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董的百億遺產繼承啟示,搞懂繼承順位、應繼分及特留分

0
488

胡碩勻

信達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所長/臺灣與英國國際會計師CPA CFP認證理財規劃顧問/IARFC國際認證財務顧問師協會講師,著有《節稅的布局》及《重複的力量》


  最近星宇航空大出包,K董張國煒很負責地願意全額退費。一群網民八卦:「為何K董這麼有底氣?就是因為父親張榮發的遺囑最新判決出爐,將獲逾百億遺產。」

  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2016年1月20日過世後,留下一張遺囑,內文指定由4子張國煒單獨繼承全部財產,引爆其他家屬與張國煒決裂的遺囑攻防戰,2018年家屬提出遺囑無效之訴,歷經2年審理,2020年3月16日,一審臺北地方法院法官認為遺囑的確是張榮發生前所立,且遺囑密封處及每頁封縫處皆有張榮發本人的親筆字跡,判決遺囑有效,張國煒勝訴。

  而後,大房3子張國政於二審上訴,又歷經3年審理,高等法院於2023年4月25日宣判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若全案確定,扣除特留分,張國煒可能將獲逾百億元遺產。

  在更早之前,台塑集團創辦人王永慶2008年於睡夢中辭世,其家產繼承問題,引起各界廣泛討論。娶有3房妻室及有9名子女的王永慶,辭世後,又爆出第4房及3名子女,由於未立遺囑,使得家族爭產風波紛擾不休。

  當有多位繼承人時,遺產的分配常引起繼承人的紛爭,不光是有錢人或名人,每一個人對於重要的法律規定仍必須認識,不但可以保障自身權益,也可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糾紛。

誰是繼承人?

  依據《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繼承順序如下:

當然繼承人:配偶

  俗話說:「夫妻同心,其利斷金。」以《民法》的邏輯來說,財產是夫妻兩人同心創造出來的,所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死亡時),有合法結婚且未終止夫妻關係的配偶是「當然繼承人」,因此配偶沒有繼承順序的問題,不論哪一順位的繼承人,都必須跟逝者的配偶共同分配財產。

  依據《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了配偶之外,繼承順序從第1到第4順位稱為血親繼承人。因為有先後順序,所以當有前1順位繼承人時,後1順位的繼承人就沒有繼承權。而直系血親繼承人又包含:

第1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

  包括:婚生子女、經過合法收養的養子女、非婚生子女。以親等近者為先,因此若子女已繼承財產,那孫子女就沒有繼承權。要特別提醒一點,非婚生子女對生母直接有繼承權,對生父則必須經過認領或撫育才有繼承權;另外,繼子女亦無繼承權。

第2順位:父母

  當沒有第一順位繼承人時,才開始由父母繼承,包括親生父母與養父母。

第3順位:兄弟姐妹

  若沒有第1、第2順位的繼承人時,包括同父同母的兄弟姊妹、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養兄弟姊妹,就可以繼承你的財產。

第4順位:祖父母

  當沒有第1、第2及第3順位繼承人時,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養父母之父母才可以繼承。

  如果以上都沒有人可以繼承,遺產就會收歸國庫。所以假設你沒有兄弟姊妹、沒有結婚,也沒在外面偷生小孩,祖父母、父母也都已經過世,你留下的財產便會收歸國庫。

  如果不想被國家沒收,是否可以自由指定自己的遺產由誰繼承?依照《民法》第1187條規定,答案是:可以。做法就是生前寫好遺囑或訂立信託。

  近年國內高齡化及少子化已成趨勢,未來落入上述狀況的人會愈來愈多。若最後不想把遺產全送給政府的話,提早準備節稅的布局,便顯得特別重要。

如何立遺囑?

  遺囑是於立遺囑人死亡後生效,是故遺囑內容真假難以考究。因此,對於遺囑的呈現法律有明文規定,其他形式通通無效。《民法》第1186條規定,立遺囑人須在遺囑作成時年滿16歲,且非無行為能力者。再來,合法的遺囑分為下列5種: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口授遺囑,除自書遺囑外其餘4種遺囑皆可用電腦製作書面代替。寫遺囑時記得一定要遵守法條的規範,一旦違反則遺囑無效。

  由於對照遺囑中張榮發的簽名與內容字跡似乎不同,內容可能不是張榮發親筆書寫,而是由他人代筆,而且有4位見證人簽名,如此一來可以判斷該份不是自書遺囑,可能是代筆遺囑或密封遺囑。

  除此之外,訂立遺囑時,需特別注意「特留分」。

應繼分與特留分

  應繼分的規定是指被繼承人對於遺產未做任何分配,為了讓遺產的分配有其公平性,民法特別規定共同繼承時,每一個繼承人可獲得遺產的比例。

  什麼是特留分?顧名思義,就是「特別」為你留的那一份遺產。根據《民法》規定,關於繼承有2個名詞,一個是應繼分,另一個是特留分。

  應繼分則是指「應該」為你留的那一份遺產,也就是按照繼承人的人數計算,每個人可以獲得遺產的比例,比方說有3個第1順位的繼承人,那麼每個人的應繼分就是1/3。

  應繼分的規定,是被繼承人,也就是過世的人對於遺產未做任何意思的分配,為了讓遺產公平分配,《民法》特別規定共同繼承時,每一個繼承人可獲得遺產的比例。這個比例又再因5種情況,而有所不同:

  1.若被繼承人只有配偶,沒有小孩及其他順位繼承人,當然由配偶全得遺產;如果被繼承人沒有配偶,則由該順位的繼承人平均分配。

  2.被繼承人有配偶及子女,應繼分由配偶和子女均分。

  3.若配偶和父母共同繼承,則配偶先拿一半,其餘由父母平均分配。

  4.若由配偶和兄弟姊妹共同繼承,則配偶先拿一半,其餘由兄弟姊妹平均分配。

  5.若由配偶和祖父母共同繼承,則配偶先拿2/3,其餘1/3由祖父母平均分配。

  特留分則是法律對遺產繼承人的最低保障,除了第3順位的兄弟姊妹及第4順位的祖父母等繼承人的特留分是應繼分的1/3之外,其餘繼承人的特留分都是應繼分的1/2。

  我們以張榮發的遺產分配來當做例子,依據報載張榮發遺產有240億元,遺有配偶及5位小孩。若當初張榮發沒有立下有效的遺囑,則依照民法應平均分配,應繼分=240億元÷6=40億元。後來,臺北地方法院判決遺囑有效,遺囑寫明4子(張國煒)單獨繼承,即使法律保障配偶及其他兄弟姊妹的「特留分」(應繼分的1/2=20億元)權利,但扣掉張國煒之外5位繼承人的特留分計100億(20億元×5位),張國煒將獨得張榮發遺產剩餘的140億元。

  被繼承人有權依照對每位繼承人的偏愛程度,事先訂立遺囑,分配財產,只是訂立的遺囑不可違反特留分的規定,也就是要給予每位繼承人最低限度的保障,所以如果被繼承人生前訂立的遺囑侵害到繼承人的特留分(分配太少),該繼承人則可向其他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主張遺產中的特留分,應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