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民眾如何慶祝即將到來的開齋節?你應該要知道的齋戒月與開齋節7件事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本週三就是印尼開齋長假首日。根據伊斯蘭先知穆罕默德的傳統開齋習慣,一般先食用數粒椰棗,目的是為舒緩整日滴水未進的空腹感,有利減緩體內血糖的劇烈振盪,並可迅速補充身體能量,但是印尼並無生產棷棗,因此便權宜改用本地常見的香蕉、木薯、椰果等甜品,甚至餅乾、蛋榚或千層榚等甜點,藉以避免因齋戒禁食之後,身體自然產生飢腸轆轆、口乾舌燥的飢渴感,出現開齋後的暴飲暴食之失序現象。
穆斯林信眾終生必須遵守的五項「宗教功課」(簡稱:五功),包括:頌功(Shahadah)、禮功(Salah)、齋功(Sawm)、課功(Zakat)及朝課(Hajj),而其中的「齋功」就是在伊斯蘭曆法的「齋戒月」期間,以禁食祈禱的方式執行29天(或30天)的齋戒生活,透過身體力行的齋戒作息與不斷誦經祈禱的內省過程,經由克制身體本能的飲食慾念,達到感同身受的肉體感知,藉以培養關懷貧困者的惻隱之心,由此重獲個人內在心靈的純淨狀態。
2023年齋戒月從何時開始?
伊斯蘭陰曆法將一年分為12個月共354天,每年較西曆少10或11天,齋戒月的起迄日便是指從伊斯蘭曆法第9個月(Ramadan)的新月(Hilal)初始日至下一個新月昇起日為止,其隔日就算是10月(Shawwal)1日回曆新年「開齋節」;對於穆斯林信徒而言,古蘭經(Al-Quran)記載在伊斯蘭曆的9月,真主阿拉(Allah)將古蘭經傳授給先知穆罕默德(Prophet Muhammad),因此回曆9月成為一年當中最重要的聖月(Bulan Suci),在聖月中執行齋戒就是體現對真主的敬畏,從而提升信徒自身的道德與修養。
印尼宗教部於去(2022)年首次使用新標準「MABIMS」來觀測新月,用以確定回曆各月的起始日,這套標準是2021年由汶萊、印尼、馬來西亞和新加坡等四國宗教部長所共同達成的協議(Menteri Agama Brunei, Indonesia, Malaysi dan Singapura,MABIMS)。所謂「MABIMS」就是將原認定「新月標準」的距角和仰角進行調整,亦即日落之際,在地平線上的人和太陽間的距角(elongation)從原先界定的3度改為6.4度,同時和月亮的仰角(altitude)高度由2度改為3度,所以今(2023)年印尼宗教部確定自3月23日(星期四)開始齋月禁食,但是因為伊斯蘭曆法是以觀測當(9)月29日月相來決定齋戒月天數長短(29天或30天),使得同樣使用伊斯蘭曆法的穆斯林信徒,會發生在不同國家、不同地區的齋戒月起迄日皆有不同的現象。
因為伊斯蘭曆法較之西曆每年少10或11天,所以每年穆斯林的齋戒月與開齋節若以西曆標記,則會逐年往前挪移10或11天,換言之,齋戒月與開齋節並非固定在每年的某個季節,而是會在春夏秋冬四季內不斷的緩慢前移,平均約32年循環往復一輪;齋戒月起始的日期判斷,除因回曆與西曆兩種曆法對於每年天數計算的差異外,加以是否能在伊斯蘭陰曆的8月29日傍晚看到符合標準的「新月」升起,不僅對於印尼政府暨相關穆斯林組織而言,都存在著「天意」的未知數,更遑論一般穆斯林信眾民眾能夠清楚瞭解開齋節的日期。
整個齋戒月都禁止飲食嗎?
長達29天(或30天)的齋戒月期間,穆斯林必須配合齋戒祈禱,改變日常作息,每日封齋時間會因所處地點而異,即在不同國家、城市或地區的起始時間各不相同,而且必須精準到以「分」來計算齋戒作息的起訖時間;以今年台北清真寺公告的齋戒月(3月23日至4月21日,暫訂30天)每日「禮功」(晨禮、午禮、晡禮、昏禮、宵禮)的五次祈禱時間為例,若在台北地區的穆斯林信徒,必須在今年齋戒月首日(3月23日)凌晨4點26分起封齋(Imsak),並於4點46分進行第一次清晨祈禱(Subuh),12點20分第二次中午祈禱(Dzuhur),16點07分第三次午後祈禱(Ashar),同時在18點11分第四次日落祈禱(Maghrib)之後,才可以開齋(Buka Puasa)飲水進食,然後於19點41分第五次入夜祈禱(Isya)之後,才算結束一整天的齋戒禮拜儀式。
但是在其他地區,例如:新竹(+2)、台中(+3)、台南(+4)、高雄(+3)、花蓮(-2)、台東(-1)、恆春(+1)及澎湖(+7)等地的開齋時間又不相同(註:前述括弧內的±表示增減時間),穆斯林信徒必須依照自身所處的地區,相應進行調整。另外,虔誠的穆斯林信徒除了每日五次的基本「禮功」禱告之外,齋戒月期間的最後10天,通常會自發性前往清真寺靜坐修行(Itikaf),徹夜誦讀古蘭經,藉以表達對唯一造化養育萬物的真主阿拉的虔誠信仰,讓自己再次能以初心親近真主阿拉的教誨。
(穆斯林信徒在印尼最大的「伊斯蒂卡爾」清真寺靜坐誦讀古蘭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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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及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113年5月首次申報,新制概念、放寬措施及關鍵字一次看!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112年度及112年1月1日起實施的「營利事業及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即將於113年5月首次申報。受控外國企業(CFC)是什麼?CFC制度實施前後的稅負效果為何?本文將帶大家一次看懂CFC制度!
營利事業及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分別自112年度及112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113年5月首次申報,其實CFC制度已在國外實施多年,其立意是防杜個人或營利事業透過境外低稅負區(如開曼群島)的受控外國企業規避我國所得稅負,藉此保障整體國民的權益。
受控外國公司(CFC)是什麼?
首先讓我們來說文解字,CFC是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的縮寫,中文是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代表受控,包括透過股權或實質控制,Foreign指低稅負的外國,最後一個
Company代表企業,包含公司、獨資及合夥組織。結合CFC這3個英文字,是指個人或營利事業對低稅負區的關係企業具有控制能力,這家低稅負區關係企業就是CFC。
CFC制度實施前後營利事業及個人的稅負效果為何?
●營利事業部分
●個人部分
CFC定義、納稅主體、豁免規定:CFC制度三大關鍵字一次看懂
大家不用太緊張,並不是每個個人或每家營利事業都會適用CFC制度,以下從不同的股東身分,簡要說明哪些人、哪些營利事業會適用這個制度:
- 營利事業部分:適用於總機構在我國境內的營利事業,如果它在境外低稅負區(例如開曼群島)設立關係企業,且這家營利事業及它的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或對這家關係企業具有控制力,這家位於開曼群島的關係企業就是營利事業的CFC。營利事業應就這家CFC當年度盈餘,按直接持股比率及持有期間,認列投資收益,並計入同年度所得額課稅。
- 個人部分:除符合剛剛提到的持股比率、境外低稅負區關係企業的條件外,還多加一個條件,個人、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當年度12月31日合計直接持有CFC的股份或資本額達10%,才需要按其直接持股比率及持有期間計算海外營利所得,與其他海外所得合計100萬元以上,才須計入個人同年度的基本所得額,且基本所得額扣除112年度扣除額670萬元後,按20%計算基本稅額,如果超過綜合所得稅繳稅金額,表示繳不夠,就須繳納差額稅款。
- 此外,我們在CFC制度還訂有豁免規定,如果CFC有實質營運活動或CFC當年度盈餘微小(微量門檻),就免依CFC制度計算CFC所得。
- 豁免1規定:CFC實質營運活動
CFC在設立登記地有固定營業場所,且僱用員工在當地實際經營業務;同時,CFC當年度消極性收入(如投資收益、股利、利息、權利金等)占總收入比率低於10%。只要CFC符合上述所有條件,免依CFC制度計算所得課稅。 - 豁免2規定:CFC當年度盈餘在700萬元以下
個別CFC當年度盈餘在700萬元以下也可豁免,但為了避免營利事業或個人設立多家CFC分散當年度盈餘來適用這個豁免門檻,又訂了防弊規定,即營利事業或個人(個人部分包含與其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的配偶及受扶養親屬)直接持股且沒有實質營運活動的全部CFC當年度盈餘或虧損,即「正負相抵」合計在700萬元以下,免依CFC制度計算所得課稅。
- 豁免1規定:CFC實質營運活動
營利事業或個人居住者如果在低稅負區設立關係企業,且對它有控制權,無論CFC是否符合豁免規定,都要在今(113)年5月申報所得稅時依規定格式填報CFC相關書表及檢附證明文件,一方面可檢測自己有沒有CFC課稅問題,另一方面也可確保正確誠實申報,以維護自身權益喔!
CFC新制上路,首次申報放寬措施!
為讓制度運作順利,去年度12月底財政部也修正了部分CFC制度執行細節,包括調整微量豁免門檻之防止濫用規定、對非低稅負區轉投資事業決議分配111年度及以前年度盈餘數額提供免列CFC當年度盈餘加計項目之過渡措施、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工具(FVPL)評價損益得選擇延後至實現時計算損益,提供首次申報的放寬措施如下:
第一項「微量豁免門檻之防止濫用規定」指上圖CFC豁免2規定中判斷全部CFC當年度盈餘合計是否逾700萬元之計算範圍,僅考慮納稅義務人直接持有股權且不具實質營運活動之CFC當年度盈餘合計數。
第二項CFC獲配源自非低稅負區採權益法認列轉投資事業於113年3月31日前決議分配111年度及以前年度盈餘數額,免列分配年度CFC當年度盈餘加計項目,惟於所得稅申報期限內(113年5月31日前),應提示足資證明該盈餘分配之文件。
第三項放寛納稅義務人得選擇CFC當年度盈餘排除其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工具(FVPL)評價損益,俟處分或重分類時以實現數計入CFC當年度盈餘,但一經選定,原則上不得變更。
CFC首次申報,你準備好了嗎?
今年是CFC制度實施後的首次所得稅申報,呼籲大家多多使用網路或手機報稅,不只省時、方便,還能減少民眾到國稅局的交通時間及等待時間。另外也提醒大家,務必在所得稅申報前先檢視個人或營利事業是否適用CFC制度,如果適用,就應於申報時依規定格式揭露CFC相關資訊及檢附文件;如果對於申報文件的準備有所疑問,也可以於財政部賦稅署網站反避稅專區(https://www.dot.gov.tw/htmlList/ch_389)查詢,或透過免付費諮詢電話0800-000-321了解相關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