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每一场战役之后是怎样处理战场尸体以及安抚战死士兵家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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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范围很宽泛,各朝各代对阵亡将士抚恤方式不尽相同,补充下

@王納米

的答案,将各代史料中关于阵亡将士抚恤方式查询数例,以做一览:

1、收瘗遗骸,官给葬事

《通典》 :“凡行军,吏士有死亡者,给其丧具,使归邑墓”(周)

《吕氏春秋·孟冬》:立冬之日,天子亲率三公、九卿、大夫,以迎冬于北郊。还,乃赏死事,恤孤寡。(周)

《汉书·高纪》 :“十一月,令士卒从军死者,为槥归其县,县给衣衾棺葬具,祠以少牢,长吏视葬。春三月,行如雒阳。令吏卒从军至平城及守城邑者皆复终身勿事。爵非公乘以上毋得冠刘氏冠。贾人毋得衣锦、绣、绮、縠、絺、纻、罽,操兵,乘骑马。”(汉)

《明会要》 :“如洪武三年八月已酉,遣使瘗中原瘗。十七年四月庚寅,因云南平,收阵亡遗骸。十八年三月乙亥,命天下郡县瘗暴骨。”(明)

2、致祭哀悼祈福

《墨子·号令》 :“吏、卒民死者,辄召其人,与次司空葬之,勿令得坐泣......事已,守使吏身行死伤家,临户而悲哀之。寇去事已,塞祷。守以令益邑中豪杰力斗诸有功者,必身行死伤者家以吊哀之,身见死事之后。城围罢,主亟发使者往劳,举有功及死伤者数使爵禄,守身尊宠,明白贵之,令其怨结于敌。”(春秋战国)

《诸葛亮集·哀死》 :“古之善将者,养人如养己子,有难,则以身先之,有功,则以身后之,伤者,注而抚之,死者,哀而葬之,饥者,舍食而食之,寒者,解衣而衣之,智者,礼而禄之,勇者,赏而劝之。将能如此,所向必捷矣。”(三国· 蜀)

《续资治通鉴长编》 :“赐平贝州将士缗钱,阵殁者官为葬祭之”(宋)

《明会要》 :“如洪武三年太祖已大封功臣,思天下大定,皆诸将之力,存者得膺爵赏,没者乃不复见,遂设坛亲祭之,且抚其兄妻子孙,俾食其禄。又设坛祭战殁军士,优养其父母妻子。又有“永乐七年二月乙丑,遣官祭灵壁等处阵亡将士。”(明)

3、建祠立庙

《全唐文》 :“唐贞观三年,太宗颁诏曰:“虽复项籍方命,封树纪于邱坟;纪信捐生,丹青著于图史。犹恐九泉之下,尚沦鼎镬,八难之间,永缠冰炭。愀然疚怀,用忘兴寝,思所以树立其福田,济其营魂。可以建义以来交兵之处,为义士凶徒陨身戎阵者,各建寺刹,招延胜侣。”(唐)

《宋会要辑稿》 :“以知州事谢季成言:’神宗熙宁中,交趾围城,缄血战四十余日,粮尽,举族死之。缄竭节于国,有德在民,乞立祠赐额’。从之。” (宋)

4、赐谥号,追封官爵

《新唐书》 :颜真卿被叛军李元济所杀,“怀、蔡平,子頵、硕护丧还,帝废朝五日,赠司徒,谥文忠,赙布帛米粟加等。”(唐)

《旧唐书》 :李嗣业同郭子仪等将围相州,奋勇向前中流失而亡。“贼每出战,嗣业被坚冲突,履锋冒刃,”“可赠武威郡王。其赙赠及缘葬事,所司倍于常式,仍令官给灵舆,递还所在。以其子佐国袭其官爵,食实封二百户。”(唐)

5、直接经济补偿

《唐律疏议》 :“从行身死,折冲赙物三十段,果毅二十段,别将十段,并造灵轝,递送还府。队副以上,各给绢两疋,卫士给绢一疋,充殓衣,仍并给棺,令递送还家。(唐)

《宋史》 :“有死于矢石者,人给绢三匹,仍复其家三年”。(宋)

《续资治通鉴长编》 :“诸军小校以上,死者官给赙物,或嗣绝及孤幼不能申请者,令中使就赐之”。“丁未,诏自今阵亡军校无子孙者,赐其家钱,指挥使七万,副指挥使六万,军使、都头、副兵马使、副都头五万。” (宋)

《宋会要辑稿》熙宁七年(1074年),宋廷规定阵亡家属“欲归乡者”除孝赠外,并给路费钱,大使臣“钱一百五十 千”,“小使臣百千”、“差使、殿侍五十千”。(宋)

《明史》 :“阵亡病故军给丧费一石,在营病故者半之。”(明)

《弇山堂别集》 :“洪武元年,给阵亡将士四百十五人,百户、镇抚人给米二十石,麻布十匹;军士人给米五石,钱一千二百,麻布二匹;又指挥孙靖家米三十石,布十五匹,钞百锭,织金文绮及帛各十匹;千百户杨贵、俞清、严整家米二十石,布各十五匹,钞各百锭。又征南死事家属指挥米三十石,麻布十五匹,钞五锭;千户米二十五石,麻布一十二匹,钞四锭;百户米二十石,麻布十匹,钞三锭。”(明)

《光绪会典》 :八旗官员阵亡后,由礼部发给祭银、葬银,由兵部发给恤银,工部发给碑价银。祭银标准:公四十两,侯三十五两,伯三十两,子及一品官二十五两,男及二品官二十两,三品官十六两,四品官十二两,五品官十两,六品官八两,七品以下官员六两。

葬银标谁:公六百五十两,候六百两,伯五百五十两,子及一品官五百两,男及二品官四百两,三品官三百两,四品官二百两,五品以下百两。

碑价银标准:公、侯、伯四百两,子及一品官三百五十两。二品以下官员,除奉特旨予谧者外,不赐溢者,不给碑价银。

恤银标准:一品官按所任官职的不同,分为一千一百两、一千零五十两、一千两三个等次。二品官,按职别区分为九百五十两、九百两、八百五十两、八百两四个等次。三品官,按职别分为七百五十两七百两、六百五十两、六百两四个等次。四品官,按职别区分为五百五十两、五百两、四百五十两、四百两四个等次。五品官,按职别区分为三百五十两、三百两二个等次。六品官二百五十两。七品及以下官员二百二十两。(清)

《清会典事例》 :阵亡八旗兵丁的恤银标准是“前锋、护军、领催及执我人二百两,甲兵一百五两,炮手一百三十两,各部落通事一百两,满洲、蒙古随役并满洲家下汉人充绵甲兵者均一百两。”(清)

6、精神慰问

《吴子兵法·励士第六》 :“岁使使者劳赐其父母,著不忘于心。”(春秋)

《册府元龟》 :“隋文帝开皇元年九月诏战亡之家遣使赈给仍令使者就家劳问。”(隋)

《册府元龟》 :将士“蒙霜露冒锋镝,行有攻战之苦,居有徭戍之勤,而可不愍之者哉?是以历代帝王下蠲复之诏,降赈给之命,存者待以爵赏,没者敛以衣衾,故曰悦以使民,民忘其死。君子之于人,序其情而闵其劳。”

7、免赋役差科

《册府元龟》 :“高宗龙朔中左武卫大将军郑仁泰等讨铁勒无功遣右骁卫大将军契何力为铁勒道安抚使左卫将军姜恪为副以辑其馀众其兵士道死者令所在差军收瘗之仍蠲免其家。”“至德二载十二月戊午,肃宗下诏:瘗阵亡者,致祭之,给复(免除课役)其家二载。”(唐)

《续资治通鉴长编》 :“缘边士卒死于征戍者,先受廪给,勿复征(赠予阵亡家属粮食,免除他们的税收)”(宋)

《宋会要辑稿》 :“死亡义勇、保甲系本户正身,与免夏秋二税两料”(宋)

《明史》:“士卒战伤除其籍,赐复三年。将校阵亡,其子世袭,加一秩。”(明)

8、封叙女眷、荫补子嗣

《续资治通鉴长编》 :皇祐年间,侬智高叛宋,率军攻打广州,战斗中,广东都监张忠“马陷泞,不能奋,遂中标枪死”,宋廷封其母贾氏“为河内郡夫人”,其长女“为清河县君”。(宋)

《续资治通鉴长编》 :苏缄在阵亡后,宋廷特“官其亲族七人”。宝元二年阶、凤等州都巡检使、内殿崇班史继和与凤州巡检、左侍禁祖士龙因“与群盗格斗而死”,朝廷除厚赠其家外,各录其三子入仕为官。(宋)

《明太祖实录》 :“洪武四年三月,明太祖诏令:凡大小武官亡故,悉令嫡长子孙袭职,有故则次嫡承袭,无次嫡则庶长子孙,无庶长子孙则弟侄应袭者袭其职。”(明)

9、优给遗属

《新唐书》:德宗下诏,“禀死事家三岁。”(唐)

《全唐文》:宪宗平刘辟后下诏曰:“官军阵亡将士等,并委崇文监军审勘,具名衔事迹申奏,即与襃赠。家口等并委本军优赏,五年不停衣粮,并委所在州县速为收葬,仍量事致祭。(唐)

《续资治通鉴长编》 :定川寨之战后,宋廷将“阵亡将校妻女无依者养之禁中”。(宋)

《明会典》:洪武四年,规定阵亡将士“无子弟而有父母若妻者,给全俸。三年后给半俸。” 永乐元年令奉天征讨阵亡官员的幼男送锦衣卫优给,成年后“俱照祖职与全俸优给。”(明)

《清会典实例》:“乾隆三十九年定制,阵亡、伤亡八旗兵丁,子弟幼小不能顶补名粮者,发给半响银米至子弟十六岁成丁食粮时止。妻寡无子者或无妻而父母尚在无人养赡者,例给半晌养赡终身。”(清)

瞭解不多,拋磚引玉。

簡單來講,撫卹制度主要目的:

  1. 穩定軍心
  2. 穩定民心(防止瘟疫等也算此類)

基本方法:

  1. 禮葬,祭祀。一般來講有條件送還故土,無條件則就地安葬。
  2. 撫卹家屬。

大概按歷史順序來說下吧。

#商周

較早的有名的言論應該是呂尚說的

凡行軍,吏士有死亡者,给其喪具,使歸邑墓。

#春秋

《墨子 號令》:

吏卒民死者,輒召其人,與次司空葬之,勿令得坐泣。傷甚者令歸治病家善養,予醫給藥,賜酒日二升、肉二斤,令吏數行閭,視病有瘳,輒造事上。詐為自賊傷以辟事者,族之。事已,守使吏身行死傷家,臨戶而悲哀之。

簡單意譯一下:

  • 戰死者由「次司空」(官職)負責埋葬,制止衆人坐着哭泣(大致就是鼓舞士氣和鬥志之意吧)。
  • 傷者有福利,醫藥酒肉。定期探望,其實也是監視,病情好了就要歸隊,裝病者族。
  • 死者入土後,守城將領挨家挨戶到死者家中探視。

《墨子 號令》:

寇去事已,塞禱。守以令益邑中豪傑力鬥諸有功者,必身行死傷者家以弔哀之,身見死事之後。城圍罷,主亟發使者往勞,舉有功及死傷者數使爵祿,守身尊寵,明白貴之,令其怨結於敵。

相關的內容大概有:

  • 戰爭結束後
    • 進行「塞禱」,大概是一種令亡者安息的祈禱儀式。
    • 論功行賞,官員去死傷者家中弔唁。
  • 封鎖解除後
    • 派使者去犒勞將士,獎勵有功及死傷者。
  • 最後一條最重要,是這些制度的根本目的:「明白貴之,令其怨結於敵」,就是使大家尊重有功和死傷的將士,同仇敵愾。

軍隊制度當然也要看兵書,不過印象中《孫子兵法》沒有提到很細的撫卹制度,我們來看《吳子》:

有死事之家,遂遣使者,勞賜其父母,著不忘於心

這一段在《吳子》屬《勵士》一章,顧名思義,就是爲了提振士氣,大意是每年慰勞死者的家屬。

另外,戰國時期對於戰死將士家屬,現役軍人家屬,因戰致殘軍人,都有不同的撫卹政策,例如:

發候,必使鄉邑忠信、善重士,有親戚、妻子,厚奉資之。必重發候,為養其親,若妻子,為異舍,無與員同所,給食之酒肉。(《墨子 號令》)

這裏是說,要選用本地忠信的人來作爲細作,要供養他們的妻子,還要單獨給他們的妻子安排住所(也有監視的成分)。

# 漢

前文中我們看到,先秦的撫卹制度主要有兩方面,一是禮葬死者,二是優待家屬,事實上,歷代的撫卹制度基本都是這兩個方面,只是程度不同罷了。

漢八年劉邦下令:

士卒從軍死者,爲槥,歸其縣,縣給衣衾棺葬具,祠以少牢,長吏視葬。

大意是:戰死者先用小棺材裝起來送回家鄉,縣政府負責安葬祭祀,縣級的官吏員要親自出席。

# 唐

到唐代,相關制度更加完善。無論是平時還是戰時,軍中都有明確的登記造冊制度。「有死即上陈」「具善其狀」,死者還要報送地方政府在除其戶籍。

1. 將士遺體的處理:

死者遺體要送還家鄉:

諸從徵及從行、公使於所在身死,依令應送還本鄉,違而不送者,杖一百。(《唐律疏議》)

對於「從徵」(從軍的),「從行」(跟班的),「公使」三種身份的人,身死時的處理還有更細節的區別,但大體思路是一致的,可以參見疏議中的《軍防令》《喪葬令》《兵部式》。

但是很多時候,尤其是在境外作戰時,屍體不方便送還家鄉,那麼就要就地安葬,一般是由軍隊或附近的州縣政府負責。

《大唐衛公李靖兵法》中記載了兵士戰死時收葬的禮儀:

有死于行阵,同火收其屍

諸兵士死亡祭埋之禮,祭不必备以牲牢,埋不必備以棺槨,務令權益,輕重折衷。如賊死者,单酌祭酹,墓深四尺,主將使人臨哭。内地非賊庭死者,準前祭哭,遞送本貫。

宋《武經總要》也說:

其有死者,箪醪祭酹,墓深四尺,將校親哭之,仍立標記,以防後取。若非贼庭,遞歸本貫,每人给钱帛,充送終之用。所由不举者罪之。

貞元年間大唐與吐蕃會盟於平涼,吐蕃無恥,陰謀劫盟,大唐將士死傷千餘。當時只是草草「坎瘗」(草草收埋之意)。後來德宗「深自克責」,下詔:

……以御廚饌物及內造衣服數百襲,令劉昌收其骸骨以歸。大將三十人,將士一百人,皆具棺攢,斂以衣服,葬於淺水原,置二冢。其大將曰「旌義冢」,將士曰「懷忠冢」。詔翰林學士撰二冢志文及祭文。其曰,劉昌盛陳兵於葬所,具牢饌祖祭之禮。昌及大將皆素服臨之。焚其尸及紙錢千幅,又立三堠,題以冢名,表於道傍。師人觀之,莫不感泣。(《太平御覽》)

有時戰場形勢緊急,無法收葬,會採用「合葬」,如《通典 兵五 撫士》所載:

大唐貞觀中,太宗親征高麗,駕次定州,兵士到者,幸定州城北門親慰撫之。有從卒一人,病不能起,太宗招至床前,問其所苦,仍敕州縣厚加供給。凡在征人欣然,縱有病者,悅以忘疲。師次白巖城,將軍李思摩中弩矢,太宗親為之吮血,由是從行文武競思奮勵。及軍迴,行次柳城,招集戰亡人骸骨,設太牢以祭之,太宗慟哭盡哀,軍人無不灑泣。兵士觀者,歸家以言,其父母曰:「吾兒之死,天子哭之,死無所恨。

如果戰爭發生在大唐境內,那麼就由當地政府負責埋葬。

貞觀年間,唐太宗還下詔(

《爲戰陣處立寺詔》

)在戰場建寺立碑來安撫陣亡將士。值得注意的是,這一系列碑剎名義上是爲了雙方將士共同樹立的。

2. 對於家屬的撫卹優待:

唐代將士立功可得「勛官」,標準規定相當明確(出少擊多,曰上陣;兵數相當,曰中陣……),陣亡將士亦可,而且對於陣亡將士,政府會給予額外的授勳,實際上就由死者家屬享受了。

另外,還有地方政府也要負責從各方面救濟陣亡將士家屬,包括幫助農作,減免賦稅等等:

從軍之家,州縣爲之營農。

其諸軍長徵人家,單貧乏無力者,宜令本管州縣勸率其家,助其營種,使有秋望。
其子孤者,州縣给粮安養
諸道陣亡人家,仰州縣存恤,不賙濟者,量事賑给
陣亡人家,并損免戶,州县随事优恤赈给
其兵士道死者,令所在差軍收瘗之,仍蠲免其家(免賦稅)
將褒贈其官爵,憂恤其妻子,仍伸本道使者郡縣勿差科其家(免差役賦稅)
如有身死王事者,……,令臣五年莫停衣粮(五年的基本生活補助,後改爲三年)
有死王事者,……,如有父兄子弟,試其武藝,堪在军中承名請糧賜者,先须收补(這是說,陣亡者家屬可以優先頂替陣亡者入伍從軍。沒錯,這也是一種福利,原因有二:一是當時的募兵制催生了很多世代從軍之家,「皆父子之軍,不習農桑之業」;二是藩鎮割據,各軍爲爭搶兵源所以待遇優厚。)

# 宋

在宋代,宗教對於安葬將士的方式起到了更大的影響,例如戰後除了派大臣赴戰場收殮安葬以外,還會設「水陸齋會」超度亡魂。

另外,還會令寺廟僧侶負責戰場收殮,並依數量給予鼓勵,獎勵的方式呢……

葬及三千人以上,度僧一人,三年與紫衣,有紫衣與師號。
及两百具者,官給度牒一道

(所以說,宗教歸政府管理是很早之前就開始了的……)

額外的,宋代政府還會修建陵園,名叫「漏澤園」,意思是「泽及枯骨,不使有遺漏」。

在撫卹家屬方面,主要依然是物質補償,免稅免役,賜給糧衣等等,但宋朝素來聞名的「冗兵冗官冗費」,在這方面依然沒有改變。撫卹制度效果不佳,反而助長軍官腐敗,例如軍官將陣亡將士謊報爲逃跑,如此種種就不細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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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概就是這樣吧,要瞭解這方面的資料,一是歷代兵書武經,二是典章制度,三是奏章詔書。也可以直接找現代學者的軍事制度史和社會保障史方面的文獻和書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