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读!“限韩令”以后中方如何有效降低损失?_百科TA说
律师解读!“限韩令”以后中方如何有效降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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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限韩令”对于涉韩的中国企业产生的影响,娱乐资本论特此找到一篇文章,让律师从法律角度解读,“限韩令”后中方如何有效降低损失。

就在两天前(2016年8月3号),娱乐资本论写了一篇文章 《“限韩令”下的阴影:四大韩娱公司暴跌3615亿,中企爸爸为其买单?》 讨论“限韩令”带来的影响,不仅取得了 10万+ 的阅读量,还引起了大家的热切讨论。鉴于“限韩令”对于涉韩的中国企业产生的影响,娱乐资本论特此找到一篇文章,让律师从法律角度解读,“限韩令”后中方如何有效降低损失。

7月28日,香港媒体《苹果日报》报道称,中国内地广电总局向各大电视台下令,不可邀约韩星演出剧集或者上节目,包括综艺、戏剧、广告、商演等。

随后一条消息在影视娱乐行业传播开来——

“国家广电总局将会在未来一段时间封杀韩国明星在中国国内的演艺活动,包括综艺节目,影视剧等娱乐作品,禁止电视剧,电影,综艺节目,广告等表演形式出现在电视上,但是已经审核过的不在范围内,这项决议将会在8月生效。”

以上消息,被业内解读为“限韩令”。目前尚未得到官方机构的确认,不过据相关知情人士爆料:广电总局有意向限制韩国艺人在华演艺活动,但是准确来说是要“调控”而非“封杀”;而且,“调控”政策针对的是那些还未播或者未过审的影视综艺节目,正在播出或者已经拿到审批许可证的或不受任何影响。

饶是如此,随着“限韩令”的传言日嚣尘上,官方这种不发布、不辟谣的态度,使得影视娱乐圈内已是一片风声鹤唳。

原定将于8月6日由优酷举办的《任意依恋》粉丝见面会,因不可抗力原因将延期;

原定于8月7日举行的电影《谎言西西里》首映礼,主演韩国演员李俊基将会缺席;

另据微博认证账号“KpopStarZ中文网”消息,中国版《漂亮的她》男二号韩国艺人金圣柱已被顶替,将由张彬彬饰演男二号;

……

问题来了, 怎么在合作刚开始时,通过合同的方式尽可能降低损失? 都知道,政策性风险属于“不可抗力”,那你知道具体应该怎么规定吗?

倘若“限韩令”真的施行,对于已经签订中韩合作/合资/合拍等合同的影视公司而言,无疑是当头棒喝。对于此类因政策性风险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合同法》已作了明确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但是,《合同法》的规定是大方向上的把握,如果想要尽可能降低实际情况发生时双方的损失,还需做更明确的规定。政策性风险在合同履行时,是否能认定属于“不可抗力”,发生了此类情形如何降低损失,仍然要看双方具体约定。

《W两个世界》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米新磊律师在接受智合采访时提到:“在跨国交流越来越频繁的背景下,一般需要在合同的不可抗力条款进行专门约定,即 如果因一国的政府政策性风险等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时,则合同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不做专门约定,真正出现此类问题了,不一定能适用不可抗力条款。”

Eg: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一方不能合理控制、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也无法避免,并于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包括并不限于自然灾害以及战争、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明确例举可能的情形,可以避免真的发生“不可抗力”时,出现某一方不承认的情形。

Eg:主张不可抗力一方有义务在最短的时间内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XX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需迟延履行的书面材料,并且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时间就是金钱,越早知悉,方可尽早作出应对,尽量降低损失。本条规定,能够避免对方恶意放任影响的扩大。

Eg: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友好协商如何执行本合同,待事件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合同项下的义务。如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人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或迟延履行合同,双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最重要的即是第三点,即是否全部免除责任;如果不是,承担多少责任。就“如何通过约定责任承担方式以降低损失”的问题,娱乐法律师回答, 实务中这块比较敏感,很少有写明确的,明确的话会增加合同谈判难度。通常是把政策法规定义为不可抗力,之后按合同法的规定处理 。如果项目确实进行不下去合同终止,则按实结算。

韩国偶像组合少女时代

米律师对此也提到现实操作中的难点。对于艺人来说,尤其是大牌的明星,一般不太会同意此类条款,因为会影响其后续的档期安排等。因此, 艺人一般会要求只要不是其本人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已收的款项则不退还。

所以,还是要在合同洽谈阶段做好充分的沟通,尤其需要明确约定已支付但未发生的费用是否退还,这样方能避免后续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其中,对于是否继续履行问题,前上海二中院法官、现香蕉计划法务总监李振武先生认为:“如双方在该事由发生超过30日仍无法另行协商确定演出时间或本合同已无继续履行之必要的,则本合同自动终止”。这种约定明确了期限,超过期限则终止合同。此外,还有另一种约定方式,如上述第三个例子所示,具体履行时间依据相关“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消除而定。此种约定方式的好处能让合同始终处于有效状态,适合不愿意放弃合作的双方,不利之处在于不知何时能履行,没有预期性。

《谎言西西里》李准基

但是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董文涛博士认为:必须承认, 就目前而言,影视娱乐仍然是一个受政策影响很大的行业 。如果非因艺人自身原因或制片方自身原因,导致艺人无法到国内参加演出,或者制片方无法邀请其到国内演出,那么,双方皆不该承担违约责任。当然,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通常情况下,演艺合同重点关注的并非基于普遍性一般性的政策变化而产生的不可抗力情况,而是关注艺人自身不得在合约期间出现吸毒酒驾出轨等劣迹而影响整个影视项目,简单来说,合同不是万能的,合同不管“天灾”而只管“人祸”。

米律师认为, 如果“限韩令”届时真的落实了,不光是对影视公司,对于娱乐产业链上的很多公司都有影响。 很多中国公司已经入股了韩国娱乐公司,引进了韩国影视剧版权,签约了韩国明星等等,如果一纸禁令下来,会触发很多违约行为,而很多投资韩国公司的中国公司股价肯定也会受到影响。

不知韩剧是否会步20年前日剧的后尘?我们静观其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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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创|发布:2016-11-21 21:15:40    更新:2016-11-21 21: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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