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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广令

文化术语
限广令即国家广电总局针对电视剧中插播广告的时间、长度以及广告类型等作出的一系列规定。2011年10月11日,广电总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的通知》;11月28日,其又下发《〈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决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全国各电视台播出电视剧时,每集电视剧中间不得再以任何形式插播广告。
中文名
限广令
内    容
广告类型等作出的一系列规定
针对对象
电视剧
方    式
限制广告时长
发布时间
2011年10月11日

下发通知

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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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电总局于2011年10月11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针对电视剧中插播广告的时间、长度以及广告类型作出进一步规定。《通知》强调要规范影视剧和新闻节目中间插播广告的行为,禁止在片头之后、剧情开始之前以及剧情结束之后、片尾之前插播任何广告。此外,还规定新闻节目主持人也不能为商业广告做代言,针对此规定,各大卫视均表示会严格执行。

具体内容

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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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电总局的《通知》重申2010年广电总局下发的《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61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此管理办法的施行。通知内容如下:
第一,必须始终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广播电视广告是广播电视节目的组成部分。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始终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牢牢把握广告内容的正确导向,认真履行对广告的依法审查职责,坚决抵制虚假违法广告,坚决抵制内容低俗的不良广告,严格依法经营和播出广告。
限广令
第二,规范影视剧中间插播广告行为。电视台在影视剧中间插播广告时,必须严格遵守总局61号令规定:非黄金时间每集(以45分钟计)中可以插播2次商业广告,每次时长不得超过1分30秒;黄金时间(19:00至21:00)每集中可以插播1次商业广告,时长不得超过1分钟;插播广告时,应当对广告时长进行提示。同时要做到:(1)禁止在片头之后、剧情开始之前,以及剧情结束之后、片尾之前插播任何广告;(2)在非黄金时间影视剧持续播出时间不少于15分钟、黄金时间影视剧持续播出时间不少于25分钟后,方可依据61号令规定插播商业广告;(3)播出片尾画面以及演职人员表等内容时,禁止播出任何形式的广告。
第三,规范新闻节目中插播广告行为。新闻节目中插播广告时,应当安排在不同版块之间的自然间歇段内,不得在整点新闻的整点之后,以及新闻内容结束之后、工作人员字幕前插播广告。时政新闻类节目不得以企业或者产品名称等冠名。不得使用新闻报道及其素材,或以新闻采访形式作商业广告。新闻节目主持人不得为商业广告作形象代言。
第四,清理违规电视购物短片广告。根据《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和居家购物节目管理的通知》(广发〔2009〕71号)和《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审查和监管工作的通知》(广发〔2010〕21号),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必须严格审验电视购物短片广告投放企业资质,必须严格审查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内容。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投放的短片广告,或者内容违反规定的短片广告,一律不得播出。对违规播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的播出机构,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要依法依规查处。对在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投放虚假违法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的企业,总局将通报全系统禁止接受其投放的任何广告。
第五,整顿虚假违法健康资讯广告。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严格审验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健康资讯广告的资质、证明等法定材料。要严格把握健康资讯广告的内容导向和格调,坚决禁止播出涉性广告。要规范健康资讯广告形式,不得以健康资讯专题节目形式变相发布广告。健康资讯专题节目应当侧重介绍疾病预防、控制和治疗等科学知识,不得含有宣传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广告内容,不得以患者和医生、药师、专家等名义作证明。
第六,坚决禁止在转播节目时插播各类广告。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转播台(站)、发射台(站)和有线电视网络机构,在转播传送节目时,必须保证被转播节目的完整性,不得以游动字幕、叠加字幕、挂角广告、贴片广告等任何形式插播广告;不得以自行组织的商业广告替换被转播节目中的正常广告。
第七,严格按规定要求播出公益广告。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切实履行媒体的社会责任,认真执行每套节目每日黄金时段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得少于4条(次)、全天公益广告播出时长不得少于商业广告总量3%的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等特殊情况,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可要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在指定时段播出特定内容的公益广告,各播出机构必须按要求播出。
第八,从严查处各类广告违规行为。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转播机构要对照本《通知》要求,立即开展全面自查自纠,主动清理违规问题。省级以上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要对自查不力、仍存在违规问题的,给予其警告、通报批评、暂停商业广告播出等处理,并追究违规机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被给予通报批评、暂停商业广告播出等处理的机构,取消其参加当年广播影视系统任何“评优评先”资格。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在对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将处理情况报总局传媒机构管理司备案。近期,总局将组织检查小组,对重点地区、重点播出机构进行抽查。 [1]

卫视反应

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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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0月13日,江苏卫视相关负责人表示,禁止在电视剧片头片尾插播广告,早在这几年前上面就下发过相关通知,这次算是重申,规定也更全面详细,卫视一定严格遵守。此外,北京、东方卫视也均表示会严格按照《通知》来做。 [2]

微博消息

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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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微博上盛传广电总局将有两个新举动,一是2012年全中国包括央视在内的所有电视台全天取消电视剧中插播广告;二是针对《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上星综合频道节目管理的意见》中规定的全国上星频道每晚黄金档相关类型娱乐节目总量控制在9档之内这一条,广电总局会抽签排定节目档期。有业内人士认为,广告限制会让全国电视台预计损失不少于200亿,并称这些是继“限娱令”后,总局再出重拳。
2011年11月22日,电视台相关负责人表示业内确实都听说了总局2012年要求电视台取消电视剧插播广告这个说法,只是还没见到明文规定,也未见细则; [3]广电总局否认将出台限广令,称暂未限制植入广告。 [4]
广电总局:允许植入广告,暂不限制一集时长
“限广令”的传闻出来后,许多网友纷纷担心植入广告会否增多,广电总局节目处相关人士透露,当前规定还没下发,当前也没有限制植入广告的文件,他说:“在相关规定出台之前,该怎么做怎么做。”
尽管“限广令”还未出台,网上已有不少“钻空子”的建议,例如把原本50分钟的剧集,缩短为30分钟一集,中间再名正言顺的插播广告,对此,这位人士坦言:“虽然广电总局61号令里提到一集电视剧一般是45分钟,但没有任何规定说电视剧不能分拆,也没有具体规定一集电视剧多长时间。也不排除以后会限制30分钟一集。”
电视台:肯定影响自制剧质量
湖南电视台品牌推广部的一名工作人员表示当前还未收到任何文件,不方便对此事进行评论,但问到如果真的施行“限广令”,对电视台自制剧会有怎样的影响时,他感叹:“广告收入受影响,就肯定会影响自制剧的精良程度,和购买好剧的集数。”
华西都市报》披露的数据显示,电视剧肩负了电视台70%的营收重担。从安徽卫视2012年的招标会上,安徽卫视《第一剧场》第一插口正一位中标价3336万;第二集第一插口正一位中标价3889万,平均溢价率已经高达200%。该报援引业内人士预计称,此项禁令将导致各地电视台损失不少于200亿。
但湖南卫视的工作人员却称不好统计广告比重,对于会否拆分电视剧,例如把两集的内容剪成三集来播出,他表示不评论来源不准确的消息。
山东卫视的工作人员胡女士也坦言尚未接到文件,但她认为“限广令”不会给电视台的收入造成太大影响,她说:“影响会有,但卫视也会重新作出调整,并不是很担心新的规定。”胡女士还透露电视剧主要和频道的定位有关,有些频道不是依靠电视剧带动广告的。
视频网站:不受影响加大投入
据艾瑞咨询发布的2011年第三季度在线视频核心数据显示,第三季度中国在线视频市场规模达到了19.4亿元,环比上涨30.9%,同比增长96.7%,连续三个季度同比增长保持在100%左右。
有业内人士称,插播广告被禁止将让电视台和视频网站的竞争更加白热化,广告投放或更多地流向自由度较高的视频网站。优酷高级运营副总裁魏明直言:“限广令对视频网站是利好,2012年我们将继续加大投入,并提升热点节目的广告价格,以增加收入。” [5]

补充规定

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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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28日,广电总局下发《〈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将《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2012年1月1日实施)第十七条修改为“播出电视剧时,不得在每集中间以任何形式插播广告”,同时明确,该规定于2012年1月1日正式实施。
为确保新政策得到切实执行,11月28日,广电总局还专门下发了《关于贯彻执行〈《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要求各级电视台立即清理并撤销2012年的电视剧插播广告时段,重新编排节目和广告。要求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全面监看各级电视台的落实情况,对仍插播广告的播出机构,将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