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律师怎么样能争取两个孩子抚养权?

我是二胎宝妈,现在负债一共26w左右,基本都是婚后生完孩子后下水的,现感情破裂,家暴男,心态膨胀,喝酒后虽然是第一次打两个孩子,和我,但我不能原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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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对于子女直接抚养权的归属,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个人条件、对子女的责任感、子女与父母的感情、子女自身情况以及子女意愿等因素综合考量。基本原则是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应重点考虑子女发展的需要,以子女利益为首要判断因素,而非父母的愿望、社会的习惯做法或者其他因素。即使父母双方达成协议,但是确实对子女不利的,法院也不应准许。所以,如果对方真的存在比较严重的家暴,你又能提供证据的话,即便协议不成,法院也未必不会支持你。因为实践中,实施家庭暴力的父母一方,法院一般不会判决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不仅实施家庭暴力,还伴有赌博、酗酒、吸毒恶习的,更不宜直接抚养子女。虽不能直接认定家庭暴力,但根据间接证据,结合双方法庭上表现、评估报告或专家意见,法官通过自由心证,断定存在家暴可能性非常大的,一般会判决由受害方直接抚养子女,但受害人自身无基本生活来源,或患有不适合直接抚养子女的疾病等情形除外。所以,搜集对方家暴的证据对你来说很重要。

至于经济能力,你所谓的负债问题,婚后即便是你借款的,但如果是为了家庭而借,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话,也是要双方共同承担的。

上海这边的话,中院最近发布的抚养权纠纷裁判指导意见里已经明确:“从子女角度来看,多个子女相伴成长更有利于其身心健康发展。因此,对于二孩抚养权的归属,不能机械适用独生子女政策出台前男女双方一人抚养一孩的惯例,应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尊重未成年人相伴成长的预期和意愿,保障未成年人利益,综合确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所以之前孩子基本都是你这边带的话,要争取两个孩子抚养权还是有希望的。

即将生效的《民法典》第1084条将抚养权的归属区分为三种情形: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除非母亲患有不利于孩子抚养的重大疾病或者不愿意尽抚养义务。

■ 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孩子意见起到非常重要作用,但也不是绝对的,还是要个案具体情况。

■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由法院酌情按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1.优先抚养条件

1)自己不能生育或者再次生育的几率较小,可提供相关医疗单据。比如,孩子是母亲曾先后经多次进行试管手术才生育的,对母亲身体造成较大伤害,母亲以后很可能不会再生育,法院将直接抚养权判给母亲的可能性就很大。

2)子女随自己生活时间较长,或自己父母照顾更多,可提供与孩子一起的照片、视频,带孩子打疫苗的卡片,签字作业本,幼儿园、学校、邻居、居委会证明、辅导班报名凭证等。

3)自己无子女,对方有其他子女,可提供相应出生证明等。

4)自己父母愿意帮助带孩子的,可提供父母身体情况证明、自愿带孩子意愿说明等。

2.自己具备较好的抚养能力

1)自己工作条件宽松,有时间和精力陪伴孩子;如果父母双方经济能力相当,而一方工作繁忙,无暇照顾或不能亲自照顾孩子,一般法院会优先考虑能直接照顾双胞胎一方获得孩子直接抚养权。毕竟父母或其他亲戚永远是协助,而不是照顾主力军。

2)居住环境优良、就学条件便利的,可提供相关证明;

3)经济条件优越:自己工资收入、教育程度优于对方的,可提供单位收入证明、社保缴费证明、纳税证明等;

4)自己工作表现、思想品质优良,可提供专业资格证明,荣誉证书等证据;

5)自身具备其它有利于子女成长情况的,按具体情况提供相应证据。

3.对方不适合抚养子女

比如:对方有婚外情的;有不良嗜好,如赌博、酗酒等恶习的;有恶性传染疾病或有其他重大疾病,影响孩子成长的;对方长期在外不回家,不尽抚养义务的;对方有家庭暴力行为等等。

4.真的双方条件都不相上下的情况下,法院也会考量其它因素,比如,性别因素,儿子随父亲共同生活更有利于孩子性格养成和教育培养,女孩子的话,青春期随妈妈生活显然更合适一些,等等。

您好,先说离婚是可以协议离婚也可以诉讼离婚。通过协议离婚的话双方意见达成一致即可,关于孩子的抚养权,以及共同财产,共同债务自愿分配;如果需要诉讼离婚的话,证明感情破裂,对方有家暴的行为,当时是否有报警记录?关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两岁以下的一般情况是要随母亲生活,其次是也要以同性抚养为原则,主要是保障孩子能够健康成长;关于共同财产和债务的分割,要证明债务主要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负才能分割。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