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一次搞懂7天鑑賞期!

蕭啓訓/執業律師

現今社會網路購物盛行,而消費者也多認識於網路購物應享有「7日鑑賞期」(亦即消費者享有7日內隨時解約的權利),但此一權利是否適用於所有網購商品?又應該要以何種方式向賣家行使解約權?此外,如果有賣家刻意向消費者隱瞞其享有此一權利,以致消費者錯過7日之解約行使期時,消費者又應該如何自保?以下就一起來看看「消費者保護法」(下稱消保法)是如何規範的,而一次搞懂「7日鑑賞期」這個概念!

哪些情況消費者才享有「7日鑑賞期」?

此問題大致可以從「交易類型」及「商品類型」兩個層面加以說明:

(一)交易類型

依消保法第19條第1項規定,只有「通訊交易」及「訪問交易」兩種交易類型,消費者才享有「7日鑑賞期」的權利。

所謂「通訊交易」,其涵蓋範圍包括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而因此交易類型,消費者未能親自檢視商品或體驗服務,故特別賦予消費者享有此一權利。

而所謂「訪問交易」,則是指賣家未經消費者邀約,而主動拜訪、接洽消費者,於消費者的住居所、工作場所、公共場所或其他場所訂立契約的交易類型。而此種交易類型消費者或可親自檢視商品或體驗服務,但因這種交易的賣家是「不請自來」的,故消費者可能對商品並無充分認識,而在賣家三寸不爛之舌的半逼迫下倉促購買,因此,消保法對於此種交易類型,也特別賦予消費者享有此一權利。

(二)商品類型

依「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規定,下列商品類型縱屬「通訊交易」而購得,但若經賣家告知不得退貨,則消費者亦不得向賣家行使解約權:

  1. 易腐敗、保存期較短、解約時快過期

  2. 客製化商品

  3. 報紙、期刊或雜誌

  4. 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5. 數位商品或已完成之線上服務

  6. 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

  7. 國際航空客運服務

7日內,不滿意如何解約?

若消費者於7日內不滿意商品,依消保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應透過「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等方式向賣家行使解約權,故打電話跟賣家說要解約退貨,是不符合消保法解約的規定的;又消費者在行使解約權時,並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

此外,消保法第19條第4項規定,只要在7日內退回商品或發出書面解約通知,契約即視為解除,換句話說,不以賣家收到貨品或解約通知,才生解約效力,因此,一定要保留相關解約通知之紀錄,以證明自己確實有在7日內行使解約權。

賣家沒告知我可以解約,導致我錯過7日解約期怎麼辦?

有時網路賣家為避免消費者於7日內行使解約權,而刻意不告知消費者有此項權利,以至於消費者錯過7天的解約期。

因此,為了避免此類情況發生,而影響消費者權益,消保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特別規定,賣家應將解約的行使期限及方式,以清楚易懂之文句記載於「書面」,提供給消費者。

而如果賣家刻意不提供上開資訊,依消保法第19條第3項規定,解約的7日將自賣家提供相關資訊時,才開始起算,除非消費者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已超過4個月,解除權始歸於消滅。

小結

在搞懂「7日鑑賞期」後,下此若收到不滿意的商品,就大大方方向賣家行使解約權吧!而無須再自認倒楣,平白花了一筆冤枉錢。

照片來源:Unspl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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