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评价"女毒贩为躲坐牢15年生10胎,多次与毒友发生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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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怀孕来躲避刑罚有之,甚者,利用怀孕来保命。我们该如何看待毒品犯罪案件中的怀孕妇女?

曾有这么一个案件,在越南东北广宁省,一名42岁女毒枭阮氏慧从老挝运送大量的毒品卖到了中国和越南,涉毒数量超过2吨。案发时,这称得上是越南历史上最大的毒品案。

没过多久,阮氏慧与其团伙的30余人都被判处死刑。根据越南当时的法律,怀孕的妇女及有三岁以下小孩的妇女不得判处死刑,为了求生,阮氏慧也开始了“求生”之路。

她共花费5千万越南盾(约1.5万元人民币)买通狱警及男囚,两度让同狱的一名男囚将装有精液的塑料袋及注射器放在指定的位置。尔后,阮氏慧借上厕所之机,将之取回注射,完成人体受精。

当阮氏慧发现自己怀孕后便向法院提出自己依法不得执行死刑,待司法人员对其进行体检时,其已怀孕八个月。这名女毒枭最终利用法律的漏洞得以免除一死。

以往,我国也曾发生过女囚在狱中怀孕,最终得以免死的情形。假定该案发生在我国,基于我们刑法规定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阮氏慧同样能够免死。

我国《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这样的不得适用死刑,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及死缓,故假定怀孕的妇女犯罪,顶格只能判个无期徒刑。

何为“审判时”?这里审判时既包括法院审判过程中,也包括法院审理前及审理后。更进一步地说,在女嫌疑人在被拘留时,在被关押前已经怀孕了,那么就应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审判后发现怀孕,依然不得适用死刑。

故可依据怀孕时间分为三个时间段,一是被抓前就已经怀孕,二是被抓前没有怀孕,法院开庭审理时发现被告人怀孕了,三是判决前还没怀孕,但执行死刑前发现其怀孕了。有人好奇,被抓后还怎么会怀孕,这个可谓“八仙过海,各显神通”。

为什么刑法要规定怀孕的妇女不得适用死刑?我们是否可以为了追求死刑,为了把罪大恶极的人处以极刑,而将其强行流产,然后再判处死刑?

实际上,刑法主要是基于人文关怀、人道主义的角度而被作出这样的规定,对怀孕的妇女执行死刑无疑“一尸两命”。站在道德的层面上来说,有罪的是妈妈,无辜的是孩子,不能让无罪的胎儿承担有罪的责任。从当前刑事政策上来讲,我国保留死刑,但慎用死刑,能不杀则不杀。

司法实践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毒枭专门雇佣一些山区无业的怀孕妇女到云南、广西边境贩卖、运输毒品,其根本目的就是为了利用法律漏洞,躲避法律的制裁。

因怀孕的妇女属于刑事诉讼法中适用取保候审的情形,故侦查人员将其抓获后,迫于无奈地将其释放,这让刑事侦查处于两难的境地。

尽管法律的威严不是儿戏,但女性是弱势群体,怀孕的女性更是弱势群体,司法对特殊女性有特别的关怀,而这些显而易见的法律漏洞也正是孕育法治中所需经历的阵痛。

立法时的疏忽。。。

贩毒是可能被剥夺生命权的犯罪行为,孕期毒贩如所犯罪行当被判处死刑的,就应该让其用未来生育权来交换生命。

台湾貌似贩毒不是太重的罪,所以相对的措施要弱一些。

可判死刑的犯罪行为,都没有人剥夺她的生育权。

当年某些计生干部,将怀二胎的孕妇强制引产、结扎,CTM,畜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