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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手,微信支付宝真有望打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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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丨21世纪经济报道

8月18日晚,在2021年二季报及半年报披露后的业绩沟通会上,腾讯公司总裁刘炽平回应了平台互联互通的问题。

他指出,“腾讯的生态环境‘本质上’是开放的,我们的生态目标就是让中小型公司能够融入其中,让每个人,让中小型企业和商家能够“公平地”直接和用户产生联系,提高效率。就是在这个原则下,腾讯开发了更多的工具,希望能够达到这样的目标。不同平台有不同的制度,例如,不同于其他平台,我们不会额外向商家收取佣金,平台之间的打通是非常复杂的问题。”

刘炽平关于互联互通的言论可看作是对阿里巴巴董事会主席兼CEO张勇的“隔空回应”。关于互联网行业“互联互通”的新一轮讨论也摆在眼前。

多位接受采访的专家表示,两大平台巨头“破冰”迹象是在平台经济强监管态势下的一个必然选择。但是阿里和腾讯如何进行生态开放?开放到何种程度,是走出一小步还是迈出一大步?其开放范畴是否能延展至中国整体的互联网生态系统?尚需时间去检验即将而来的变局。

互联互通背后的推力

作为互联网两大巨头,阿里和腾讯彼此生态系统长期处于“井水不犯河水”的状态,淘宝无法使用微信支付,微信则于2018年5月29日对《微信外部链接内容管理规范》进行升级,禁止在朋友圈传播特殊识别码、口令类信息。

近期,阿里巴巴和腾讯将互相开放生态系统,淘宝和天猫平台可能将对微信支付开放,而腾讯将允许用户在微信内分享淘系电商平台内容,或允许在微信小程序中使用阿里巴巴服务的传闻引起广泛关注。

8月3日,在阿里巴巴2022财年Q1财报分析师会议上,阿里巴巴集团董事会主席兼首席执行官张勇在回答“平台互联互通”问题时表示,互联是互联网的初心,开放是数字生态的基础,平台之间的大循环能产生的社会价值,一定远远大过在单一平台内的小循环。平台间如果能够互联互通,肯定会带来新的改革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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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大头部平台高管的隔空互动现象可被解读为“破冰”迹象。

“如果当前平台互联互通成为各方愿景,其与全球范围内平台经济领域的强监管有着密切关联。然而,互联互通目前尚未成为互联网平台经济领域法律治理的一项基本原则或通行规则,故对平台互联互通的讨论,还需进一步观察。”南开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教授陈兵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表示,推动互联网平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是国内的新发展格局,要加强国内大循环,也需要打通产业链间的信息流。

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翟巍也表示,在强化互联网平台反垄断监管后,此前“二选一”等行为已经没太大争议,但是对于平台封禁行为、大数据杀熟行为等行为如何识别、规制,是目前学界、执法与司法层面都在探讨的。

在上述阿里巴巴电话会议中,张勇特别提到,最近工信部启动了互联网行业专项整治行动,其中重点整治问题包括恶意屏蔽网址链接和干扰其他企业产品或服务运行等问题,阿里将按照监管要求做好自己的工作。

此外,值得关注的是,针对互联网平台“互联互通”的政策法规也在进入挑战期。8月17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禁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征求意见稿)》,其中第三章将“无正当理由,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屏蔽、拦截、修改、关闭、卸载,妨碍其下载、安装、运行、升级、转发、传播等”列入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在第四章中明确表示,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限流、屏蔽、商品下架等方式,减少其他经营者之间的交易机会。

从另一方面来看,超级平台本身正逐渐逼近自身的流量峰值,主观上也存在与同体量竞争对手“握手言和”,共同做大蛋糕的意愿。

“互联网时代所有网络经营者,无论提供什么产品或服务,根本追逐的都是流量资源和数据资源。”

翟巍表示。

陈兵认为,平台呼吁互联互通,从长远来肯定是有利自身的发展:“一方面,平台可以进一步拓展自身的用户流量来源;另一方面,其在数据分享和利用上会更加优质,对用户的锁定效应也会更强,最终将增进平台效率。”

不过,翟巍提醒道,目前双方生态开放尚未有定论与细节,如果只是淘宝对微信支付开放,而腾讯将允许用户在微信内分享淘系电商平台内容,实际上阿里和腾讯在这两个行业领域,没有直接竞争关系,是双方引流,增强平台力量,对中小商家的影响反而处于次要地位。

在独立电信分析师付亮看来,互联互通对中小商家的利好主要在于提升其经营便利性,降低了跨平台推广的成本。但对于一些大型商家而言,由于和单一平台存在深度绑定,例如带货主播在某个平台上深耕自己的个人形象,其对于跨平台的引流传播需求可能并没有那么迫切。“因此主要受益的还是中小商家,他们获得了更多的发展机会。”

接受采访专家均表示,两大平台是否会向其他中小平台和企业同等开放才是问题的关键。

有限互联的垄断风险

“互联网经济的基本属性就是互联互通。”翟巍说,如果只是两个头部企业互联互通,对外仍然进行封禁,设置流量“护城河”,其垄断效应相反是增强了。

付亮认为,仅限于头部平台间的互联互通,存在着挤压其余平台的生存空间,进而增进头部平台垄断地位的风险:

“当前存在一些超大体量的平台,涉足了产业链的多个环节,有条件去实施上下游之间的打通,甚至垄断和利益输送,从而完成对竞争对手的限制。”

陈兵表示,头部平台产出效率的提升,势必会对其他腰部或尾部企业产生竞争压力,但这种压力最终会促进市场整体的竞争创新,还是会使得头部企业滥用市场地位排除限制竞争,还有待进一步观察。

翟巍认为,阿里、腾讯等头部企业掌握了非常庞大的流量池,微信月活用户超过12亿,淘宝用活用户超9亿。如果一个应用程序不能接入这类头部平台企业控制的底部生态平台,即便是功能做的很优秀,很多用户可能也不会使用这个应用程序,最终导致这个应用程序缺乏生存空间。

早在2004年,由于微软公司拒绝与竞争对手共享操作系统的信息,欧盟委员会认为微软公司构成垄断行为,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行为,因为拒绝互操作性,所以对微软公司处以4.972亿元巨额罚款。

“如果一个网络平台企业不实施链接封禁行为就无法正常提供网络产品和服务,或者自身合法权益会受到侵害,那么链接封禁行为就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反之就构成违法嫌疑。”

翟巍表示。

陈兵认为,我国目前的法律没有将头部平台企业认定为必需设施的规定,欧盟和美国相关法案,提出了“守门人”平台或特殊义务平台的概念,我国是否需要引进并做相应规定,需要做严谨科学的实证调研,从构筑我国全球竞争力的维度选择适合本国的规则和方案。

数据安全值得关注

平台与平台要实现互联互通必然涉及数据信息的传输与交换,如果双方原有的数据采集、使用、管理的基准存在差异,在互相开放的过程中以何者为准?当发生数据安全问题时,互通双方的责任又该如何认定?

有业内人士向记者透露,互联网企业数据的采集和去密化都需要大量资金投入,一些强隐私所需的技术成本大企业尚可负担,而大部分中小企业可能并不具备进行同等程度安全保护的条件,这就使得其在参与互联互通时多了一道天然的门槛。

陈兵表示,目前在现实操作中,涉及平台与经营者之间数据传输与共享问题时,通常按照合同法的约定来确定相关的权利和义务,主要依据的原则是数据控制者原则,即谁控制数据,享有使用数据的权益,谁就需要对数据带来的义务承担责任。

“比如很多第三方小程序接入微信进行导流时,它们跟微信之间往往签署了相关的合同,合同中会对相应问题进行约定。”

此外,作为庞大数据的拥有者和广泛连接性的头部平台,在部分中小企业责任缺位时,是否需要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

正如前文提到的,在欧洲,欧盟的《数字市场法》草案、德国的《反限制竞争法第十修正案》等法规都提出了一种“数字守门人”的监管思路,即将一部分规模较大、对经济生态有较为显著影响的平台认定为数字守门人,并要求其承担更多公共性责任和义务,在美国,这一概念则通常被描述为特定义务平台。

陈兵认为,在数据控制者原则外,头部平台还需要注重保障用户的基本权益,无论是从公众情感还是政府治理的维度,头部平台有义务承担与之能力和定位相适宜的社会责任。

监管结构有待优化

有专家指出,就目前对平台互联互通的合规监管而言,大致可分为横向的市场监管与纵向的行业监管两个维度。

市场方面,市场监管总局围绕《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2019年发布《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2020年发布《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等匹配的规范性文件,于今年4月13日召开互联网平台企业行政指导会,强调应“严防网络平台企业实施系统封闭行为,确保生态开放共享”。

行业方面,工信部门、银行部委等行业抓管部门都在各自领域,就封禁与开放问题对相关平台提出了要求,7月底,工信部启动“互联网行业专项整治新活动”,重点整治恶意屏蔽网址链接和干扰其他企业产品或服务运行等问题;同样在7月,银保监会发言人在国务院新闻发布会上表示继续督促互联网平台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认真落实整改的各项要求,切实加强风险管控,增强社会责任……

陈兵认为,如果平台打通,首先最大的挑战就是对于监管体制和监管结构的挑战,对于涉及不同行业领域的超级平台,是按照行业去监管,还是按照整个大平台监管,需要进行更为科学的设计,否则多头监管也会导致平台企业无所适从。

“这个时候就要革新监管体系,优化监管的职能配置,整个监管态度应该还是科学监管,审慎监管,常态化监管和坚持底线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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