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令查詢系統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壹、為踐行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第 1  項「消防防護計畫應包括事項
    」第 10 款所定「其他防災應變上之必要事項」,確保大型場所、高
    層建築物及地下建築物等大規模建築物能建立因應震災之自主應變機
    制,強化自衛消防編組之核心應變量能,並為落實平時火災預防管理
    ,加強實施防火管理場所之防火管理與防災管理,特訂定本綱領。
貳、名詞解釋:
一、火源責任者:係擔任某一關連性區域(包含辦公室、會議室、電氣機
    房、茶水間等居室及非居室等指定範圍)內之火源管理工作,定期檢
    查該範圍內之防火避難設施、用火用電設備器具、危險物品及消防安
    全設備等之日常維護管理,並向防火負責人回報檢查情形(如無防火
    負責人則直接向防火管理人回報)。
二、防火負責人:大規模場所、高層建築物或該場所自行認定有其必要性
    時,得以樓層或區域為範圍,設置防火負責人,其任務係輔助防火管
    理人,並指導監督負責區域內之火源責任者,以落實場所內部之平時
    防火安全管理。
三、核心要員:本綱領「伍」「二、遴用核心要員之場所規模」所述建築
    物,在同一建築物之自衛消防編組成員中宜設有核心要員,此核心要
    員須具有基本救護及地震防災應變等技能,俾於地震災害發生時,除
    擔任本身原有之自衛消防編組任務外,並協助進行防火防災應變、通
    報聯繫及救護等工作。當自衛消防編組之核心要員設於指揮中心(於
    防災中心、中央控制室或 24 小時均有人常駐之類似場所或指揮據點
    ),稱為本部核心要員,而設於地區時,稱為地區核心要員。
四、核心區域:為因應火災及地震等災害可能造成之資訊中斷、傷患或人
    員受困,應實施防火管理之場所,以樓、棟為單位,將若干場所形成
    一個區域,在此區域內整合有關災情及救護救援資訊,並由自衛消防
    編組成員中所遴選之核心要員,執行橫向及縱向之災害協調支援。其
    設於指揮中心時,稱為本部核心區域,而設於地區時,稱為地區核心
    區域。
參、應實施防火管理之場所,為落實日常用火用電管理,並依場所特性,
    進行平時火災預防管理,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由防火管理人落實推動各項防火管理業務外,每一員工皆有火災預防
    之共識,並得視場所規模、用途,依棟、樓或區,劃設責任區域,分
    別設置防火負責人及火源責任者,並納入消防防護計畫,以明確分層
    管制。
二、防火負責人之任務為輔助防火管理人,並指導、監督、彙整負責區域
    內火源責任者之平時火災預防執行情形,並適時回報防火管理人。
三、火源責任者擔任防火管理人(如無防火負責人時)或防火負責人指定
    範圍內之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工作,進行該範圍內平時之消防安全設備
    及之防火避難設施之簡易日常維護管理,並回報其執行情形。
肆、應實施防火管理之場所,為提升其災害應變管理能力,得依場所用途
    特性強化自衛消防編組(自衛消防組織及活動重點如附件 1)及地震
    防災應變,並納入消防防護計畫。
伍、為因應地震災害,依消防法第 13 條所製作之消防防護計畫暨共同消
    防防護計畫,其自衛消防編組所設核心要員規範如下:
一、遴用核心要員之場所規模:
(一)應實施防火管理場所,其規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宜於自衛消防
      編組成員中遴用核心要員,協助救護救助及通報聯絡:
      1.總樓地板面積 5  萬平方公尺以上之建築物。
      2.5 樓以上建築物,其總樓地板面積 2  萬平方公尺以上者。
      3.11  樓以上建築物,其總樓地板面積 1  萬平方公尺以上者。
      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所稱之地下建築物,其總樓地板面
        積 5,000  平方公尺以上者。
(二)應實施共同防火管理場所(集合住宅以外)且同一建築物符合前述
      (一)規模,而管理權有分屬時,宜比照前述原則設置核心要員,
      並得由應實施防火管理之管理權人互推一人為召集人協議設置,惟
      無法互推召集人時,管理權人得申請轄區消防機關指定之。
二、核心要員配置原則及裝備如下:
(一)配置原則(範例如附件 2):
      1.核心要員應依場所特性等進行指派,總樓地板面積 10,000 平方
        公尺以下場所配置 5  名;超過 10,000 平方公尺者,配置人數
        為 5  名加計其總樓地板面積減去 10,000 平方公尺,除以 10,
        000 平方公尺,所得之值(取整數,小數第 1  位無條件進位)
        。
      2.核心區域數量,為 1  區加計核心要員人數減去 5(本部核心要
        員之基本人數)除以 5(各地區核心要員每一區之基本人數)所
        得之值(取整數,小數第 1  位無條件捨去)。
      3.前開本部核心要員(於指揮中心等防災據點)活動範圍得包含各
        地區核心區域,其人數編組原則如下:
     (1)除自衛消防隊長 1  人外,應由滅火班 2  名、通報班 1  名
          以及避難引導班、安全防護班以及救護班中優先完成自身任務
          者 1  名,共計 5  名組成,並得視實際需要自行增員或調整
          班別。
     (2)員工數如未滿 5  人時,得由共同防火管理協議會或管理權人
          決定增員、由各應實施防火管理場所支援或以該處所有員工人
          數計算。
      4.如設有地區核心區域時,該區域之核心要員至少 5  名,活動範
        圍以該區域為原則,每一應實施防火管理場所至少有 1  名核心
        要員。
(二)裝備:
      1.個人裝備:
     (1)消防衣或作業服。
     (2)頭盔。
     (3)警笛。
     (4)攜帶型照明器具。
     (5)攜帶型無線對講機等通聯工具。
      2.指揮中心常備裝備:
     (1)滅火器。
     (2)繩索。
     (3)攜帶型擴音器。
     (4)三用撬棒等破壞器具。
     (5)開啟電梯工具等救援器具。
     (6)擔架。
     (7)紗布、繃帶、三角巾等緊急救護用具。
陸、強化地震防災應變之平時整備及教育訓練之注意事項:
一、有關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第 1  項「消防防護計畫」應包括事項
    之第 10 款所稱之「其他防災應變上之必要事項」,以及內政部 87
    年 9  月 2  日台(87)內消字第 8774650  號函頒之「共同消防防
    護計畫」應包括事項所稱之火災及其他災害發生時,滅火行動、通報
    聯絡及避難引導等相關事宜,其平時整備,宜注意下列事項:
(一)電梯防震措施及因地震停止運作導致人員受困之應變:
      1.電梯宜具有防震措施,地震發生時,有關纜線不可有斷裂脫落之
        情形。
      2.電梯宜有地震感知裝置,於地震發生時,可迅速停於最近之樓層
        ,如無此類裝置時,須可於電梯內按下按鈕後,於最近之樓層停
        止。
      3.電梯內緊急按鈕壓下後,宜具有與指揮據點(如防災中心等有人
        常駐之處所)保持通話之功能。
      4.如受困電梯時宜確保其緊急照明,並能使用電梯內部通話裝置與
        外界聯繫等待救援。
      5.地震發生時不可驚慌,電梯內人員宜靠近電梯內側或坐在電梯內
        ,保持身體平衡,以防跌倒或撞擊。
      6.平時宜瞭解緊急時自外部開啟電梯所需工具之位置及保管人,並
        熟悉其安全開啟方式。
(二)避難設施及消防安全設備損壞之應變:
      1.地震時立即採取「趴下、掩護、穩住」動作,躲在桌下或牆角,
        形成防護屏障,以免被掉落物品砸傷,確認結構安全無虞後,打
        開門以確保逃生出口通暢。
      2.掌握建築內部避難器具之位置及狀況,以及外部開口之情形,並
        準備繩索、梯子及相關之破壞器具,萬一無法由內部防火避難設
        施逃生時,得使用繩索或梯子等類似物品,運用外部開口向外逃
        生。
      3.為防止震後火災之發生,須瞭解內部消防蓄水池之位置及附近可
        供運用之天然或人工水源之運用,並準備盛水工具或可攜式消防
        幫浦,俾便緊急時進行滅火。
(三)停水斷電、通信障礙、交通受阻等基礎設施障礙之應變:
      1.平時即瞭解周遭臨時避難處所之位置(如公園、廣場或學校操場
        等大型空地),於地震發生時,分組進行避難,依照指揮人員之
        指示,協助高齡人士、孩童、傷患或自力避難困難者,分階段前
        往臨時避難所集結。
      2.平時與周遭單位建立合作機制及聯絡方式,相互支援必要之器具
        與人力。
      3.進行避難時,應攜帶平時準備之乾糧或飲用水、發電設備及所有
        可運用之通訊工具(含收音機與電池等)至臨時避難處所。
      4.考量救災車輛之優先使用及道路可能受損,原則不可使用車輛進
        行避難,宜步行至臨時收容避難處所。
(四)檢查附屬於建築物之設施(如廣告牌、窗框或外壁等)及室內陳列
      物品(如家具或擺飾等)是否牢固,有無倒塌、掉落或鬆脫等情形
      。
(五)檢查燃氣設備、用火用電設備器具有無防止掉落措施,以及簡易自
      動滅火裝置、燃料自動停止裝置之動作狀況。
(六)檢查危險物品有無掉落、外洩或傾倒之虞。
(七)各場所之設備或機具應有防震措施,並附有簡易操作說明,於地震
      發生時,能迅速操控,以防止危險情形發生。
(八)確保地震時緊急物資,並定期進行檢查整備:
      ┌──────────────────┬────────┐
      │準備物品                            │    存放場所    │
      ├──────────────────┼────────┤
      │1.飲用水                            │                │
      ├──────────────────┤                │
      │2. 餅乾、罐頭等緊急存糧             │                │
      ├──────────────────┤                │
      │3.醫藥用品                          │                │
      ├──────────────────┤  ○樓儲藏室    │
      │4.手電筒                            │(或倉庫)      │
      ├──────────────────┤                │
      │5.攜帶型收音機                      │                │
      ├──────────────────┤                │
      │6.攜帶型擴音器                      │                │
      ├──────────────────┼────────┤
      │7.救助用器材                        │    指揮中心    │
      ├──────────────────┼────────┤
      │8.睡袋                              │  ○樓儲藏室    │
      │                                    │  (或倉庫)    │
      │                                    │                │
      └──────────────────┴────────┘
二、教育訓練:
(一)有關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第 1  項之「消防防護計畫」應包括
      事項之第 4  款所稱之其他災害、第 5  款之滅火、通報及避難訓
      練之實施、第 6  款所稱之防災應變之教育訓練,以及內政部 87
      年 9  月 2  日台(87)內消字第 8774650  號函頒之共同消防防
      護計畫應包括事項所稱之滅火、通報、避難訓練之實施等相關事宜
      ,其注意事項如下:
      1.建築物內部進行避難引導部分:
     (1)平時即於消防防護計畫劃定責任區域。俾於地震發生後須進行
          疏散,在確保自身安全無虞時,搜索負責區域並確認有無人員
          受困。
     (2)疏散引導人員須攜帶擴音器等類似設備、哨子或繩索等,引導
          有關人員至出口位置。
     (3)為防止混亂,須以距離避難層較近之樓層優先進行避難引導,
          並以人命救援為第一考量。
     (4)為防止餘震持續發生,可能有牆壁或電線等各種物品掉落,須
          佩戴安全頭盔等防護器具保護頭部,並注意上方及地面及可能
          之障礙物。
      2.受困人員之救援部分:
     (1)須以倒塌之建築物為中心,大聲呼喊是否有人受困並集結安全
          離開之人員。
     (2)如有人員受困,在確保自身安全無虞之情形下,須以眾人之力
          ,進行救援,如需移除重物,應確實掌握有無可能伴隨掉落其
          他物件,並注意附近有無瓦斯管線或電線或其他危險物品。
     (3)倒塌現場倘有發生火災之虞,儘可能準備滅火器或水等簡易滅
          火器具,以便緊急時滅火。
     (4)實施互助救援時,應評估現場環境,以自身安全為前提,因地
          制宜實施互助,並注意傷者狀況,視情況給予必要之基本救護
          。
(二)有關核心要員之教育訓練原則如下:
      1.核心要員之教育訓練,包括其訓練方式、辦理訓練之機關(構)
        、訓練課程、時數、操作課程訓練方式、訓練課程講師之資格、
        發給訓練合格證書之機關(構)及訓練證書汙損或遺失之補發等
        事項,比照防災中心服勤人員訓練要點所定規範辦理。
      2.請管理權人鼓勵所屬運用各種時機(如開班授課),給予公假公
        費前往學習。
柒、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消防局,得參酌此綱領訂定相關強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