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有限公司必須要進行審計(又叫核數), 而無限公司又不須要呢?
香港<<公司條例>>第122條裡規定,除「不活動狀態」的公司外,根據香港<<公司條例>>成立的公司 (即有限公司, 因獨資及合顆業務乃根據<<商業登記條例>>註冊) 須在指定時間內在「周年股東大會」("AGM") 向股東呈報一份經審核賬目 (“Audited accounts”)。
但為何要有如此規定呢?這其實關係到之前我們曾提及過的”法人”概念。我們之前曾提及過一間有限公司是一個獨立法人個體,因此其擁有者(即股東)及營運者(如董事)很多時候都是不同的自然人。
這情況以上市公司為例會較為清晰,例如我們在股票市場上買了匯豐控股的股票,那我們就成為了匯豐控股的擁有人之一。那身為股東之一的我們,在沒有實質營運這家公司的情形下,又如何去監管營運者以保障我們這些股東的利益呢?一間上市公司的股東眾多 (就算是私人企業也可以有最多五十個股東),我們總不能衝進匯豐控股的總公司叫他們拿賬目給我們逐一查看吧﹗因此由股東任聘獨立的核數師來對賬目進行審查,就是其中一項能保障股東利益的措施。
因此在法定審計("Statutory audit")中,獨立核數師的責任就是要根據他們的審計工作而對該公司之財務報表作出意見,即其是否真實而公平地("true and fair")反映公司的財務狀況,並按照香港《公司條例》第141條僅向整體股東報告,除此之外其報告別無其他目的。
另外一提,稅務局亦要求有限公司在提交利得稅報稅表("BIR 51")時須連同經審核賬目及稅務計算表("Tax computation")一併提交。一般來說,稅務局會在有限公司成立後的第十八個月發出首份利得稅報稅表,通常限在三個月內提交,遲交將會招致罰款 (初犯一般是$1,200,再犯一般是$3,000以上)、估計評稅 (Estimated assessment),更甚者可能會由法庭發出傳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