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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文名
- 进境备案清单
- 依 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规 范
- 对内贸货物跨境运输业务的管理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跨境运输业务的进出境口岸、所经境外口岸、运输方式等由海关总署批准。
第五条
跨境运输货物仅限于除国家禁止进出境货物及许可证管理货物外的货物,并限定使用集装箱装载,集装箱箱体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0号)规定的标准。
第六条 跨境运输的内贸货物应自运输工具离开出境口岸起3个月内运抵进境口岸。逾期未运抵进境口岸的,除不可抗力外,视同出口货物统计,纳税义务人需向海关补办相关的申报出口、纳税手续。有关经营企业不得继续从事内贸货物跨境运输,海关可根据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章 备案管理
(一)省级人民政府出具的认可文件;
(二)《内贸货物跨境运输业务申请表》(见附件1);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五)海关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应在完成备案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将备案企业名单通知相关进、出境地海关。
第十二条 开展跨境运输业务的港口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港口属于国家对外开放口岸;
第三章 出境监管
第十三条 跨境运输货物出境前,经营企业或其代理人应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内贸货物跨境运输出境备案清单》(以下简称《出境备案清单》,见附件2)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内贸货物跨境运输联系单》(以下简称《联系单》,见附件3)向出境地海关申报。
第十四条 出境地海关在接受申报时,应收取以下纸质单证:
(一)《出境备案清单》;
(二)《联系单》;
(三)货物提(运)单;
(四)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
第十五条 出境地海关按以下流程办理跨境运输货物的相关手续:
(一)审核《出境备案清单》、《联系单》的电子数据和纸质单证;
(二)验核集装箱号无误后,施加关锁;
(三)在《联系单》电子数据中录入关锁号;
(五)核注《联系单》电子数据,并发送至进境地海关。
第四章 进境监管
第十九条 跨境运输货物进境后,经营企业或其代理人应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内贸货物跨境运输进境备案清单》(以下简称《进境备案清单》,见附件4)向进境地海关申报。
第二十条 进境地海关接受申报时,应收取以下单证:
(一)《进境备案清单》;
(二)货物提(运)单;
(三)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
第二十二条 跨境运输货物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3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条处理。进境地海关对《联系单》进行异常核销。修改相关单证数据时,不得修改监管方式,有关货物不能列入进口统计。
第二十三条 经营企业或其代理人如需修改或撤销《进境备案清单》,进境地海关应凭企业书面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予以办理。
第五章 联系配合与应急处理
第二十五条 出境地海关每月对《联系单》核销情况进行核查,并在每月第10个工作日前,将上月核查情况告知相关海关。
第二十六条 发生电子数据传输异常、设备故障等特殊情况,海关应及时转为人工处理,事后及时补录相关电子数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海关增设跨境运输监管方式代码(9600),对跨境运输货物进出境申报,实行单项统计。
第二十九条 单票《出境备案清单》项下的货物,应当由同一运输工具、同航(车)次、同提(运)单运抵同一口岸。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程有关情事的,海关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操作规程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操作规程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内贸货物跨境运输联系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内贸货物跨境运输进境备案清单
附件1
内贸货物跨境运输业务申请表
附件2
关内贸货物跨境运输出境备案清单
附件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内贸货物跨境运输联系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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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关内贸货物跨境运输进境备案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