁
253383938
17.95
15—59岁
894376020
63.35
60岁及以上
264018766
18.70
其中:65岁及以上
190635280
13.50
二、地区人口年龄构成
31个省份中,15—59岁人口比重在65%以上的省份有13个,在60%—65%之间的省份有15个,在60%以下的省份有3个。
除西藏外,其他30个省份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比重均超过7%,其中,12个省份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比重超过14%。
表5-2 各地区人口年龄构成(单位:%)
地区
比重
0—14岁
15—59岁
60岁及以上
-
其中:65岁及以上
全国
17.95
63.35
18.70
13.50
北京
11.84
68.53
19.63
13.30
天津
13.47
64.87
21.66
14.75
河北
20.22
59.92
19.85
13.92
山西
16.35
64.72
18.92
12.90
内蒙古
14.04
66.17
19.78
13.05
辽宁
11.12
63.16
25.72
17.42
吉林
11.71
65.23
23.06
15.61
黑龙江
10.32
66.46
23.22
15.61
上海
9.80
66.82
23.38
16.28
江苏
15.21
62.95
21.84
16.20
浙江
13.45
67.86
18.70
13.27
安徽
19.24
61.96
18.79
15.01
福建
19.32
64.70
15.98
11.10
江西
21.96
61.17
16.87
11.89
山东
18.78
60.32
20.90
15.13
河南
23.14
58.79
18.08
13.49
湖北
16.31
63.26
20.42
14.59
湖南
19.52
60.60
19.88
14.81
广东
18.85
68.80
12.35
8.58
广西
23.63
59.69
16.69
12.20
海南
19.97
65.38
14.65
10.43
重庆
15.91
62.22
21.87
17.08
四川
16.10
62.19
21.71
16.93
贵州
23.97
60.65
15.38
11.56
云南
19.57
65.52
14.91
10.75
西藏
24.53
66.95
8.52
5.67
陕西
17.33
63.46
19.20
13.32
甘肃
19.40
63.57
17.03
12.58
青海
20.81
67.04
12.14
8.68
宁夏
20.38
66.09
13.52
9.62
新疆
22.46
66.26
11.28
7.76
注释:
[1]本公报数据均为初步汇总数据。部分数据因四舍五入的原因,存在总计与分项合计不等的情况。
[2]全国人口是指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现役军人的人口,不包括居住在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港澳台居民和外籍人员。
[3]0—15岁人口为268707162人,16—59岁人口为879052796人。 [5]
第六号——人口受教育情况
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公报[1](第六号)
——人口受教育情况
国家统计局
国务院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5月11日
根据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现将2020年11月1日零时我国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份)和现役军人的人口受教育基本情况公布如下:
一、受教育程度人口
全国人口[2]中,拥有大学(指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口为218360767人;拥有高中(含中专)文化程度的人口为213005258人;拥有初中文化程度的人口为487163489人;拥有小学文化程度的人口为349658828人(以上各种受教育程度的人包括各类学校的毕业生、肄业生和在校生)。与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每10万人中拥有大学文化程度的由8930人上升为15467人;拥有高中文化程度的由14032人上升为15088人;拥有初中文化程度的由38788人下降为34507人;拥有小学文化程度的由26779人下降为24767人。
表6-1 各地区每10万人口中拥有的各类受教育程度人数
单位:人/10万人
地区
大学(大专及以上)
高中(含中专)
初中
小学
全国
15467
15088
34507
24767
北京
41980
17593
23289
10503
天津
26940
17719
32294
16123
河北
12418
13861
39950
24664
山西
17358
16485
38950
19506
内蒙古
18688
14814
33861
23627
辽宁
18216
14670
42799
18888
吉林
16738
17080
38234
22318
黑龙江
14793
15525
42793
21863
上海
33872
19020
28935
11929
江苏
18663
16191
33308
22742
浙江
16990
14555
32706
26384
安徽
13280
13294
33724
26875
福建
14148
14212
32218
28031
江西
11897
15145
35501
27514
山东
14384
14334
35778
23693
河南
11744
15239
37518
24557
湖北
15502
17428
34280
23520
湖南
12239
17776
35636
25214
广东
15699
18224
35484
20676
广西
10806
12962
36388
27855
海南
13919
15561
40174
19701
重庆
15412
15956
30582
29894
四川
13267
13301
31443
31317
贵州
10952
9951
30464
31921
云南
11601
10338
29241
35667
西藏
11019
7051
15757
32108
陕西
18397
15581
33979
21686
甘肃
14506
12937
27423
29808
青海
14880
10568
24344
32725
宁夏
17340
13432
29717
26111
新疆
16536
13208
31559
28405
二、平均受教育年限[3]
与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全国人口中,15岁及以上人口的平均受教育年限由9.08年提高至9.91年。
31个省份中,平均受教育年限在10年以上的省份有13个,在9年至10年之间的省份有14个,在9年以下的省份有4个。
表6-2 各地区15岁及以上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单位:年)
地区
2020年
2010年
全国
9.91
9.08
北京
12.64
11.71
天津
11.29
10.38
河北
9.84
9.12
山西
10.45
9.52
内蒙古
10.08
9.22
辽宁
10.34
9.67
吉林
10.17
9.49
黑龙江
9.93
9.36
上海
11.81
10.73
江苏
10.21
9.32
浙江
9.79
8.79
安徽
9.35
8.28
福建
9.66
9.02
江西
9.70
8.86
山东
9.75
8.97
河南
9.79
8.95
湖北
10.02
9.20
湖南
9.88
9.16
广东
10.38
9.55
广西
9.54
8.76
海南
10.10
9.22
重庆
9.80
8.75
四川
9.24
8.35
贵州
8.75
7.65
云南
8.82
7.76
西藏
6.75
5.25
陕西
10.26
9.36
甘肃
9.13
8.19
青海
8.85
7.85
宁夏
9.81
8.82
新疆
10.11
9.27
三、文盲人口
全国人口中,文盲人口(15岁及以上不识字的人)为37750200人,与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文盲人口减少16906373人,文盲率[4]由4.08%下降为2.67%,下降1.41个百分点。
注释:
[1]本公报数据均为初步汇总数据。
[2]全国人口是指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现役军人的人口,不包括居住在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港澳台居民和外籍人员。
[3]平均受教育年限是将各种受教育程度折算成受教育年限计算平均数得出的,具体的折算标准是:小学=6年,初中=9年,高中=12年,大专及以上=16年。
[4]文盲率是指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现役军人的人口中15岁及以上不识字人口所占比例。 [6]
第七号——城乡人口和流动人口情况
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公报[1](第七号)
——城乡人口和流动人口情况
国家统计局
国务院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5月11日
根据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现将2020年11月1日零时我国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现役军人的人口城乡分布及流动情况公布如下:
一、城乡[2]人口
全国人口[3]中,居住在城镇的人口为901991162人,占63.89%(2020年我国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为45.4%[4]);居住在乡村的人口为509787562人,占36.11%。与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城镇人口增加236415856人,乡村人口减少164361984人,城镇人口比重上升14.21个百分点。
图7-1 历次人口普查城乡人口
二、流动人口[5]
全国人口中,人户分离人口[6]为492762506人,其中,市辖区内人户分离[7]人口为116945747人,流动人口为375816759人。流动人口中,跨省流动人口为124837153人,省内流动人口为250979606人。
与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人户分离人口增加231376431人,增长88.52%;市辖区内人户分离人口增加76986324人,增长192.66%;流动人口增加154390107人,增长69.73%。
注释:
[1]本公报数据均为初步汇总数据。
[2]城镇、乡村是按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划分的。
[3]全国人口是指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现役军人的人口,不包括居住在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港澳台居民和外籍人员。
[4]此数据由公安部提供。
[5]流动人口是指人户分离人口中扣除市辖区内人户分离的人口。
[6]人户分离人口是指居住地与户口登记地所在的乡镇街道不一致且离开户口登记地半年以上的人口。
[7]市辖区内人户分离人口是指一个直辖市或地级市所辖的区内和区与区之间,居住地和户口登记地不在同一乡镇街道的人口。 [7]
第八号——港澳台居民和外籍人员情况
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公报[1](第八号)
——接受普查登记的港澳台居民和外籍人员情况
国家统计局
国务院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5月11日
根据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现将2020年11月1日零时居住在我国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份)接受普查登记的港澳台居民和外籍人员主要数据公布如下:
一、人口数
居住在31个省份并接受普查登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371380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55732人、台湾地区居民157886人,外籍人员845697人,合计1430695人。
二、性别构成
上述人员[2]中,男性736286人,女性694409人。
其中: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男性为202296人,女性为169084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男性为29067人,女性为26665人。台湾地区居民,男性为102897人,女性为54989人。外籍人员,男性为402026人,女性为443671人。
三、居住时间
上述人员中,居住时间三个月以下的40659人;居住时间三个月至半年的56342人;居住时间半年至一年的166884人;居住时间一年至两年的248174人;居住时间两年至五年的 314954人;居住时间五年以上的603682人。
四、来内地(大陆)或来华目的
上述人员中,以商务为目的77008人;以就业为目的444336人;以学习为目的219761人;以定居为目的419517人;以探亲为目的74735人;其他目的195338人。
五、地区分布
上述人员按居住地分,人数排在前十位的省份是:广东418509人,云南379281人,上海163954人,福建106248人,北京62812人,江苏58201人,浙江46189人,广西26043人,山东21829人,辽宁20562人。居住在其他省份的127067人。
注释:
[1]本公报数据均为初步汇总数据。
[2]上述人员指普查标准时点居住在我国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接受普查登记的港澳台居民和外籍人员,不包括因出差、旅游等原因短期停留的港澳台居民和外籍人员。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