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管理人訓練初訓班 - 課程資訊 - 財團法人中國生產力中心台北承德教育訓練中心
承德訓練中心防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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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管理人訓練初訓班


*招生對象:

    消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之防火管理人。

課程法令依據及登錄字號:

    (一)中華民國113 37 台內消字第1131600900 號公告之「消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

    (二)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台內消字第11316004431號公佈之「防火管理人訓練與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三)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修正公布之「消防法」第13條第7、8、9項。

    (四)中華民國104年7月21日內授消字第1040820855號發佈之「防火管理人訓練專業機構認可及管理須知」。

    (五)機構及場地認可文號:內政部消防署中華民國110年6月25日消署預字第1100500973號函。

訓練目的:透過教育訓練積極培養各類場所防火管理人才,推動防火管理各項業務,以達到「自己財產,自己保護」之目標。

訓練日期:113年5月2日(08:30~17:30)、5月3日(08:30~12:30),合計12小時。

預計招收: 15~50人。

課程表及時數

課程

科目

內容


日期

時間

 

 

 

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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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

消防知識及火災預防:

1火災概念及緊急應變常識。 2.火災原因與消防安全。

3.防火管理相關法規(含建築防火相關法規等)。 4.從火災案例分析防火管理對策。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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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防護計畫:

1.消防防護計畫、共同消防防護計畫及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之內容。

2.各種消防防護計畫之區別、提報方式、製作要領與注意事項。

2

1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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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0

消防安全設備及防火避難設施:

1.消防安全設備與防火避難設施之種類及功能。

2.消防安全設備與防火避難設施之日常檢查重點。

3.消防安全設備之操作要領暨實際操作。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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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

員工教育及自衛消防編組訓練

1.員工之教育訓練方式。 2.自衛消防編組要領。

3.自衛消防編組訓練(含驗證)及應變要領。

3

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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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科測驗

1

*訓練場地:

(一) 學科:台北市承德路二段81號B1  中國生產力中心--台北承德訓練中心

     (二) 術科(實習):同上之週圍公共使用空間

參訓費用:每人新台幣3,200元整(含稅、教材、午餐、證照費等)。

教學設施:

     (一) 教材書籍講授配合實物投影機、單槍投射器、電腦、消防教學看板教學。

    (二)配合教學用消防安全設備影片、模擬系統,實施教學觀摩及操作。

        (三) 利用滅火器、室內消防栓及緩降機實施消防安全設備實務操作及演練。

訓練期間之學員管理(退訓規定):

    (一)開班當天請學員簽到、領取教材,依座位表入座後,向學員說明上課時數、請假及退訓規定、測驗方式、成績計算方式及合格標準。

    (二)於每日上午及下午上課前安排學員簽到(嚴禁代簽),並於上午及下午課堂中各點名,並隨時注意學員出席情形;冒名頂替上課或考試者,撤銷受訓資格。

    (三)學員依規定因事請假,如缺課時數初訓達2小時,複訓達1小時應予退訓。

    (四)學科測驗由消防署統一製作之題庫中出題測驗,成績達60分以上為及格;測驗成績未達標準者應予補考。

        (五) 上課中請學員將手機關機或設定成靜音,教室內上課中嚴禁使用行動電話、吸煙及嚼食檳榔。

教學考核及學員考核(測驗方式、合格基準):

     (一) 參加之學員於訓練期間出缺勤符合「防火管理人訓練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規定,且測驗總成績合格者,由本中心報請轄區主管機關核發合格證書字號,取得防火管理人之資格。

     (二) 測驗採筆試方式,題目由中央主管機關統一製作題庫於網頁公告,題型為選擇題20題、是非題20題、簡答題2題,總成績60分以上為及格。

測驗規則(學科)與及格規定:

  • 應考人員應準時就座,考試時間開始時,自行檢查試卷之科目有無錯誤,如發現不符,應即 

 告知監考人員處理。

  •  應考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扣分,並不得繼續應考,其已考之各科成績以零分計算:

     1.冒名頂替、互換試卷、不繳交試卷者。

     2.傳遞文稿、參考資料、書寫有關文字之物件或有關信號者。

     3.在桌椅、文具、肢體上或其他場所刻畫或書寫有關考試資料者。

     4.未遵守試場規則,不接受監考人員勸導或繳卷後仍逗留試場門口,擾亂試場秩序者。

() 應考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扣除該科目成績五至十分:

     1.窺視他人試卷或發試題後互相交談、使用其他紙張或物件抄寫試題者。

     2.考試完畢鈴響後,仍繼續作答不繳卷者。

() 應考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扣除該科目成績二至五分:

     1.污損試卷者。

     2.繳卷後未即離場,未經監考人員許可而走回座位者。

     3.未經監考人員許可,擅離試場或移動座位者。

     4.出聲朗誦者。

() 學科測驗由消防署統一製作之題庫中出題測驗,測驗成績達60分以上為及格,測驗成績未達標準者應予補考。

合格書發給方式及期程:

     (一)課程結束15日內,檢送學員名冊、成績冊、證書核發清冊、講師簽到記錄、點名記錄一覽表、學員簽到表、測驗卷等相關資料,向轄區消防機關申請防火管理人證書字號。  

     (二)轄區消防機關函復證書字號後,3日內製作結業證書並以掛號或快遞方式送交學員。

報名方式:

 (一) 請填妥本報名表逕寄103台北市承德路二段81號B1 中國生產力中心 收

(二)傳真報名:02- 2555695802-25556871           電    話:02-2555552502883林小姐

 (三)課程資訊暨線上報名網址: http://edu.cpc.org.tw/classcategorygroup/content/29

受訓對象:

除第四款「精神復健機構」自中華民國 114 3 7 日生效外,自即日生效。

消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指下列建築物:

一、電影片映演場所(戲院、電影院)、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理容院(觀光理髮、視聽理容等)、指壓按摩場所、錄影節目帶播映場所(MTV等)、視聽歌唱場所(KTV等)、酒家、酒吧、PUB及酒店(廊)。

二、保齡球館、集會堂及三溫暖。

三、觀光旅館及旅館。

四、醫院、療養院、榮譽國民之家、長期照顧服務機構(限機構住宿式、社區式之建築物使用類組非屬H-2之日間照顧、團體家屋及小規模多機能)、老人福利機構(限長期照護型、養護型、失智照顧型之長期照顧機構、安養機構)、護理機構(限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產後護理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限住宿式服務機構、日間式服務機構)、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及精神復健機構。

五、捷運車站、鐵路地下化車站、鐵路高架車站(招呼站除外)及高速鐵路車站。

六、觀光工廠。

七、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撞球場、健身休閒中心、運動訓練班及遊藝場所。

八、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百貨商場及超級市場。

九、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圖書館及博物館。

十、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其收容人數(含員工)在一百人以上之供香客住宿等類似場所。

十一、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其員工在三十人以上之高度、中度、低度危險工作場所或機關(構)。

十二、總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餐廳及咖啡廳。

十三、學校、總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補習班或訓練班(運動訓練班除外)。

十四、收容人數在一百人以上(含員工)之寄宿舍及招待所(限有寢室客房者)。

十五、收容人數在三十人以上(含員工)之幼兒園(含改制前之幼稚園、托兒所)、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限托嬰中心、早期療育機構、有收容未滿二歲兒童之安置及教養機構)。

十六、收容人數在三十人(含員工)以上之視障按摩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