錄取後答應去上班、報到前卻出現更好的選擇,怎麼辦,我可以反悔嗎?|104職場力

錄取後答應去上班、報到前卻出現更好的選擇,怎麼辦,我可以反悔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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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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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職期最開心的,莫過於收到面試offer,既是對自己能力的肯定、又對未來的職涯有一份保障,但如果......錄取通知來了不只一份,甚至發生上述時間差情況,該怎麼辦呢?儘管錄取多家公司是求職者「最甜蜜的負擔」,但是幾乎碰到的人都不知道該怎麼解決這個兩難題,魚與熊掌不可兼得、到底該如何表達自己的真心意,又不至於讓自己成為眾家企業人資眼中的「黑到發亮」黑名單呢?

文/《104職場力

目前我已經拿到A公司offer,正在等B公司結果。我對B公司較有興趣,待遇也好上許多,但B公司要到六月中才有結果,而A希望我在五月底給出最後決定......

我不知道該怎麼辦回覆A公司,要坦承我在等B公司嗎?可是萬一B沒上豈不是兩頭空?還是先答應A,假如到時候確定錄取B、再跟A反悔?或者有更兩全其美的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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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錄

  1. 主動告知自己面臨的狀況
  2. 可以先答應去上班、然後事後反悔嗎?
  3. 可以跟A公司商量、延後報到時間等待B公司通知嗎?
  4. 可以跟B公司商量:已收到其他的錄取通知,是否願意先評估錄取我嗎?
  5. 到職失約,會有法律責任嗎?

獲得數家公司的面試機會,並且都有機會錄取,顯示對求職者個人能力的肯定、也代表在就業市場上擁有競爭力,無疑是最值得開心的一件事。但求職者的挑戰,在正式上班前就必須面對,職涯前輩們說的一句話非常值得參考:

工作是一連串的選擇,找工作也是選擇。

作出對自己最有利的選擇、讓自己順利追逐夢想,又不至於在選擇過程中造成每間公司的損害,是在處理這類事件的最佳解法。職場前輩們的分享,可歸納出幾點重點。

1. 主動告知自己面臨的狀況

企業的人資在徵才時,幾乎都有自己內部的既定流程,從刊登、遴選、決策,到正式發出錄取通知,都是耗時耗力的工程,即便是求職者已經約定到職日,後續也要進行正式報到的各種人事工作,任何一個環節有狀況,都會牽一髮動全身、影響許多人力佈局。

所以,愈早讓企業人資知道狀況,愈有機會獲得彈性空間。

前輩A:我建議你可以打電話讓你比較有興趣的公司知道,你同時有其他企業已確定要錄取你,但是你很喜歡這份工作,問對方是否可以有機會提前告知確認是否錄取。 如果對方真的很想爭取你個好人才,就有機會縮短評估的時間,或者直接下決定。

前輩B:問題在A公司如何回覆,期限在5月底前。關鍵因素在您對B公司就任的把握度有多高,有75分就告知A公司不報到了,謝謝A公司提供的機會。若您對B公司就任的把握度沒有把握,在5月底前就至A公司報到任職。

前輩C:其實心態好到哪一間都可以做的很好,好好跟公司說不用顧慮會不會變黑名單,說不定沒去的那個公司也會找到一個好員工。

2. 可以先答應去上班、然後事後反悔嗎?

很多求職者會認為,既然通常公司都會有三個月的試用期,那員工應該也有對公司的「賞味期」,先去適應看看公司狀況和文化,如果覺得苗頭不對,大不了就趕快離開就好了,所以就用僥倖心態去思考:「我應該可以先答應去上班,然後到時候B公司通知錄取了再反悔,應該沒關係吧?」

一點也不,這麼做其實糟透了!

前輩A:最大的忌諱就是到職失約,已經錄取了卻沒有通知就不來報到或是來幾天就突然消失,職場很小的,難保未來不會相見,必須保持應有的禮貌和態度。

前輩B:這是很不負責的行為,不建議你如此,你怎麼知道AB公司剛好人資有相互認識。那麼你在兩公司都將被註記。(我是剛好我遇到,兩公司人資是同學的)

前輩C:這其實是道義問題,端看你心中的道德感有多少。

前輩D:跳出去應該就跳不回來了,要三思。

前輩A補充:將心比心,企業招募一個人耗時耗力,好不容易找到合適人選也錄取答應報到了,突然就不來或是來兩天就走人。等於所有招募的流程要重新來一次,原定的工作也沒人做或是沒人可交接,是多麼讓人生氣的事。

3. 可以跟A公司商量、延後報到時間等待B公司通知嗎?

前輩A:當然針對已經願意錄取你的公司,你也可以請問對方可以再多給你一點時間考慮嗎? 因為你這次面試多家公司也陸續收到邀請,希望都面試完一起考慮。但是企業願不願意等你,關鍵還是你是不是他們很渴望的人才以及這個職缺的急迫性,畢竟這是機會成本。

前輩B:可以,但是這麼說很不尊重A公司(把A當驢)。請先告知A公司與協調 因故需要延後報到。

前輩C:A公司基本上能拿出的條件就那樣,他就必須承擔失去人才的風險成本,對妳而言,妳選擇了B公司一樣要承擔回不去A公司的結果,兩方面都有時間成本。

4. 可以跟B公司商量:已收到其他的錄取通知,是否願意先評估錄取我嗎?

一樣的狀況,我可以反過來告知那間更想去的公司:「有人要錄取我了,你們願意加快評估腳步來搶人嗎?」,這麼做會不會有風險呢?我們來看另一則問答。

近日收到B工作錄取,須在一週內確認回覆,但更想要A工作(兩間公司非同一產業),因A工作更具有學習及挑戰性,其餘條件差距不大。

請問假使聯繫後A的公司還在考量階段(面試後對方多次主動聯繫瞭解其他資訊),是否可向A方說明“已拿到其他錄取通知,但更想要A工作”,去推動提高A錄取的可能性?這做法有風險存在?亦或向B工作拒絕,一邊繼續面試,等待A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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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輩A:B工作錄取,須在一週內確認回覆,在截止的前一天回覆到職。至於今天到截止的前一天,對A工作想怎麼施力就推動吧。若B工作截止的前一天,尚未取得A工作的offer。

前輩B:是可以的,通常面試結束後會留下連絡方式(電話、E-Mail都是),可以主動聯絡B公司說明自己的狀況,並適時表達自己更有意願加入B公司,是否可加速評估時間、或是簡單先給自己一個口頭承諾,以利後續的時間安排,不用擔心是否唐突,因為您評估的重點是更想加入A公司、公司通常也願意僱用主動效力意願較高的員工,並非壞事。但關鍵還是在於您是否是他們渴求網羅的那匹千里馬,通常若是企業很希望網羅你入職,這一點彈性會很樂意給的、甚至還會覺得您是積極主動、懂得回報狀況的人,也許還會更加分哦!

5. 到職失約,會有法律責任嗎?

如果求職者答應企業任職後,突然臨時變卦「反悔不去到職」,除了變成人資的黑名單、列入企業的拒絕往來戶之外,這麼做究竟會不會有法律責任呢?

若是真的到職失約,會有法律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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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法務長 蘇宏文 律師分析,坊間常見媒體報導,求職者投訴企業,明明已經發出錄取通知,卻於報到日前反悔的例子。對求職者而言,其結果自然難以接受(有時已經辭掉現有工作,弄得二頭空),揚言要怒告企業(延伸閱讀:面試隔天通知錄取,隔2天卻說對不起,該怎麼辦?)。

難道只有徵才企業會爽約嗎?恐怕不是,求職者也可能腳踏二條船,雖然收到其中一家錄取通知,工作有了著落,但心中仍寄望於另一家心儀企業。不免擔心,若先接受前者的錄取通知,在報到日前,突又接獲後者的錄取通知時,反悔不去前者企業報到,會不會挨告啊?

當事人雙方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民法第153條第1項定有明文。通常情形,徵才企業發出錄取通知(無論是口頭或書面,實務上多以電子郵件或書面通知為之,口頭有舉證上的困難)的意思表示給求職者,而求職者於接收後亦表示承諾(接受)的意思表示給徵才企業,表明雙方互有「受該徵才企業僱用」及「僱用該求職者」的合意,雙方間的勞動契約已經成立生效,只是以約定報到日為求職者實際提供勞務的開始日期而已。

除非錄取通知上,特別載明「雙方勞動契約以求職者確定報到之日始發生效力」,或「雙方勞動契約以求職者於約定報到日報到並完成全部報到手續後始發生效力」等之約定,無論是求職者或徵才企業,任一方於約定報到日前反悔不去或取消錄用,因勞動契約尚未生效,不發生未履行契約義務的違約問題。但如此寫,固然帶給雙方反悔的彈性與便利性,只是離報到日尚有一段時間生變的不確定性升高,實務上,做此約定者較屬少數。

若錄取通知未載有上述特別約定,則徵才企業之一方發出錄取通知(要約),而求職者之一方於錄取通知上簽名表示接受(承諾),雙方間的勞動契約即已成立生效。此後,求職者如未得到徵才企業的原諒,而任意反悔不按時前往報到,即屬債務不履行的違約行為,徵才企業有權向求職者請求賠償損害(例如原已支出的招募費用或重啟招募所生費用或補充臨時人力所生費用或準備報到所支出之名片印製費用等)或給付違約金(若錄取通知上有約定違約金條款),也就是求職者爽約是有可能挨告的

小編劃重點
1. 如果收到錄取通知後有其他打算,切記一定要主動告知
2. 到職失約,或報到後再反悔都是大忌!
3. 企業如通報104經查證屬實,求職者將永久被停權!
4. 主動和企業提出延後報到的需求,讓企業人資協助你做決定。
5. 到職失約實際上是有法律責任的,求職者若爽約是有可能挨告的,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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