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當事人的判決:「林奕含案」陳國星不起訴的5點理由 - The News Lens 關鍵評論網

沒有當事人的判決:「林奕含案」陳國星不起訴的5點理由

沒有當事人的判決:「林奕含案」陳國星不起訴的5點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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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作家林奕含疑遭補教名師陳星(本名陳國星)誘姦案,台南地檢署經過113天偵察,今天宣布「不起訴」處分,檢方公布原因如下。

(中央社)
台南地檢署偵辦女作家林奕含輕生相關案件,經過113天偵察,今(22)日上午10點召開記者會,宣布對遭到民眾告發的補習老師陳星處以「不起訴」處分。

林奕含在今年4月27日自殺身亡,雙親透過友人發表聲明,指女兒曾遭一名補習名師性侵,多年走不出陰影,之後引發社會輿論討論。台南地檢署婦幼專組分析當事人聲明資料及蒐集相關媒體報導,並接獲民眾告發後,5月1日分案指派檢察官偵辦,今天宣布偵結。

南檢傳訊本名陳國星的補習界老師到案說明,並搜索他位在台北住家;後來陸續傳訊林奕含的雙親、同學,以及治療過林奕含的醫師等人協助調查。

台南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陳建弘表示,因為沒有具體的犯罪事證,經調查後也沒有其他被害人提出告訴或告發,因此處以不起訴處分。

檢察官調閱了林奕含於98年底、99年初完成之「初戀」、「死情書」等小說作品、陳國星行動電話、雙方通聯紀錄、以及林奕含於痞客邦等部落格及臉書發表的文字紀錄、與友人之LINE的訊息紀錄、訪談紀錄、手札等等,作為分析比對資料,得到以下結論。

根據台南地檢署「偵辦陳O星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結案」新聞稿,陳國星不被起訴的原因重點如下:

  1. 當事人已故無從對證,只能就既有證據調查:由於南檢無法取得林奕含以被害人身分的筆錄陳述,於林女父母與陳星對有無妨害性自主等犯行,只能各執一詞,相關事實只能仰賴其他客觀的直接、間接證據存在,才能明確評斷認定。
  2. 根據通聯紀錄,陳國星並無犯下與「 未滿14歲或16歲之女子為性交行為等罪嫌」:南檢核對雙方通聯紀錄的時間,指出陳國星與林奕含認識時,林早已逾16歲,因此罪嫌不成立。
  3. 陳國星為林奕含補習班老師,不構成「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罪嫌:南檢認為陳國星既非林奕含就讀學校之老師,對成績並無何評等之職權,僅是其補習班老師, 對林奕含在校成績乃至於其後參與大學學測,無任何決定權柄,難認定有何利用權勢之可能。
  4. 根據小說、友人證詞,難構成「強制性交」罪嫌:南檢調閱林奕含生前作品,發現林奕含98年完成的小說「初戀」的電子檔,應為「房思琪的初戀樂園」的小說原始架構版本,不過原版小說裡「並未見有描述任何強制之情節」,而且文中對性交行為之描摹,南檢認為「係以雙方合意交往乃至於合意性交之觀點書寫」,並沒有類似 「房思琪的初戀樂園」作品中強制性交的情節,檢方認為「房思琪的初戀樂園」內容描述情節是否屬實,還需要斟酌。另外,根據林奕含國中、高中與補習班好友的證詞,表示林奕含曾以男友身分介紹陳國星給朋友認識,當時雙方互動親密,林曾說她真的很喜歡被告陳國星,也從來沒有跟該友人說過她遭性侵害,也曾於不同時間告知有人與陳國星交往一事,因此認為陳國星所指,二人之間並無強制性交等語,並非全然無稽。
  5. 檢方調閱病歷紀錄,林奕含收住於精神部病房期間,並未提及有遭性侵害之相關內容,又依據其歷次心理諮商紀錄,雖紀錄上顯示其曾提及「被強迫」及「誘姦」等詞語,然心理諮商紀錄另顯示林女亦曾表明認為那一段經驗「就是一場戀愛」等語,難以認定發生性行為時是否確有違背林女之性自主意願,因此難據此對被告繩以強制性交之罪名。

綜合陳述,檢方認定陳國星部分犯行,是告發人「主觀臆測之指述」,查無其他客觀積極證據可資佐證,因此以無罪推定原則,認定其罪嫌不足,為不起訴處分。

檢方也指出,林奕含家屬偵訊時「表明不願提出告訴」,該案沒有其他被害人。因林奕含家屬沒有提告,依法沒有再議權,台南地檢署將依職權送台南高分院檢察署再議。

針對判決結果,台大法律系教授李茂生表示,這個結局並不意外。李茂生指出,對刑訴有點皮毛知識的人都早就猜到這個結局,李茂生認為,勉強動用司法資源,為的只是平息眾怒,最後南檢的說明才會是重點,問題是民眾會去詳看幾個小時的公開說明嗎?

李茂生說,民眾看到結論就開始起乩,這樣一來,發不發動偵查還不是一樣,他也感嘆檢察官「很難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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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稿編輯:羊正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