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達人專欄] 金魚茶包的由來(更新) - asdfg12356的創作 - 巴哈姆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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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人專欄] 金魚茶包的由來(更新)

作者:奈櫻│2017-06-05 17:45:32│巴幣:1,875│人氣:140171

補充下關於專利權的詳細分類


新型比較好申請,發明很難,所以很多事務所會挑新型的來申請,發明主要是工藝類機械類的,設計類重要的是新式樣(現在叫設計專利)

其實本來是想在新一代設計展的時候發的,畢竟這件事攸關設計系學生非常重要的專利權問題
不過因為這件事已經過了快七年,加上現在能查到的公開展覽照片和公開的資訊都太少
只能請作者花時間提供當年的資料,包括照片和專利權申請證明等等

然後這位作者現在是全職跑同人,要為了生活忙著參場
因此要等到整個事件都釐清關係,整理好才能發佈



金魚茶包這件事每年都會有人提出來講,而且傳言越來越傾向是廠商在等學生沒有錢付專利後,馬上申請專利發表商品,成為了發明人並且紅到全世界(就跟愛迪生當年搶了燈泡發明人斯旺的專利,然後藉由商人的行銷手段讓自己成為燈泡發明人的手法如出一徹,不過愛迪生後來是直接把斯旺雇用到自己公司來解決專利爭議就是了)

實際上是學生因為家裡要求,畢業後在日商CG動畫公司當PM(製作執行),經常要忙到半夜,因此把專利和找廠商合作這些事全權交給主動來找他的事務所,但因為研發困難所以找不到廠商願意做,而且最後由於每年要付錢申請到的專利沒有法律效用,三年後就被其他公司申請走了,雖然做了很多申訴,但因為關鍵證據(照片)(本人參展證明)不足都被無效退回


由於一開始學生委託的事務所拿著專利到處找人做,以及在五六年前只要上網查都可以查到金魚茶包作者的展覽照片和專利證明,加上此事距離金魚茶包爆紅早了三年之久,因此有被廠商看到後做成商品的可能在,這就是後續學生與另一家事務所做法律諮詢,準備證據試圖舉發廠商的理由


舉發證據1

作者的新型專利證明(現已無法律效用)

要符合舉發條件,最有效的就是提出比該專利更早的另一項相似度高的專利,也就是原作者的新型專利,但當時認為審查分數不高無法作為有效證據

但現在專家們說其實只要時間早於舉發目標的專利,都可以當作最有效的證據,而分數低而不做舉證是基於事務所的成本考量


審查評分內容



因為申請的是注重結構創新的新型專利,新型專利審查官認為金魚造型茶包僅僅是比葉片茶包多了金魚造型的立體茶包,在功能上不具進步性,因此給予"簡單改變(2分)"的低評價,不過這點因審查官不同而有所改變,這種評價就跟很多設計比賽一樣看審查官想不想給你分數,所以部分專家們認為這樣的審查機制應該需要改變


舉發證據2

以下是作者提供當年的展場攤位照片

校內展海報,可以得知是民國99年5月18日,地點是台藝大視傳系大樓一樓設計展示中心
也就是西元2010年5月

該學生攤位照片

可以看到金魚茶包的原形模型,這是2010年5月,距離子村申請專利時前四年的照片
雖然有校內展照片跟參展證明時間.但因為不在同一張照片上,因此無法作為學生作品的有效時間證明


舉發證據3

這是文化局局長寄來的信件,關於文建會的參展證明





但由於沒有文博展的照片(事務所沒拍下來),且當年參展的證明是事務所的而非作者親自申請,所以事務所認為無法作為舉證證據

以上就是當時事務所認為學生證據不夠充分無法進行舉發的原因,但實際上新型專利還是可以作為有效證據的




以下是一些附屬文件

給事務所的繳費單



專利繳交年金表


持有專利越久,要繳的年金就越高
而作者頭兩年繳了兩萬五,那是給專利事務所的稿件撰寫費,實際上申請專利費用沒那麼高
至於發明專利很難申請,大多是工業方面的
文創設計需要的是設計新式樣和新型
所以作者和事務所認為當時沒申請到設計專利(新式樣),保障金魚這個造型才對
 
還有感謝網友 小辣椒 提供的專利規費標準


以上資料來源:智慧財產局


順便一提作者並沒有怪這家廠商,而是認為專利事務所拿了錢卻沒沒給正確的建議誤導剛畢業的學生,導致後續申述遇到一堆阻礙而已

以此告誡所有設計系畢業生在處理專利時要小心為上,畢竟專利權處理的問題很多學校沒教(我們學校也是),希望大家把重點放在如何維護自己的專利權上,而不要去抵制廠商或攻擊事務所

如果想知道更詳細的專利法條款,可以看智慧財產局公開的文件

現行專利審查基準彙編

可以參閱第二篇第三章之2 ”新穎性“ ,以便暸解哪些東西可以作為適格的「引證文獻」。
(要能夠明確證明時間日期且為無法否認的資訊)

還有


這篇文中有提到一些證明著作完成之時間的方式,例如:至法院辦理認證、或請律師認證。不但適用於著作權保護,也可適用於專利舉發、訴訟時作為引證資料的時間證明,缺點是需要付費

另外推薦幾個網路上可以保留電子檔案hash值的時間戳記的服務。利用這些服務,不僅是照片的電子檔,其他任意格式的檔案(文件、資料庫、程式碼),都可上傳雜湊值(hash值)而留存時間戳記(time stamp)。由於是免費,很適合學生參展拍下的作品照片拿去保留時間證明。

http://www.inpit.go.jp/katsuyo/tradesecret/ts.html
「日本獨立行政法人 工業所有權情報/研修館」所提供的時間戳記留存服務。
免費使用,具半官方色彩,信賴性高,號稱保留十年以上
缺點是使用上要懂日文

https://tsa.safecreative.org/ Safe Creative Timestamp Server
西班牙的組織所提供的服務。不須帳號密碼,只要先在本機算出檔案的hash值,上傳貼上即可,免費服務所以每個IP一天只能貼五個hash值
使用上較為簡便但是相對的沒有安全性可言,實際留存多久也不得而知

https://www.safestamper.com/tsa
上面的收費版


補充:

作者說他跟這家事務所是在台灣創意設計中心認識的

他最初有去台灣藝術大學的創意育成中心,等了半個小時等不到承辦人也不知道要問誰,才會再去台灣創意育成中心詢問

到了台灣創意設計中心圖書館,詢問櫃檯該如何進行,當時的員工介紹該在現場的該公司老闆,也沒有要刻意省錢,而是當時沒有想到要再多方比較就直接相信了該事務所老闆這樣
(因為是當時在台創所以就相信了.但實際上地點是台創的圖書館而非台創中心,出了事也跟台創無關,所以不要被當時的時間地點誤導了)

以上有任何意見歡迎提供,經確認後無誤會做修正,謝謝


引用網址:https://home.gamer.com.tw/TrackBack.php?sn=3600310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權所有,保留一切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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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共 56 篇留言

轟之舞
專利很重要...著作權的認知也是。

06-05 17:47

提醬汁◕◞౪◟◉
ヾ(́◕◞౪◟◉`)ノ辛苦了

06-05 17:48

白(不願遺忘露西婭)
感想...真它媽該死!

06-05 17:58

白煌羽
辛苦了

06-05 18:06

鯨鯊
可惜了一位有才能的人...

06-05 18:23

天魔覆滅
富人搶劫窮人的故事又一則...

06-05 18:31

小張
台灣之光,讓全世界知道台灣奸商有多無恥

06-05 18:38

奈櫻
這件事商人不一定要負全責,但學生沒錢真的是大硬傷06-05 18:44
逆辰@月曜譯起來
只能說專利的發明,是一種雙面刃,它或許能讓你日後安然無虞,也可能讓你成果功虧一簣

06-05 18:39

奈櫻
應該說是先讓你以為安然無虞,結果功虧一簣06-05 18:43
白頭翁
看了好難過不知道說什麼 辛苦了

06-05 19:16

荒唐放浪的-唐浪
這種事情,扼殺了一個創作者,製造了一個對國家社會完全沒有益處的廢物資產階級!

06-05 19:18

奈櫻
起碼公司因此創造大量工作機會並行銷到三十四國去,最主要的責任歸屬還是在專利權(事務所、政府)身上06-05 19:20
奈櫻
而且廠商不一定知情(大約99%吧),建議別說死比較好,不然廠商可以告你誹謗罪06-05 19:21
奈櫻
作者也說他並不怪廠商,只是沒跟這家廠商聯繫很可惜,他氣的是事務所騙他錢沒做事06-05 19:22
小熊娃娃
T_T好哀傷

06-05 19:24

荒唐放浪的-唐浪
我倒是覺得,事務所出賣了作者,
不然怎麼會最關鍵的工作沒做?
再者,就算作者沒聯絡,
事務所發現專利權的問題,
為何沒幫助聯繫?
更懷疑事務所是否違背契約,
私下泄漏商品詳細,
讓廠商(順利短時間內開發?)

06-05 19:30

奈櫻
很有可能,但這沒法查証06-05 20:52

請問可否請教廠商名字?
的確,這在法律上完全沒問題,但至少可以試著抵制這樣的廠商?

06-05 19:37

奈櫻
Google金魚茶包就有了06-05 19:55
THEO
漫畫錯字很多建議修改一下。在值班、兩萬元滿專利。

06-05 19:41

奈櫻
知道了,感謝提醒,但要等晚點回家才能改06-05 19:56
THEO
M404836 是一新型專利,並非保護製程,而是保護物品本身。漫畫資訊有誤,請更正。

06-05 19:57

奈櫻
改好了,感謝提醒,我按照這篇文章的解釋http://haungce0511.pixnet.net/blog/post/205933165-%E5%8F%B2%E4%B8%8A%E6%9C%80%E5%AE%8C%E6%95%B4%E6%AF%94%E8%BC%83%E3%80%8C%E7%99%BC%E6%98%8E%E5%B0%88%E5%88%A9%E3%80%8D%E8%88%87%E3%80%8C%E6%96%B0%E5%9E%8B%E5%B0%88%E5%88%A9%E3%80%8D,改成保護結構和裝置,而設計專利則保護很多,以這個案子而言最重要的是保護造型06-05 21:57
羊肉肉肉肉
唉 又是一個讓人心痛的故事
突然有種想法就是要是有人能把專利申請過程該注意的事情弄成簡單易懂的東西就好了
不過這樣講感覺把大家智商都拉低了阿........ 囧

06-05 20:56

粒粒落落
看圖片金魚在茶杯裡蠻可怕的 還不如弄朵花

06-05 21:31

声聞士波修
看一個人的夢想跟未來就這樣毀了.....我覺得不可能廠商都沒有錯

廠商連自己的創作力都沒有只會搶別人的作品,可見他們只會玩法律

根本是合法的強盜。

06-05 22:13

奈櫻
因為他們的自家產品跟設計樣式不一樣,卻跟這位作者的設計樣式雷同,很可能是知情然後避開作者的設計去申請專利,但沒確實證據不能亂說,但事務所缺失是真的06-05 22:20
新蘭
應該告訴大家事務所是哪家?負責人又是誰?

給他紅

06-05 22:32

奈櫻
作者說不希望吃到官司,他沒錢,所以我把事務所負責人都刪了,不能公開然後連累作者06-05 22:43
奈櫻
基律科技智財有限公司,專家說沒問題可以公開,畢竟查專利號也能知道是哪家,法律上站得住腳,只是不能做人身攻擊06-06 00:42
藍筆猴魚
請問有英文和日文翻譯嗎?

06-06 00:03

奈櫻
是說這篇漫畫的英文跟日文翻譯?現在還在作者和專業人士正在校稿,等一段時間吧06-06 00:06
奈櫻
目前修改方向著重在把攻擊性言論都刪掉,以及文博會產業媒合這件事06-06 00:07
法米利恩
就跟愛迪生一樣,專門搶別人發明,說現實的誰真的能有上千種發明阿,不過又是一樁重複歷史錯誤的事情,超人的著作也是阿,請大家詛咒這些偷搶拐騙的小人

06-06 00:05

奈櫻
本來是想說愛迪生的,不過看到他有把燈泡發明人雇用到自己公司給予不錯的待遇就算了,而且這件事問題最大的也不是廠商,而是事務所06-06 00:08
奈櫻
超人我還不知道,我有空去查查06-06 00:09
藍筆猴魚
個人認為有需要讓國外知道此事,因為很多外國人都有買。
然後很多日本人不知道愛迪生是騙子(櫻桃小丸子主題曲)

06-06 00:05

奈櫻
八成人都不知道愛迪生是騙子,但這件事不能相提並論,因為最大責任方不同,隨便舉例很容易引起公憤然後波及到作者,現在在進行修正,可能要等明後天06-06 00:10
夜行貓
Orz

06-06 00:53

AD-易得
感覺申請專利小貴。所以是人沒創意?還是人沒錢創意?

06-06 04:00

奈櫻
看不太懂你的意思...你是想說專利費不是很貴怎麼不繼續繳錢嗎?這整件事就是繳了錢的新型專利沒有法律效用才被別人搶走的,如果你是想問說為什麼不多付錢把專利申請齊全,那是事務所說只要新型就好,作者說知道新型沒用當然願意想辦法籌錢申請設計專利06-06 08:41
轟隆轟隆
欸本篇讓人深深的省思
感謝您的分享

06-06 08:21

雪‧香蓮
感覺目前還是會很常發生這種事情 ..很多學生的創新思想作品都被廠商自己默默地拿去申請專利,而學生都不知情

06-06 09:14

廚房裡的蟑螂
有時候廠商看上的不一定是你,而是你的產品與設計
-
這段讓我想到當時畢業展想進遊戲圈時從獨立開發圈那邊聽到的一個傳聞
廠商以看中你開發的遊戲這個名義把你招進來然後冷凍
讓你想做做不成東西本身也拿不回來
然後想辦法逼退或是用"方法"讓你自己退

06-06 09:55

小辣椒
新型專利的年費頭兩年是兩千五不是兩萬五好嗎......
還有自然人、學校及中小企業得減免專利年費
頭兩年1700

06-06 11:50

奈櫻
那張表上寫的是 第二年後 收費兩千五,作者前兩年繳的專利申請金額確實是兩萬五06-06 12:10
奈櫻
年費是兩年後每年按表繳費,但前兩年繳的是申請費06-06 12:12
小辣椒
新型申請費3000,領證費1000,怎樣都不會是兩萬五
超過的錢,是你給事務所的"服務費",怎樣都算不到申請費上

06-06 12:29

奈櫻
真的嗎,我去問一下06-06 12:37
小辣椒
智財局規費列表
https://www.tipo.gov.tw/ct.asp?xItem=203067&CtNode=7390&mp=1
當然,你可以自己申請就不需要給事務所"服務費"了,不過我個人不是很建議自己弄
雖然以這個例子而言算是負面教材.....

06-06 12:33

奈櫻
沒錯,兩萬五是給事務所的服務費,我改下06-06 14:34
我只想做個好人
單純有感而發 台灣的專利一點都無法保護發明者 雖然有很多大人的理由(笑)不過改個小地方說是改良品的例子太多了 臺灣專利只是大公司賺錢的手段而已

06-06 12:58

ANDYMIO
這有點倒因為果了。

事實上這樣的設計是無法申請到發明專利的,除非茶包這東西是他原創的,
但如果只是造型,那就只是新型,頂多就設計。

還有專利權是有地區限制的,所以想要保障權益就得花很多錢
你每一個國家都要送審跟付錢才能維持權限,但就算別人侵權
你也得花錢請人打官司才行。

所以窮人就沒有設計夢?
支持夢想的永遠都是錢啊...
想靠什麼專利賺大錢,其實是很困難的事,就算你申請
到專利,也要有本錢才能告贏,但跨區的專利訴訟的勝
算是很低的,舉例來說...中美韓這三區是絕對不會讓
外國人勝訴的,哪怕真的是侵權。

06-06 13:06

水色空想
可是他三年沒作品了耶,如果是我,我就會作衍生
然後再和他(子村)尬,一年出一支新的,好歹可以尬12年

06-06 15:05

奈櫻
他在上班,日本動畫公司可是超級累人,每天加班到半夜十一時二點,後續還花很多時間找專利事務所,不太可能有餘力做衍生,而且就算有新想法,一樣沒錢做商品,只能乖乖工作06-06 15:12
奈櫻
現在商品要大賣靠的不是創意或專利,而是用錢累積起來的行銷和品牌名聲,除非當網紅,不然純粹靠創意商品賺大錢幾乎不可能06-06 15:14
月下熊
不得不讓人聯想到陰謀論
這跟買技術後惡意倒閉
再連帶公司被大財團收購省錢
會是這樣嗎?

事務所故意漏洞
等一段時間避風頭
風頭過了直接叫廠商插手
這可能性很高啊

06-06 15:22

Ankh
路過感慨留言.
同事的孩子也是設計相關科系的學生,早在他高中時代身上就兩件智財官司,因為校內展覽的作品就被廠商"致敬",好險當時學校有幫他們注意這一塊,官司是有打贏.
大學時期也是同樣情況.....

小金魚茶包真的很可愛,希望有途徑可以幫忙/支持原作者 .

06-06 15:30

奈櫻
太好了,有學校幫忙真的很難得
可以到plurk、或著到作者的攤位上幫作者加油打氣這樣w06-06 15:34
Àikhùn龜台文
我不能做什麼,理解現在狀況但我還是選擇到該廠商專頁上發一則噓文……

06-06 17:19

奈櫻
別吧,廠商發文說可以讓學生繼續做了,如果該文章有效,且廠商不追究的話,那學生是可以繼續申請專利,所以現在問題就只剩下事務所的責任以及釐清整件事的專利權問題而已,跟廠商無關06-06 17:25
台式義大利麵
看完的感覺很哀痛,我認為這可以推廣到學校去,試著讓學校教導這些出社會能用到的事務。

不然只一堆出社會後都沒路用的課程,有什麼用 = =

06-06 18:10

奈櫻
真的,台藝大視傳系都這樣了,我們學校更是完全沒提過,老師自己也不了解,我覺得這比一堆行銷課程還要重要的多了06-06 18:32
kk741004
新型專利因為申請時只有形式審查(程序、格式對就會核准),如果要行使權利,
則必須先申請技術報告,確認符合專利要件(新穎性、進步性等)後,才能真的去告人。

以這個案例來說,假如廠商的專利是照抄作者的技術,且作者比廠商還早申請,那廠商的新型專利的技術報告一定不符合專利要件,到時就可以直接用技術報告的內容去把廠商的專利舉發。

但如果廠商的專利是基於作者的技術再改良,那可能就會符合專利要件,因為跟作者的技術已不相同。
舉例來說,作者的專利是手機,廠商的專利是手機+照相機,那兩者在法律上是視為不同的創作。
要注意一件事情,專利是"排除他人使用",所以假如作者的專利有效,那麼應該是廠商不能做手機,也不能做手機+照相機,而作者只要不要做手機+照相機就沒事。

很可惜的是作者的專利沒繳費了,所以等於已經放棄他自己的權利,否則廠商要做產品應該要取得作者的授權。

以上只是簡述,還有很多情況沒說到,但假如廠商是完全照抄作者的創作,那應該是可以提舉發的。

另外,設計專利也是要符合新穎性(申請前不能有公開),假如作者的創作早於廠商,那麼直接拿作者的新型專利裡面的圖式,應該也可以提起舉發撤銷廠商的設計專利,除非廠商的設計專利也有改良。

06-06 21:04

kk741004
再申明一點,作者的創作早於廠商的設計專利,只要作者能夠證明他的產品早於廠商的設計專利申請日,那麼廠商並不能告作者,因為作者的產品屬於先前技術。

06-06 21:10

奈櫻
專利這東西的確屬於誰先申請誰贏,但那也是同種類的專利,新型專利只管結構,不能拿新型專利的證明來跟有設計專利證明的人說你先申請金魚造型的,因為本質不同06-06 21:50
kk741004
此外,設計專利保護的是產品的外觀,保護範圍並不會比較多,還是得看申請專利範圍的大小,假如作者當初只申請金魚造型的茶包,那廠商做鯨魚造型的茶包,作者也告不了。

其實我要說的是,其實申請新型或設計都還是能保護到作者,我覺得問題比較大的是,這間事務所怎麼沒建議作者往提起舉發、或者維持專利權去跟廠商收授權費用等方向進行處理,任由作者放棄他自己的專利,可惜了。

06-06 21:25

奈櫻
金魚茶包特點就是外觀,設計專利當然保障比較多,而且新型專利申請率100%,但這位作者在申請的評分僅有2(簡單改變,無創新性),幾乎是廢紙,後來有跟另一家事務所一起舉發,但因為照片留太少,而唯一的校內展照片被說時間不合,且無作者親自參展證明,所以不太好處理,專家們說有機會,但會是條漫長要花錢且沒報酬的路,最後,就算拿回來了,作者也做不出商品,一樣沒效益06-06 21:55
巨像古城大鷲の桐生醬
出社會才知道這世界都馬人吃人....誰在那邊跟你好壞人.....

老闆要的不是員工是新鮮的肝.....廠商要的是錢不是你人的安好.....

可悲的是(法律)上他們沒錯.....但是道德-以下......

06-06 21:32

奈櫻
還是有好人好老闆啦,真的是運氣很差以及危機意識不夠06-07 12:21
kk741004
剛看了一下作者的那件專利,作者有申請技術報告,但是全部都沒進步性,這樣表示作者的專利並不符合專利要件,可能如此廠商才建議放棄專利吧。

但那件專利申請的方向有點問題,作者除了申請金魚造型的設計專利外,還有一個技術重點就是如何在泡水後由原本的茶包變成金魚形狀(照理說技術的重點應該在這裡),但那間事務所似乎只針對金魚茶包本身的結構去寫,只能說撰稿方向有點錯誤

06-06 21:40

奈櫻
事務所撰稿的確有點問題,不過金魚茶包主要是造型創新,造型方面應該要申請的是設計專利,新型是審查功能和結構的,所以在審查時對於金魚茶包的審查僅為"簡單改變"的低評價,原本新型就沒什麼保護性了,如果在專利審查評價低的話價值就更低了06-06 21:47
kk741004
針對你說的"新型專利只管結構,不能拿新型專利的證明來跟有設計專利證明的人說你先申請金魚造型的,因為本質不同",這句話錯很大。
只要在廠商設計專利申請日之前公開的文件中有揭露金魚造型的茶包,當然就可以作為先前技術,也因此作者的新型專利的圖式當然也可以當作先前技術。

06-06 22:16

奈櫻
嗯,這樣說我就瞭解了,所以剛剛一些專家說還可以補救,現在作者也打算重新申請之前放棄的新型,不過應該不會再做更進一步的處理了06-06 23:26
双木朝臣─巡音萬歲
我不知道誰對誰錯
我只看到誰賺誰衰

06-06 23:50

mokujin
題外話

作者有委任事務所來申請專利,但是專利檢索系統上沒有出現代理人的名字?地下代理?

可參考:
https://anntw.com/articles/20140624-WqCc
專利師法第32條

06-07 00:58

奈櫻
正在問,如果只接受撰寫說明書的委託那就沒有違法06-07 10:53
明白
專利有其要件 若作者能舉證其後者的的專利要件消失 或許會有後續

06-07 13:29

奈櫻
說不定有機會拿回委託費,不過還要看當時契約內容06-07 13:59
明白
我說的不是這個喔 是更有意義的

06-07 14:04

巨像古城大鷲の桐生醬
工作新鮮人就算有危機意識也會礙於新人身分被壓榨的.....

06-10 22:57

奈櫻
當然,因為你做不下去以後找其他工作就很難,只能硬著頭皮做06-10 23:22
巨像古城大鷲の桐生醬
這個不是當然八-口-.....我最近在跟我上面的人講到這件事.....

他們很喜歡把那些學生跟新進人員1個人當3個用....

這不是正確的吧?不是說啥你撐過去就你的這種鬼話.....

還是只有我覺得這有問題......

06-12 11:52

巨像古城大鷲の桐生醬
我還以為勞動者拿相對應的報酬是正確?

還是我太天真了?

06-12 11:53

奈櫻
有點天真,社會上淺規則太多了,如果覺得公司不好提早走是你會留下不好紀錄而不是公司,所以一開始就要慎選公司,然後報酬給予的規則一般有兩種:在你把老闆規定的事情做完前,做多久都不算加班費,因為他覺得你辦事不力,另一種是你就算事情完成很快,他也是按照時間給你薪資而不是按照你多做多少06-12 12:11
奈櫻
所以保持在剛好做完事情,時間也剛好,把應付公司省下來的精力和時間拿去做其他事情準備獨立創業,這是最聰明的辦法,除非你公司老闆很好或著你想在公司工作一輩子06-12 12:14
巨像古城大鷲の桐生醬
所以我說拉.....我不擔心工作的問題.....我自己有能力賺....

我比較在意你也知道這是不對的...但這個世代的人卻都習以為常?

說白點我自己平常有在留公司的底.....畢竟公司不是說一句潛規則就可以帶過的阿.....

況且我還以為分配工作適時合作是老闆要做的事情?不是整天數錢跟如何躲法規賺錢?????

你這樣舉2例子也知道一訂有地3種情況就是不論你做多做少你上面都會說你做太慢了.

我無法理解?你們今天被壓榨了卻都閉嘴不說話只為了當個好好先生?

那相比之下是我比較極端還是正常人......

06-12 15:14

AJL
這個故事讓我感觸良深……
其實我自己本身有一系列的設計需要申請專利,商品類別是十八類變形兵器,已經專研超過五年以上的時間卻還在設計稿階段~
慶幸的是我的設計可不像金魚茶包那樣被綁定在一種領域,而是橫跨多種領域開發範圍極為廣泛!
經由在某島四格版上的討論,我決定要請位專利相關律師並找間跨國大公司商談,跟他們合作共同持有專利權,這麼做有兩點好處:
第一點是我可以不必出錢就能免費取得原始設計專利權,而大公司也會取得修改自原始設計的商品專利權
第二點是跨國大公司能申請多國專利來讓商品更不容易被仿冒,多國專利的延續費用則交由大公司出錢維護
但是這麼一來我就得放棄其中一種領域全部交由該家大公司來獨佔研發產品,商品化量產販售後的利潤全歸大公司所有。
不過相對的我可以拿多國原始設計專利以及已經開發完成的商品,直接找別家公司洽談授權不同領域的專利,對我而言這是讓我的設計商品化最快速的捷徑了!
接下來我會先從為該系列取個響亮的名稱以及設計專屬商標開始著手。

06-13 02:23

奈櫻
嗯,加油!06-13 10:28
張小白
以下轉發某位專業專利律師的看法供大家參考~(PART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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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網頁資料簡單檢索智慧局的專利資料庫,查到M404836(創作人鄒瑾瑜)新型專利,D159730(申請人子村公司)設計專利,及M481215(申請人子村公司)新型專利。猜測網頁資料指的就是這幾件了吧。
  網頁資料似乎認為設計專利可以保護「以金魚造型設計茶包」這個「概念」或「發想」。這個誤會大了。
  發明專利保護的是「發明」,發明可以是物品發明、物質發明或方法發明等;新型專利保護的是「新型」,所謂新型,指的是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設計專利保護的是「設計」,專利法規定的「設計」,指的是「對物品之全部或部分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
  M404836「金魚茶包」之設計如下圖左,D159730「金魚茶包」之設計則如下圖右。依我對設計極粗淺的瞭解,一點也不覺得這是同樣的「設計」!
http://twpat2.tipo.gov.tw/tipotwousr/00010/pdf.pdf?871756969
M404836
http://twpat2.tipo.gov.tw/tipotwousr/00010/pdf.pdf?989702590
D159730
  這比較像是針對「以金魚造型作茶包設計」這道習題的不同設計吧?試問若真有這道習題,真有兩個學生交出這兩個設計,真有人會認為是哪一個學生抄了另一個學生的設計嗎?命題老師可以說,所有針對這道習題作出的設計,都屬於命題老師嗎?
  M404836創作人出了這道題(概念、發想),也作出M404836「金魚茶包」之設計,後來申請成M404836新型專利。子村公司就同一題目作出D159730「金魚茶包」之設計。提出概念、發想的M404836創作人,除了自己提出的設計之外,可以藉由設計專利權獨佔此「發想」下衍生出的任何設計嗎?
<未完待續>

06-19 13:58

張小白
以下轉發某位專業專利律師的看法~(PART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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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這位學生來諮詢我,我會怎麼建議?
1. 首先必須澄清:設計專利只能保護「設計」,不能保護「發想」。避免學生因誤會而抱有不當的過多期待。
2. 就「以金魚造型設計茶包」之保護,目前想到可能可以考慮建議的:
  (1) 新型專利,保護「以金魚造型設計茶包」之「形狀、構造或組合」:
      將保護放在茶包的「形狀、構造或組合」上,才可能超出「M404836『金魚茶包』設計」的範圍,取得不限於該設計的權利。但關鍵在於「形狀、構造或組合」該如何界定,才能達到保護的效果。這必須與創作人進一步詳細討論,先具體界定「發想」的「形狀、構造或組合」,才可能判斷新型專利的權利範圍該如何安排。也可能討論的結果,根本界定不出有效且有意義的「形狀、構造或組合」保護方案。我認為這是「發想」沒有具體化的問題,不是事務所夠不夠專業的問題。
  (2) 設計專利,保護M404836「金魚茶包」之設計:
      只保護「設計」。權利範圍不及於其他設計,例如D159730「金魚茶包」設計。
可以建議設計人考慮要不要申請幾個設計專利,把想得到最佳的幾個設計都申請下來,阻擋競爭者進來;至少讓競爭者即使進來,也只能其他(可能)較差的設計。
  (3) 搶先推出市場,先佔商機:
      靠商場競爭法則,搶先推出、一炮而紅,說不定比申請專利還要實在。
  (4) 立體商標:
      申請金魚造型的立體商標,指定用於茶包。商標法的保護要件與專利不同,在於「消費者混淆誤認」。如果取得「金魚造型的立體商標」,在第三人將不同設計的金魚立體造型用於茶包時,仍有可能造成消費者誤認。因此有機會將保護範圍擴大到原本的「設計」之外。商標權還有個好處,是可以無限延展,只要還有維持的價值,可以不限次數每十年延展。
  (5) 著作權:
      著作權屬創作保護,不需申請。但只能保護「重製或改作自原著作」,保護的範圍比設計專利還小,但時間超長。
<未完待續>

06-19 14:02

張小白
以下轉發某位專業專利律師的看法~(PART 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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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上述各種保護也可以考慮併用。但必須指明,所有法律上的安排都不是絕對的,專利權、商標權都有申請不下來的風險、都有將來被認定無效的風險;一炮而紅可能不單純只是創意決定一切;所有權利都有競爭產品是否侵權如何認定的風險。
3. 和子村公司的關係:
  如前所述,我認為子村的設計和學生的設計根本就不同,無法據學生的設計舉發子村的設計專利,也無法據學生的設計主張子村的設計屬於學生。
  因此,參展的照片根本沒有用(要是有用的話,M404836的圖就可以用了),網頁資料所稱時間太早不能使用云云,有點不知所云,不知如何評論。
  子村的聲明沒有太大的意義。若設計不同,如M404836設計的產品就不會侵權;若設計相同,則M404836即可證明子村專利無效。因此無論設計相同或不相同,子村都抓不到如M404836設計的產品。
4. 和事務所的關係:
  學生及網頁資料上的看官們,對於事務所顯然頗有微詞。我認為其中顯然有許多誤會,也可能有事務所可以做得更好之處。很多事實沒有確認之前,我無意(也實在沒有辦法判斷)譴責事務所,也無意為事務所辯護。
  唯一的意見是,兩萬五千元的服務費(不知包含什麼),真的超便宜!
  
  換作是我,若學生來找我諮詢,光是上述說明,說不定要花兩、三個小時,甚至花一整個下午都不夠,我一個小時收諮詢費一萬塊,不知學生或看官們會不會罵我黑心?不然一個小時算五千好不好?三千呢?喔,忘了說清楚講明白,申請費另計喲,我講律師倫理,絕對不會用兩萬五的低價去惡性競爭啦!

如何選擇事務所?大哉問!我的答案是:別人都不夠專業,找我就對了。你信嗎?

自認還算專業的專利律師

06-19 14:03

copybear
專利蟑螂

10-27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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