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是非常多現代人面臨過的問題,根據內政部統計,今年107年5月就有5,203對配偶辦理離婚登記,算是創下近兩年的新高。現在人不像以往傳統,對於離婚的觀念也沒那麼死板,當婚姻走向盡頭時,離婚逐漸成為一個合理而且不會被撻伐的選項。但,想要離婚,可不是一句「我們不適合」就可以了,也不是離婚協議書簽一簽這麼簡單,常常還要考慮贍養費的給付、還有子女的監護權等議題,不是包袱收一收打包走人這麼簡單。畢竟婚姻不是兒戲,訂婚結婚和離婚都具有法律的意義,想離婚,也要符合離婚條件才可以。

離婚的方式兩種:協議離婚和裁判離婚

想離婚有兩種途徑:

1. 你情我願的「協議離婚

只要雙方對於離婚有共識,就可以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至於子女監護權、財產的分配等,也都可以透過協議解決。

2.  撕破臉的「裁判離婚

如果夫妻沒辦法和平分手,想要離婚就只能尋求法官的幫助,請求法院作出「離婚判決」。一旦法官在判決中准許當事人離婚,之後將判決的內容通知戶政事務所,政府就會進行離婚登記,至此你們就一拍兩散,正式成為法律上的陌生人。

不適合的兩個人,通常會選擇的方式是「協議離婚」。畢竟雙方都知道對方不是本命、真命、天命,又何苦繼續互相糾纏?除非為了子女監護權或財產分配談不攏,否則不會走向訴訟。

 

如果只有單方覺得個性不合,不容易訴請離婚

你想要用溫暖風格的檜木桌子,他卻想要極簡風格的鐵製高腳椅;你覺得家事應該要平均分擔,他卻覺得那是家庭主夫/主婦的分內之事;你想要子女受到最好的教育,他卻想要子女開心就好,不上課也沒關係;你想要在50歲以前環遊五大洲,他卻寧可存錢吃大餐。

這些都是雞毛蒜皮的小事,但就是會在某個時間點被端上你的心理,讓你在意甚至讓你埋怨,想著「如果不是他,我會不會過得更快樂?」。也許你們不曾因為這種小事大吵架,但就是讓人萌生了「好想離婚」的念頭。

可是對方並不想因此離婚,覺得還有家庭、孩子要顧,或是覺得你想太多、歇斯底里,反而還怪罪你。這種對方不願意放手的情況,你根本不可能進行協議離婚。

(關於訴請離婚,詳細可以看這邊:訴請離婚怎麼做?10要件、4手續,時間費用都在這!

裁判離婚有哪些條件?先搞懂十種法定事由

離婚最好的狀況,當然是協議離婚,大家好聚好散,我們也贊同戀愛自由,不適合就分開。但從法律的角度來說,如果無法協議離婚的話,這些「個性不合」、「習慣不同」的小事,很難進行裁判離婚。

依照民法第1052條,想要訴請「裁判離婚」,一個是符合「法定十種事由」,一個是符合「例外重大事由」。法定十種事由,包含:

  1. 重複結婚。
  2. 外遇通姦
  3. 夫妻間不堪同居的虐待。(例如夫妻間的家暴)
  4. 姻親間的虐待,導致不堪同居。(例如丈母娘虐待你)
  5. 惡意遺棄。(例如重病中卻離家出走消失無蹤)
  6. 意圖殺害。(例如新聞常見的持刀相向)
  7. 有不治之症。
  8. 有重大不治的精神病。
  9. 生死不明超過三年。
  10. 故意犯罪,被判處超過六個月。

例外重大事由,依照民法第1052條第2項,如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個性不合」通常都不符合法定十種事由;而例外重大事由,只有「無責任」的人可以去起訴請求離婚。不像出軌、通姦這種可以明顯怪罪給一個人的情況,如果只是你覺得不適合,對方沒有問題與責任,就不容易訴請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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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如果不符合裁判離婚條件,難道一輩子只能綁在婚姻關係裡?

雖然不容易,但個性不合的情況還是有訴請離婚的可能。

例如,某一對夫妻婚後常常為了情感與財務問題吵架。妻子指責丈夫沉迷賭博、外遇(未經證實)、深夜不歸;丈夫則認為妻子不能體諒賺錢辛苦。丈夫不願意離婚,還叫法院請妻子履行同居義務,但法院認為,雙方已經喪失相互信任與溝通的可能性,只是各說各話,這個問題雙方都有責任,雙方都有權訴請離婚,法院最終也判准離婚。(高雄分院107年度家上字18號民事判決

而且根據統計數字,只要你的離婚案件能夠送進法院實質審理,有將近90%的判決是判准離婚的,我國法院對於離婚案件的包容情形,其實也是相當地高。

不合的兩人,繼續綁在婚姻關係也只是互相傷害。但如果對方沒有責任,就難以訴請離婚。

但反過來說,如果你們的「個性不合」、「不適合」,已經影響到彼此相處、生活,達到雙方都有責任的程度,你就有權提起訴訟;只要你能提起訴訟,從數據上來看就有相當高的機率能夠成功獲得離婚判決,脫離婚姻關係。

如果你想訴請離婚,應該先嘗試尋找對方是否有法定十種離婚事由;如果沒有,那麼就要證明「你們不適合」這件事,對方也有責任(例如對方總是不願溝通、動不動就離家出走,甚至是分居等事實),藉此取得訴請離婚的權利,並且提出其他證據說服法官「任何人都無法在這種情況下繼續相處」,就可以順利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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