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被指拒示身分證陳朗昇阻差辦公罪成囚5天准保釋候訴 — RFA 自由亞洲電台粵語部

【香港法庭】被指拒示身分證陳朗昇阻差辦公罪成囚5天准保釋候訴

2023.09.25
【香港法庭】被指拒示身分證陳朗昇阻差辦公罪成囚5天准保釋候訴 2023年9月25日,被告陳朗昇離開法庭時接受採訪指「公道自在人心」。
吳婷康 攝

香港記者協會主席陳朗昇去年採訪期間被便裝女警截查及要求出示身份證,陳朗昇被指多度拒絕出示,被控阻差辦公罪。陳否認控罪受審,案件周一裁決。裁判官指,涉案女警一開始已出示委任證,陳朗昇肆無忌憚、不合情理地不斷向警員發問,沒有適時出示身分證供警員查閱,裁定陳罪成,認為本案情節嚴重,故須判入獄5天。陳朗昇之後提出保釋等候上訴獲批,離開法庭時稱「公道自在人心」。

陳朗昇傍晚離開法庭時接受採訪,直言:「法治係畀人望到嘅……我諗,公道自在人心」,對自己被判監禁不感意外,亦判斷自己罪成機會較大,惟預期是次案件不會其記協主席工作帶來太大影響。至於案件對傳媒採訪工作的影響,他認為現階段難以判斷,但警剔同業在警察作截查時,就「拎咗你記者證、身份證出嚟先。」

法庭頒判後,香港記協發聲明指對結果感極度遺憾。聲明指,據法庭供詞,陳當時已按警員要求取出身份證,雙方互動歷時僅15秒,期間陳向便衣警員查詢身份、隊伍及截查原因,卻換來警方證人以陳情緒激動、揮動雙手為由,將其拘捕並指控阻差辦工。

記協指,由警方拘捕一名正進行採訪工作、行使基本權利、並盡力配合警方行動的記者,再到法庭定罪,均向外界釋出香港以法律為名,針對新聞工作者,阻撓新聞採訪的強烈訊號;認為陳所面對的裁決和刑罰,顯示香港新聞自由惡化。

聲明最後指,香港自2019年至今有至少七名新聞工作者被判囚,最長刑期達32個月。

另外,陳朗昇早前獲牛津大學路透研究所(The Reuters Institute)接納參加其學人計劃。該研究所周一發聲明,指有關判決結果提醒了我們眾多記者在獨裁環境中面對的困境。

裁判官信納4警察證人誠實可靠

42歲的陳朗昇被控於2022年9月7日,在旺角奶路臣街38號麥花臣場館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女警員26781。交替控罪則指,陳在同日同地阻礙依法執行公務的女警員26781。

裁判官梁嘉琪裁決時指,呈堂片段可見,由於被告的阻礙,有行人需行出馬路,而當時路上有車經過,亦有人從對面行人路駐足觀看,而涉案4名警員證供雖有出入,但他們先後於不同時段介入,觀察角度及焦點各有不同,考慮到有關分歧不重大,信納他們為誠實可靠,認為截查陳的警員供稱,因收到情報指業主大會期間或會發生混亂,而當時陳與另一人並肩而行往旺角麥花臣場館方向,認為警員有合理目的截查兩人,又同意控方所指,便衣警員可視乎工作需要,不一定需要配戴委任證。

認為陳若無意圖阻攔大可直接交出身份證

梁官強調,案發時涉案的便衣女警,已在陳朗昇身前,認為陳若是全心配合、無意圖阻攔,大可直接交出身份證,認為他聲稱要應對警員只是藉口,又指陳曾稱自己熟悉《警察通例》及警方架構,又承認案發時看見女警證件有委任證格式,質疑他曾供稱為何仍以一半一半相信對方為警員作考慮。

陳朗昇早前在審訊時曾自辯作供,解釋因過往曾在採訪直播期間,遭警員公開身分證資料,故令他擔心事件會重蹈覆轍,故在出示身分證前多番追問女便衣警員的身分,望日後如有需要可藉資料作跟進投訴,並指該女警在另一警員介入後突自報所屬單位,故已打算出示身分證才取出銀色卡套,但因而同時應對其他警員提問才沒有交出證件。

無國界記者組織對香港法院表示遺憾

無國界記者組織倡議專員白奧蘭接受本台訪問時表示,陳朗昇被指控妨礙警察執法。 令人遺憾的是,法庭上發言的警員證詞相互不符。

她說:「事實上,陳朗昇有在這種情況下反對出示身分證件的充分理由。 他解釋說他很著急,且以前他身上也發生過類似的情況,當他向警方出示身分證時,他的身分證被展示給了數千名網路觀眾。」

辯方呈兩求情信由劉慧卿及聖公會主教長撰寫

裁判官梁嘉琪就指,女警當時沒有配備任何直播或攝錄器材,而陳的身分證又在不透明卡套內,與過去情況大為不同,認為陳沒有基礎擔心個人資料被外洩,不認為有關證供是其真實想法,拒絕接納是合理辯解,並總結指便裝女警一開始已表露身分,認為陳發問目的經已達到,惟他仍肆無忌憚、不合情理地不斷向員方發問,沒有適時出示身分證供警員查閱,屬故意阻攔,因而裁定陳阻差辦公罪罪成。

辯方呈上兩封分別由前記協主席、立法會前議員劉慧卿,以及香港聖公會教省主教長陳謳明撰寫的求情信,讚揚陳為人善良正直,擁有服務他人的熱誠,而作為前線記者多年,致力維護新聞及言論自由;陳朗昇另亦自撰求情信件,強調自己過往在採訪社會運動時,曾因部分警員的行為受傷,雖然如此,至今都對警方不抱任何怨恨,同時一直致力讓警方更了解記者工作。

指法庭需考慮「守規矩、守秩序的重要性」

辯方求情時力陳,本案沒有社會事件背景,被告沒有預謀,亦非同類案中最嚴重,同時呈上多宗裁判法院案例,指有關案例情節較本案嚴重,部分更涉及肢體衝撞或非法集結背景,但均以罰款或社會服務令處理。

裁判官梁嘉琪聽畢陳詞後即時作出判刑,先強調辯方呈交的案例均不是上訴庭案件,對下級法院不具約束力,無法說服法庭排除以監禁性刑罰處理,而根據同類上訴案件,法庭須判處阻嚇性刑罰,雖然案件與社會事件無關,但案發時為2022年9月,法庭需考慮當時「守規矩、守秩序的重要性」,直指陳當時不斷肆無忌憚向警員發問,不單阻礙行人,更引起注意令公眾駐足觀看,影響現場秩序,而陳被上手銬後身體仍「郁動」,反映本案情節嚴重。而陳經審訊後被定罪,其求情文件未見悔意,認為判處罰款及社會服務令均不足以反映本案嚴重性,故以7天監禁作量刑起點,念及他對社會的貢獻,酌情減刑2天,判他即時入獄5天。

陳朗昇離開法庭時稱「公道自在人心」

辯方即時為陳提出保釋等候上訴,梁官最後以3萬元保釋金、其間不得離港,須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及每周到警署報到兩天為條件,批准陳保釋外出。

根據香港法例,《侵害人身罪條例》下的「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罪」,一經定罪可處監禁2年;《簡易程序治罪條例》下的「阻礙公職人員罪」,一經定罪可處監禁 6 個月。

無國界記者的白奧蘭表示,同樣令人遺憾的理論是,過去在類似案件中,法院基本上都是判處社區服務令,而現在則判處監禁。

她又認為,在過去三年,習近平對新聞業的打壓是一致的,自從港區國安法實施以來,香港政府已經指控來至少28名媒体工作者和新聞界捍衛者。其中12人至今仍被拘留,包括《蘋果日报》的創始人黎智英。政府還强行關閉了包括蘋果日報在内的至少其他六家媒體和獨立報紙。有些機構由於受到壓力而不得不解散。對香港僅存的幾個協會之一,香港記者協會的陳朗昇進行判刑,對新闻自由是又一次重击。

截至2020年,香港在世界新聞自由指数180個國家中排名第140,在過去的二十年中,香港從接近80的位置急剧下降。

案件編號:WKCC3375/2022

記者:吳婷康 責編:李世民 網編:江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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