弟當議長兄標工程被罰5億 大法官開門助他打官司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日新營造廠負責人莊水池2000年起標到金門縣政府多筆工程,金額高達5億元,但他的弟弟莊良時當時擔任金門縣議長,被法務部認定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開罰5億元。莊水池聲請釋憲雖然獲勝,卻因再審超過5年時效而被駁回。大法官認為超過時效並非莊所能控制,29日做成第800號解釋,宣告他不受5年時效限制。
莊水池2001年6月到2004年11月,承包金門縣社會福利館新建案、湖埔國小學校教室改建案、金門縣文化園區整體新建案等多項縣府工程,金額高達5億1925萬1146元。但法務部發現,他的弟弟莊良時是議長,有違法承攬公家工程的問題,遂依利衝法開出交易金額的一倍罰單,也就是5億1925萬1146元。
莊水池不服,興訟抗罰,屢戰屢敗,2010年間敗訴確定,聲請釋憲。大法官認為,交易金額並非獲利金額,但利衝法卻規定可對違者處以交易金額的1-3倍罰款,違反比例原則,2013年底作成第716號解釋,宣告違憲,要求法務部1年內修法。
「行政訴訟法」規定,大法官解釋出爐後,聲請人應在30日內持解釋聲請再審,莊水池趕緊在期限內持716號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再審,沒想到北高行卻以利衝法尚未修正完畢為由,駁回其訴。
莊水池明明贏了釋憲,卻無法聲請再審,啞巴吃黃蓮,只好繼續提再審,仍遭駁回。最後一次北高行以判決確定超過5年、逾法定時效為由,駁回其訴。走投無路下,莊好再次聲請釋憲。
大法官29日為此作成800號解釋,限縮「行政訴訟法」第276條規定「再審之訴自判決確定時起,如已逾5年者,不得提起」的合憲解釋(本質為部分違憲),直指案件若已繫屬大法官,時效計算應暫停,不得計入5年的時效內,以保障人民訴訟權。而「民事訴訟法」也有相同規定,故一併補充解釋。
但莊水池的案件就算扣掉大法官的審理期間,也已經超過5年時效。大法官考量他不斷提起救濟,對於維護憲法有所貢獻,超過5年並非他所能控制,決定法外開恩,諭知其案件不受5年限制,可在800號解釋出爐的30日內向北高行聲請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