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象

所創或所營事業負責人或事業體,如符合下列條件,得依個人或事業體名義,擇一提出申貸:
1、個人條件
(1)負責人於中華民國設有戶籍、年滿18歲至45歲之國民。
(2)負責人3年內受過政府認可之單位開辦創業輔導相關課程至少20小時或取得2學分證明者。
(3)負責人登記之出資額應占該事業體實收資本額20%以上,屬立案事業無出資額登記者不受此限。
2、事業體條件
(1)所經營事業依法辦理公司、商業、有限合夥登記或立案之事業。
(2)其原始設立登記或立案未超過5年。
(3)以事業體申貸,負責人非我國設有戶籍國民者,應持有我國政府核發之創業家簽證、就業金卡或有效居留證,且須年滿18歲至45歲。

用途

1、準備金及開辦費用:於該事業依法完成公司、商業、有限合夥登記或立案後8個月內提出申請(應徵取相關佐證資料)。
2、週轉性支出。
3、資本性支出:購置(建)廠房、營業場所、相關設施,購置機器、設備及軟體等(應徵取相關佐證資料)。

額度

1、準備金及開辦費用:最高新臺幣200萬元。
2、週轉性支出:最高新臺幣400萬元。
3、資本性支出:最高新臺幣1,200萬元。

期限

1、準備金及開辦費用、週轉性支出:最長6年(含寬限期最長1年)。
2、資本性支出:
(1)機器、設備及軟體:最長7年(含寬限期最長2年)。
(2)廠房、營業場所及相關設施:最長15年(含寬限期最長3年)。

擔保

提供十足擔保或移送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

利率

依中華郵政郵政儲金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0.575%,機動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