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1日,新的法規修訂為保險商品帶來了7項新規定,當中受到較為顯著影響的便是附保證型投資型商品。國泰人壽投資型商品部協理黃建智認為,法規是為了未雨綢繆,確保市場健康發展,只要退休理財、傳承2大剛需不變,附保證型投資型商品依然受民眾的需要。

  臺灣民眾一向喜歡購買儲蓄型或投資型商品,看中的就是其兼顧保障與理財的特點,而附保證型投資型商品的推出,則為民眾在金融面也增添防護傘,也就進一步提升了民眾對這類商品的青睞。

  2021年2月18日,金管會保險局發文宣布,將修正「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除了對資料保存、說明等事項有進一步細化規定以外,對於保險商品主要有7項新規定,並於3月1日正式開始實施:

  1.保險公司設計附保證給付之投資型保險商品,僅得提供保證最低身故給付金額,且該保證最低身故給付金額不得高於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或各投資標的投資配置時點匯率換算之總額,且前述保證最低身故給付金額應按部分提領金額及扣抵保險單借款本息占保單帳戶價值之比例減少之。

  附保證給付之投資型保險商品之專設帳簿資產如為委託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或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事業代為運用與管理者,於全權委託帳戶之單位淨值低於該帳戶成立當日單位淨值80%時,不得提供資產撥回。

  2.保險公司設計附保證給付之投資型保險商品,至少應依被保險人性別、投保年齡計算及收取保證費用,如有以年齡級距計算保證費用者,每1級距最多為5個年齡區間。

  3.投資型保險商品不得有提供保戶立即投資選擇之約定。

  4.投資型保險商品連結之消極管理之資金停泊帳戶,如確有相關管理成本,應於宣告利率中反映,不得另外收取。委託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或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事業代為運用與管理專設帳簿資產之投資型保險商品,其投資資產管理費用,應自委託投資資產投資標的實際投資配置日起始得收取。

  5.投資型人壽保險商品,不得有不停效保證之約定。

  6.萬能人壽保險商品,不得有不停效保證之約定,若有宣告利率保證,應於計算說明中需敘明其條件之合理性及對該保證之風險評估暨準備金之計算方式。

  7.保險期間1年以下之個人健康保險商品整體附加費用率如有超過36%者,除依前項規定備齊文件外,應另檢附佣獎成本等變動費用合理性分析及同類型商品費用差異分析等說明內容。

                    資料來源/金管會保險局

  國泰人壽投資型商品部協理黃建智表示,7項新規定之中,第7項是針對健康險的規定,與投資型商品關連不大,對業務員與客戶本身也沒有直接影響,而其他6項新規定中,真正產生了較大影響的,其實只有第1、2項。

2項新規定,推動附保證型投資型商品的健康發展

  投資型商品開辦之初,立意在於協助民眾做好退休規劃,在退休後沒有收入的時候,仍有一筆現金流能夠幫助維持生活品質,同時能夠以壽險保障做好資產傳承的規劃,再加上類全委的機制,讓客戶可以避免投注太多心力而影響了日常工作。

  而附保證型投資型商品,則是在投資型商品的基礎上再多了一層金融面的保障,讓客戶能夠參與資產的上漲,而由保險公司為其承擔虧損風險,提供止損並保全資產;並將該保證之費用併入全委經理費中,降低客戶因投資單位減少而帶來的月配息下降,令配息平穩。

  到2021年2月,市面上共有5間保險公司推出附保證型投資型商品,並且有許多保險公司跟進,積極向金管會遞送此類商品之申請,這也讓金管會更加重視此類商品,並且設立規範。

  自3月1日起,新規定的實行之下,附保證型商品將出現2項最主要的變化:一是投資型商品之保證給付功能只限保證身故給付,額度限為所繳保費總額,且帳戶淨值低於80%時月配息商品應停止撥回;二是附保證型投資型商品不能再「一率到底」,必須像其他商品一樣,依照不同年齡、性別、職業等條件精算不同之費率。

  黃建智表示,附保證型投資型商品的保證給付功能,主要是藉由提供部分保證事項,降低保戶對於投資市場波動所造成的擔憂。擔心虧損是人之常情,為了讓客戶能夠安心將辛苦賺得的資產託付,因此衍生了各種保證項目,提升客戶對所購買保單的信心。

  金管會要求保證額度總額上限訂為總繳保費總額,黃建智認為立意在於保證保險公司有足夠的償付能力,以及避免保險公司間的惡意競價。未來再此類商品市場發展成熟之後,金管會或許會放寬相關規定。

  至於保費費率的部分,原本的立意其實也是一種共同承擔風險的觀念,由風險較低的保戶保費幫助風險較高者承擔。用比較具體一點的數字舉例的話,假設一般年輕人的風險值為30,高齡者的風險值為80,保險公司可能會在評估後以60作為統一收費依據。

  但金管會認為這樣的作法是有疑慮的。首先,如果保險公司的估計與未來的實際情形不符的話,高估風險還好說,一旦預期風險設定過低,預期風險與實際風險中間的差額就須由保險公司自行承擔,這無疑是種不健康的現象。

  其次,各保險公司的風險計算方法不盡相同,各公司的費率也就不同,這樣有可能會造成保險公司間惡意競價的可能性。為了防止這樣的情形出現,金管會於是未雨綢繆,要求將風險反映於個人費率,從源頭事先預防這樣的問題出現。

  同樣的,如果未來市場證明了原本的作法是合理且能夠受控的,金管會也不會一直墨守成規,而是會根據情況的不同而做出相應的法規調整。畢竟無論什麼法規修訂,目的都是為了保險市場的健康發展,以及重視民眾應該擁有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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