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婚后财产该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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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分割及权利归属可以说是难点重的难点。在此,给大家讲解几条重点:

(一)区分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6、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注意,若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所有权归属做书面约定的,依约定。

(二)区分出资的来源

出资的来源可能会影响对财产的贡献大小及房屋归属。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发生形态变化不导致所有权发生变化。婚前的个人财产还是个人的,婚后以婚前财产购买的物也属于个人财产。所以在确定财产归属时,认定出资时间是极其关键的一步。

举个简单的“栗”子(一),小红(女)和小明(男)在2008年相恋,后双方感情稳定,决定结婚,遂于2009年6月20日前往民政局办理婚姻登记,于2012年10月25日购买房屋一套(登记于两人名下),车辆一辆(登记于男方名下)。

很明显,在这个例子中认定房屋和车辆的所有权人时,不以登记的姓名来确定归属,可明确为两人共同共有。

重新举个“栗子”(二),小红(女)和小明(男)决定结婚,婚前小明购买房屋,以个人财产付了50万(房屋总价70万),将房屋登记在小明一人名下,后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共同偿还房屋贷款。

再举个“栗子”(三),小红(女)和小明(男)决定结婚,婚前小明购买房屋,以个人财产付了50万(房屋总价70万),将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后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共同偿还房屋贷款。

你看,夫妻财产分割问题,稍改一下,便可谓是牵一发而全身不一样。

在“栗子”(二)中,即便小红婚后共同参与偿还贷款,该套房屋仍属于小明的婚前个人财产,只不过该房屋中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旦离婚,共有关系不存在,便只能分割了。至于具体分割方式,司法解释第七十八条有明确规定: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而“栗子”(三)中,该房屋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另外,财产分割还需重点注意的是区分父母出资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对双方的出资,但明确赠与给自己子女的除外。

实际生活中,也会有父母认为出资系借款的情况发生。因各地司法实践存在分歧,在必要时刻,可结合当地司法判例,作为一种诉讼策略。

(三)财产分割原则

抛开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一人一半误区。要依照个案具体分析。

财产分割时首先应当遵从的分割原则是均等分割,即从5:5开始,再结合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原则、照顾无过错一方原则、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等原则最后具体确定分割比例。

如“栗子”(三)中,小明以其个人财产偿付房屋总价值的70%,小红婚后还贷部分,若无签订财产协议,也有一半小明的贡献。从整体来说,小明的贡献更大,所分割的比例相应也会更高一些。(双方愿意协商的另说)

财产问题往往是离婚谈判的重中之重。

那么,我就带大家系统梳理一下离婚中的财产分配和分割,这样离婚也能清清楚楚明明白白。

我们着重讨论三个方面的问题:

  • 一是关于离婚前的财产盘点和准备工作;
  • 二是是否需要请律师,以及如何找到好律师;
  • 三是离婚谈判中的财产分割要点。

一、 离婚前的财产盘点工作

知己知彼方能胸有成竹。如果对婚姻财产都一无所知,那这就是一场注定没有胜算的谈判。

我就有这样一位女性来访者,人比较单纯,老公能力很强,挣得不少。但是钱几乎没有到过她手里,老公的理由是怕她受累心烦。后面她无意间发现老公有外遇,开始闹,老公一开始还矢口否认,试图安慰,但发现效果一般后,就开始有恃无恐,爱搭不理。

她想离婚,前来咨询我的意见。我就建议她先了解一下老公的财产情况。她开始完全没有头绪,在我的指导下开始留心盘查,才发现老公的绝大部分资产都买了房产,但写的却是婆婆的名字!换句话说,老公早就做好了分手的准备,不声不响的转移了财产,所以才会如此嚣张……

听起来这样的男人很渣,我也很为这位来访者鸣不平。但是不得不提醒的是,这样的人并不少见,在涉及到钱这件事上,人性的丑陋面很容易暴露无遗,不断刷新我们的认知。

对于婚姻,我们一方面要报有信心,要相信前途是光明的。但是也一定要清楚道路是曲折的,随时有可能遭遇人性的暗礁。

我们要有最好的期待,也要做最坏的打算。

婚前财产的盘点工作最好能够不动声色的进行,因为这个过程很容易打草惊蛇,对方也容易隐匿和转移财产,反而增加了以后的谈判难度,这里教大家一个实用的方法——清单管理法

我们可以拟定一份财产清单,然后逐条进行确认。这个清单怎么列呢?我们首先来看看法律上涉及到的婚姻财产分割的条款:

根据最新民法典对于婚姻中财产归属的约定主要有以下几条: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这几个法条,简单说来,就是婚前的财产一般都是个人的,婚后的财产一般都是共有的,除非另有约定。 但是,协议约定的效力是优先于法定财产制度的。也就是说,尽管法律规定了财产归属,但如果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约定的财产归属方案就优先适用。

所以离婚前的财产盘点清单,可以把你主要的财产进行分类,然后罗列财产清单,先从大类入手,然后再逐步细化。

大类包括不动产(主要是房屋),动产(企业产权、现金存款、车、股票基金等有价证券等),其他财产(养老金,保险等)。

还有就是共同债务,一定要弄清楚伴侣在外是否有共同债务,如果无从查证,至少做一下债务协议的公证,对保护自己是非常有利的。

关于财产线索的收集窍门,给大家以下几点实用的建议。尤其对于那种在家庭中付出较多,但不掌握经济大权的家庭主妇/煮夫,我要提醒你们,对家庭的共有财产一定要留一个心眼儿,否则万一伴侣动了隐瞒财产、转移财产的心思,你再想去收集财产线索,可能就来不及了。

第一, 财产登记在谁名下这事儿,尽量做到公平。

比如基金是以男方的名字购买,那股票最好以女方名字开户;这套房子登记在男方名下,另一套房子就要登记在女方名下。你的伴侣想成立公司是吧,如果至少有两个股东的话,那写谁都是写,不如写你的名字啊。这样可以防止财产都控制在他的名下。

第二, 注意保留财产信息。

我发现有些来访者心很大,对于家里有什么财产一概不知道,就算大概知道个数额,也不知道在哪家银行开的户,账号、密码什么的就更不知道了。

有的全职主妇,连老公在哪个公司都不知道,就知道老公婚后投资了一家企业,但是企业名称、股权比例等,她一概不知道。这样万一发生变故的时候,就比较被动 了。 这些信息,作为在家里不掌握财产主动权的一方,要留个底。

留底留什么呢?比如家里房子买在哪里,对方常用的银行卡卡号,股票是在哪里开户的,账号名是什么,公司叫什么,股权比例怎么样等。

这些信息其实对于一方遭遇意外也是很有帮助的。我就遇到过来访者遭遇伴侣在国外突发意外,结果对于上述财产信息一问三不知,最后找专业律师费了九牛二虎之力才一点点从各个渠道得到财产信息,费时费力更费钱。

但是对于伴侣的财产信息一无所知的傻白甜还真不少。

比如某知名英语培训机构创始人李某的美国前妻。结婚十年时间,李某在外面买了二十多套房子,她竟然一点都不知道,最后还是法庭给调查到的。其实这个案例是个例外,因为这起案子社会影响面太广了,并且涉及家暴,已经引起了社会效应,所以法院不辞辛苦查询了相关信息。

而普通离婚案件,主张分割财产的一方,如果自己不能提供明确的财产线索,法院是不会帮着调查取证的。因为法官一天到晚都忙得要命,不仅没工夫给你们查询,而且也没义务去查。

我当初在北京基层法院当法官的时候,都忙得团团转,一般都直接依据「谁主张谁举证」,你要是没有线索,那法院就不给你分割。如果离婚后又有线索了,可以另行起诉。

在调查对方财产线索的时候需要注意两点:

一是对于对方财产线索的收集,尽量要在双方没有分居的情况下进行。如果已经不住一起了,再想调查对方就很难了。

二是需要调查的信息包括:对方的公司名称、股权比例、股票账号、期货账户、银行卡卡号、房产地址以及对方有没有瞒着自己购买房产。

这样财产盘点和调查工作进行的越早越好,最好在对方有警觉之前。如果觉得自己确实不在行,也可以委托专业律师帮忙调查取证,而自己可以平时多留意对方的信息,我有些来访者可能会给对方手机装一个跟踪软件,可以调取相关信息,也有趁对方熟睡或者喝醉酒的时候查询对方手机信息的(一般都是涉及到被出轨背叛的情况),当然,如果在对方车上或者办公室放录音设备,或者谈话时候注意录音,搜集到相关证据也是可以的。

二、 是否需要请律师?如何判断好律师?

这方面我的建议是,对于涉及到的财产比较多(涉及到公司股权,大额房产,或者高额有价证券等的分割)的离婚诉讼,可以直接找律师。

因为法官案件太多(尤其在一线城市),腾不出那么多时间精力来悉心了解整个过程,尤其是涉及到的未查明的争议财产部分。所以,有专业律师的配合就会让这个过程流畅很多。特别是很多财产的查明与取证工作需要在诉讼前进行,没有专业人士的配合这个工作还是很有难度的。所以,这个事情宜早不宜迟。

但是,如何甄别好律师呢?

第一方面当然是专业的法律素养,然而离婚的法律问题其实并不太复杂,法律素养欠缺的相对较少。

第二个重要的因素,我认为是同理心。婚姻在法律上是不复杂的,但情感问题本身却往往太复杂,中间牵扯太多恩怨情仇,你需要那个帮你来操作手术刀的人能够心怀慈悲,愿意花费时间来了解和回应你各方面的诉求,甚至包括一些情感方面的。

但作为一个法律外行,如何才能找到这样靠谱的律师呢?

一是熟人推荐。对于律师这种专业性服务,就如医生一样,如果有懂行的朋友推荐是首选。因为法律这个圈子不大,如果你有在这个圈子里面,尤其是司法口(如司法局、法院、检察院、公证处等)的靠谱朋友推荐,他们天然会帮你过滤掉一些不靠谱的律师,比如那种万金油和喜欢夸海口收黑钱的。

当事人与律师之间最重要的就是信任,有靠谱的懂行的朋友介绍,天然就为双方搭建了一个信任的平台基础。

二是网络平台。除了熟人推荐以外,我也建议考虑利用网络平台的信息优势。比如查看一些律师的个人公众号文章,能让你对这个律师的职业态度与专业水准有一个整体的感觉和综合的判断。

因为能够坚持总结和写作的律师首先在责任心和毅力方面就是值得信赖的。同时,个人品牌的经营也是有成本的,这样的律师也不会为了一点小利益而葬送自己多年的苦心经营。

就拿我自己来说,我写公众号除了梳理自己的思路,为我的线下培训与线上咨询累积素材以外,其实也是希望通过持续不断的专业写作树立自己的品牌,为更多的朋友或者潜在的当事人搭建一个值得信赖的交流平台,让更多的看我文章的朋友能够利用这个平台找到适合自己成长完善或者权利保障的渠道。

最后,请律师到底要花多少钱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