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韓劇《非常律師禹英禑》之彩券案看稅務及夫妻財產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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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碩勻

信達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所長/臺灣與英國國際會計師CPA CFP認證理財規劃顧問/IARFC國際認證財務顧問師協會講師,著有《節稅的布局》及《重複的力量》


  最近在Netflix爆紅的韓劇《非常律師禹英?》,劇情講述進入大型律師事務所的天才自閉症律師,在情緒及言語表達都有問題的情況下,經歷一件件官司後,以獨特的思維及不屈不撓之精神的成長過程與心路歷程。提醒,以下會有劇透,還沒看過第11集的可以直接跳過下一段的故事大綱。

  《非常律師禹英?》第11集〈鹽先生、胡椒小姐及醬油律師〉中,描述一樁3位朋友合資購買彩券,約好中獎就3人平分的故事,3人果不其然中了大獎,但中獎後,其中1人卻翻臉不認,不承認彩券是3人合資,因此「鹽先生」找了「醬油律師(即女主角禹英?)」告上法院。

  由於3人是用賭博得來的資金合購彩券,原本律師認為非法資金來源可能不利訴訟人,所以不願幫忙;然而「鹽先生」揹著太太「胡椒小姐」貌似恩愛,又說想把勝訴的彩金給太太,致律師們就答應代為訴訟了。最後用證據證明彩券是3人合資購買的,法院判定要分1/3給鹽先生,然而在分得獎金後,「鹽先生」打算拿走所有分得的獎金並與「胡椒小姐」離婚,還另結新歡。

  「鹽先生」還特別去諮詢「醬油律師」,得知中獎獎金屬於「特殊財產」,彩券獎金並非經由夫妻共同勞力所得來的,因此在韓國的法律上是中獎獎金不列入婚後財產,而「胡椒小姐」無法要求「鹽先生」分配一半的獎金,所以就大膽惡意地做出一些想讓太太答應離婚的舉動,不料結局時意外被車撞身亡,所有財產包括彩金最終仍由太太及小孩取得。

  在臺灣也有樂透、刮刮樂等公益彩券,那麼在臺灣法律上,關於中獎的獎金在稅務上有何規定?集資包牌中獎有贈與稅的問題嗎?夫妻離婚是否可以要求分一半的中獎獎金?彩券獎金有無繼承權?若像故事中先生預謀離婚惡意脫產怎麼辦?如果夫妻一方對家庭沒什麼貢獻對於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可以要求減少嗎?

我們先來討論彩金相關的稅負問題!

中獎會被課多少稅金?

1.公益彩券

*中獎人若為個人或外國法人

  不論是在臺灣境內居住之個人或非臺灣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臺灣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中獎獎金每聯(組、注)獎額不超過新臺幣5,000元者,免予扣繳;每聯(組、注)獎額超過新臺幣5,000元者,應按給付全額扣取20%。

  另外,因這項獎金係採分離課稅,即使中獎人是在臺灣境內居住之個人,也不必再計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課稅,而所扣繳的稅款也不能夠抵繳或申請退還。

*中獎人在臺灣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

  其中獎獎金,除扣繳20%稅款外,仍須將中獎獎金列入其他收入申報,不適用分離課稅之規定。

※超過獎金課稅門檻之中獎彩券印花稅課徵如下:

  中獎獎金逾新臺幣5,000元,以現金或轉帳方式支付獎金者,需代扣4‰印花稅。

  中獎獎金逾新臺幣5,000元,以支票支付或自行貼用印花者,則免代扣印花稅。

  中獎獎金如以支票支付者,依各兌獎金融機構規範,須酌收手續費。

2.參加機關、公司舉辦摸彩活動所取得之獎金或實物獎品

  獎金或獎品價值超過2萬元時,扣繳義務人就應該要依給付全額「預先扣繳」10%的稅款,並按實申報。

集資中獎留意贈與稅的問題

  關於集資中獎,臺灣與韓國相似,一樣是可以舉證證明當初出資的約定,依照集資的比例來分配獎金,這樣的話非屬贈與,不用申報贈與稅。因此集資投注要注意證據的保留,例如每人出資金額、分配獎金、購買地點與時間的對話紀錄等資料,作為分配獎金依據外,也方便日後提供國稅局查核;倘若無法提供集資證明,最高恐須繳20%的贈與稅。

更多內容請見《Advisers財務顧問》雜誌第40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