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前陳情 中縣議員張正興等12人起訴 - 地方 - 自由時報電子報

為達最佳瀏覽效果,建議使用 Chrome、Firefox 或 Microsoft Edge 的瀏覽器。

限制級
您即將進入之新聞內容 需滿18歲 方可瀏覽。
根據「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修正條文第六條第三款規定,已於網站首頁或各該限制級網頁,依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規定作標示。 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TICRF)網站:http://www.ticrf.org.tw

選前陳情 中縣議員張正興等12人起訴

2007/06/13 06:00

原獲不起訴 發回續查逆轉

〔記者楊政郡、陳建志/台中報導〕一場陳情抗議活動被依違反選罷法罪嫌起訴!94年底由台中縣烏日鄉長轉戰縣議員失利的謝蒼海,控告當選的對手張正興選前一場下跪陳情活動導致他落選,台中地檢署原不起訴處分,台中高分檢發回續查,昨日檢方將張正興等12人依違反選罷法意圖使他人不當選罪嫌起訴,引起法界及外界一片譁然。

張正興聽聞遭起訴大感意外,自認對事不對人,且無直接攻擊謝蒼海的舉動,直言無法接受為地方發展陳情卻遭起訴的結果,但將坦然面對,除繼續進行司法訴訟,並對無辜遭牽連的支持者表示歉意。

而謝蒼海則認為當時距離投票日只剩3天,張正興下跪之舉明顯是選舉作秀,陷他於不義,讓鄉民誤以為他毫無建樹,檢方起訴是還他公道。他純粹求一個公道,並非要求賠償或希望相關人士遭判刑,很高興檢察官還他公道。

起訴書指出,烏日鄉長謝蒼海94年底轉戰縣議員,張正興也參選台中縣議員,與該鄉發展協會理事長王英禮、總幹事何錦浴意圖攻擊謝某,使其不當選,由發展協會提出「啤酒形象商圈」計畫,於同年11月29日送進烏日鄉公所,因已過上班時間,11月30日上午才收文。

但該申請函文尚未送到承辦人桌上,張正興於同日上午9時率妻子呂秋玫、助選人員朱彥華等共12人,持白布條及海報「請鄉長不計一己之私,為烏日鄉全民利益共同打拚」、「烏日鄉啤酒商圈申請案今日截止」、「張正興為烏日鄉未來發展下跪」,在烏日鄉公所前廣場抗議、喊口號,並通知媒體採訪,指稱謝蒼海為一己之私,技術性拖延啤酒形象商圈申請案。

據悉,謝蒼海當時請假競選,得知訊息後趕回公所,打算當場解釋清楚,但張正興等人不予理睬、率眾離去,事後公所在11月30日將申請案送台中縣府審理。

謝蒼海落選後,認為張正興該場陳情抗議活動係為選舉造勢,打擊他的形象,讓選民誤以為是他阻擋形象商圈案,事實上他也支持該案,令他輸得很不甘心。

該案檢方原以不起訴處分,認為張某等言論是可受公評的公共建設案,也沒有明顯污衊原告的言論,屬言論自由範疇。

陳情有針對性 涉違選罷法

原告提起再議,台中高分檢發回續查,檢方對公所收受公文的時間差距深入追查,認為被告行為顯然針對謝蒼海,就謝而言,他還未知悉該計畫,何來一己之私?何來變相杯葛?何來技術拖延?何來選舉恩怨?認定被告等散佈不實訊息,意圖使他人不當選,依違反選罷法罪嫌起訴。


意圖使人不當選? 選前陳情引爭議

〔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參與陳情抗議活動是人民基本權利,如果未來由候選人帶領的陳情活動都被視為與選舉有關,意圖使他人不當選,民眾恐怕動輒觸法,而造成寒蟬效應,法界人士認為該起訴案例須審慎視之,因為許多抗議活動原就容易牽扯政治動機,是否適合由司法介入判定,值得深究。

集會結社、陳情抗議是民主時代的常態,法治國家都賦予人民合法陳情的權利,台中地檢署罕見地將選舉期間陳情抗議的群眾依違反選罷法意圖使他人不當選罪嫌一口氣起訴12人,承辦檢察官許正純指出,陳情抗議應有正當性,該案被告陳情的標語、海報都針對被害人,但陳情事項卻在前一天才遞出申請,被害人連內容都不知道,陳情的正當性何在?

他並表示,偵辦期間,他也希望被害人原諒被告,希望被告主動表達善意,但被告沒有積極和解作為,他只有起訴一途。

檢方認為有所依據而起訴,不過該案判定是否適當,從最初不起訴到後來起訴,即可發現存有不同見解的爭議,法界人士更擔心的是,如果採有罪觀點,若「無限上綱」,恐怕侵犯人民請願、陳情的基本權利。

有檢察官指出,陳情抗議是人民基本權利,而違反選罷法92條意圖使他人不當選係必須有「真正的惡意」,如果陳情是為公共建設,即使內容評論到個人,只要有合理的質疑,應被視為可受公評、且出於善意的批評。

法界人士認為,目前法界對於「選舉期間」的解釋有逐漸擴張趨勢,如果選罷法被無限上綱解釋,未來候選人帶隊上街恐將動輒得咎,勢必噤若寒蟬,如果民眾對公共事務有異議,還得避開選舉期間才能抗議、陳情,無異限縮人民陳情抗議的基本權利!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地方今日熱門
看更多!請加入自由時報粉絲團

網友回應

載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