罷免社區管委會有解! 善用規約退場機制 | 好房網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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罷免社區管委會有解! 善用規約退場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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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房News記者馮牧群╱台北報導

有時社區管理委員會和居民的衝突會升高到罷免委員或主委的地步,翻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卻找不出任何可以進行罷免的規定。事實上,住戶遇到不適任的委員或主委並非無計可施,專家解釋,問題答案不在法律,而是社區本身的管理機制、規約中是否有針對這類狀況預做準備。

社區住戶如選錯管理委員,並非沒有挽救方法。(好房News記者陳韋帆拍攝)

新北市永和區調解委員會,調解委員與兩肇雙方調解現場。(好房News記者 陳韋帆/攝影)

崔媽媽基金會組織經營管理講師饒後樂說,大樓管理委員的任期多為一年,法律規定最多二年。對社區而言,選錯人或是讓人乘虛而入,導致對管理制度的傷害、對住戶權利的壓迫,將是長期且難以預估的。

想針對某些或全部管理委員進行罷免,且避免衝突擴大與內部關係惡化,社區應採取「管委會任期中全面改選」來解決住戶與委員間無法化解的衝突;當多數住戶不滿意委員表現時,可藉由全面改選召開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重新推選委員。原委員如獲得多數住戶支持,仍可繼續留任,風評不佳、惹人非議者,可能因此被其他人取代,新的管委會產生後,須推選新任主委與常委,任期則至原任管委會屆滿為止。

饒後樂表示,管委會任期中全面改選的優點是沒人會在衝突中成為被針對的對象,職務遭取代者容易找到下台階,新任委員經過最新民意洗鍊,能代表多數人對公共事務處理的利益與意向。但為確保組織運作穩定,避免三天兩頭改選,社區發動全面改選的門檻不應太低,最好有1╱4、甚至1╱3以上區分所有權人連署要求召開會議,會議中有超過絕對多數比例同意 (例如超過2╱3出席,其中3╱4以上同意)才可實施。

他補充,相關規定應明訂於規約,如規約中沒有訂定,應先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通過在規約中增訂規定,再啟動改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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