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選擇] 這樣的加班方式會一樣嗎? - 看板 Salary - 批踢踢實業坊
※ 引述《bluesad ()》之銘言: : ※ 引述《sylviehsiang (Shawn)》之銘言: : : 我在一家宣稱照勞基法走的媒體業工作 : : 最近有個案子需要額外加班 : : 不想假日加班 因為假日加班的加班費只是一比一 : : 比平日加班1.33起跳還少(萎哉~勞基法!!!) : : 現在問題來了 : : 我提前到公司上班的加班費 : : 跟我延後下班的加班費 : : 會是一樣嗎? : : 我總覺得公司會跟我玩文字遊戲 : : (會計:規定就是規定 你上滿八小時才有1.33!!!) : : (那我提前上班怎麼算?) : : (會計:那就是一比一!! 除非你提前超過八個鐘頭上班!!!) : : 請問會發生這種狀況嗎? 先講結論, 實務操作上比較難爭取到提早上班的加班費,更不用說1.33了。 理由不是因為提早上班不算加班,而是提早上班比較難舉證你是「在加班」。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二年度勞上易字第五號民事判決: 「惟查,依上開打卡紀錄所載,上訴人上班時間大部分均介於早上七時二十分至七時 四十分間,下班時間則較不固定,惟大部分仍在下午五時五十分至六時二十分之間, 亦有下午五時二分、五分、八分、十分、十三分、十四分、十六分、十七分、十九分 、二十分、二十二分、二十四分、二十七分、二十八分、二十九分、三十一分、三十 三分、三十四分、三十五分、三十七分、三十八分下班者,足證被上訴人公司並未規 定下班後應將其份內工作完成始可離開,是上訴人雖有上開提早及延遲下班情形,係上訴人個人考量各種因素,而自動提早及延遲下班,難因之即認為前揭時間係為被 上訴人加班,此外,上訴人復未就其在上揭早到及延遲下班時係加班之事實舉他證以 實其說,是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其延長工時加班費四十二萬七千三百五十元,核 屬無據,不應准許。」 其他還有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勞上易字第172號民事判決可參。 不過關於勞資爭議這塊比較微妙一點的地方是,行政法院跟民事法院是不一定同調的, 行政法院比較偏向勞工、而民事法院比較偏向資方。 至於假日加班的加班費怎麼算,原原po已經回文說明了, 以下的回覆只是借標題分享新知識、補充bluesad大大的說明囉。 : 首先要先弄懂一下勞基法對於"假"的定義 : 勞基36:例假 :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 (雖然現多為週休二日但哪一天加班要給加倍工資?只有例假出勤才是加倍工資 : 也就是你即使是六日都去加班,但只有例假那一天是給加倍工資) : 例假是哪一天?不一定是星期日喔!!!! : 勞基37:休假 : 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 哪些算是應放假之日??(法定休假日) : 勞基施行細則23條: : 本法第三十七條所稱勞動節日,係指五月一日勞動節。 : 本法第三十七條所稱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如左: :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之翌日 (元月二日) 。 : 二、春節 (農曆正月初一至初三) 。 : 三、婦女節、兒童節合併假日 (民族掃墓節前一日) 。 : 四、民族掃墓節 (農曆清明節為準) 。 : 五、端午節 (農曆五月五日) 。 : 六、中秋節 (農曆八月十五日) 。 : 七、農曆除夕。 : 八、台灣光復節 (十月二十五日) 。 :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 法定休假日出勤工作者一樣是給雙倍工資~ : 假設你的例假日星期日 : 星期日去工作加班就是工資需加倍給 : 但若是星期六去加班 : 就是算一般的加班時數去算 : 另外工時之認定 : 提前到公司並不能算是加班 : (之前上課時 律師是這麼說的 法院目前好像多數見解也是如此) ^^^^^^^^^^^^^^^^^^^^^^^^^^^^^^^^^^^^^^^^^^^^^^^^^^^^^^^^^^ 這邊已經回覆在上面了 : 但如果是主管要求的工作所需的整備時間 : 就能視為是延長工時 : 工時如何認定? : 1.在雇主的指揮監督之下 : 2.勞工在雇主的設施或指定之場所提供勞務 : 或待命提供勞務的時間 : 以上說明 : 若有錯誤還請指正 以下說明的都還是草案,還沒有正式施行。 104.08.26 勞動部公告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2則,預告終止日是9/4 主要的修正內容中午有版友分享新聞 ┌─────────────────────────────────────┐ │ 文章代碼(AID): #1LueGazg (Salary) [ptt.cc] [新聞] 童工起薪 比照基本工資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alary/M.1440908324.A.F6A.html │ │ 這一篇文章值 4 Ptt幣 │ └─────────────────────────────────────┘ ●33703 8/30 orz44444 □ [新聞] 童工起薪 比照基本工資 施行細則第14、25條修正草案是修正童工之權益以及無用的文字修正。 http://laws.mol.gov.tw/chi/NewsContent.asp?msgid=4056 第14條童工薪水的上限刪除,使受基本工資保障。 原新聞底下有人說童工竟然不是違法的...請注意勞基法第44.45條規定, 15歲以下不得受僱、童工為15-16歲之人。 這次修正是將15-16之人一起納入基本工資保障。 至於實務操作...不評論Orz 連16歲以上的人都未必受基本工資保障了更何況童工... 跟版上的一般受薪階級比較有關的是另一則修正草案, 如預告無異義應該是跟著勞基法修正案一起105.01.01施行。 http://laws.mol.gov.tw/chi/NewsContent.asp?msgid=4054 1. 增訂出勤紀錄的規定--簽到簿、出勤卡、刷卡機、門禁卡、生物特徵辨識系統、 電腦出勤紀錄系統etc. 原法令只說要保留出勤紀錄,沒說有哪些種類, 以後請注意保留自己的這些出勤紀錄(或要求公司出具這些證明) 以作為糾紛調解的佐證 2. 定義突發事件--這是八仙塵暴條款,就不貼過來了,有興趣可點連結看草案。 3. 刪減勞基法37條所定義應放假假日 -應放假紀念日: 刪除3/29、9/28、10/31、11/12、12/25 (我知道大家都會說這幾天本來就沒在放...) -由其他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 新增1/3為放假日(原1/1-1/2),刪除10/25, 調整清明節放假日(原本放婦女節+清明節,改成合併放假) 4. 定義特休 看到草案非常不開心,因為這影響到我們公司的彈性休假計算=3= 不過就大概補充到這裡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58.114.184.5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alary/M.1440950152.A.DB2.html ※ 編輯: sevenmimi (58.114.184.57), 08/30/2015 23:58:45
bluesad: 多謝補充!!! 08/31 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