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寵物店成立
2021/07/08 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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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近年來隨著經濟快速成長,國人飼養寵物的風氣日盛,飼養寵物的範圍也十分廣泛,除了一般犬貓外,蜥蜴、昆蟲、小老鼠、蛇類、水母等均是時下常見的寵物,然而以往對於買賣與飼養寵物之行為,並無相關法令予以規範,以致於大部分寵物業者與飼主並無正確的保護動物觀念,將寵物視為一般商品或玩具,並未有對寵物生命予以尊重的基本認知,惟自八十八年十月四日「動物保護法」公布實施後,明確規範了寵物業者及飼主的繁殖、買賣、寄養與飼養行為,該法第二十二條即針對以營利為目的寵物業者予以規範,規定凡從事寵物之繁殖、買賣與寄養業者,應先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依法取得營業證照,始得為之,另有關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準此,農委會即邀請產官學界著手研訂「寵物業管理辦法」,該辦法歷經四次協調會討論定案,並於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由農委會發布實施。

二、 寵物業管理辦法之內容:

  寵物業管理辦法係依據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所訂定,計有十三條條文,其主要內容分別說明如次:

(適用範圍:凡以營利為目的,經營應辦理寵物登記寵物之繁殖、買賣及寄養業者,均應辦理寵物業許可證,惟目前農委會所公告應辦理寵物登記之寵物,暫以犬隻一項,故雖從事前開經營項目之寵物業者,如所經營之寵物未涵蓋犬隻者,得免辦理登記許可。(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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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之資格:申辦寵物業許可應置專任人員一人以上,並須符合下列資格之一,始得申辦。

1. 職業學校以上,畜牧、獸醫、水產、動物等相關系、科畢業。

2. 曾接受各級主管機關辦理或委辦之畜牧、獸醫、水產、動物等相關專業訓練一個月以上,領有結業證書者。 

3. 三年以上繁殖、買賣或寄養業場所現場工作經驗。 3項之工作經驗部分,得由已成立滿三年以上之相關協會出具證明認定之。(第三條)

(檢具之文件:申請經營寵物業者,除應填具申請書,並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1. 申請人身分證明影本。

2. 營業場所名稱、地址、位置圖、平面配置圖及面積。

3. 寵物飼養或營業場所設備說明書。

4. 飼養或營業場所土地同意使用證明或租賃契約

5. 繁殖及飼養管理規劃書。但未申請繁殖項目者免附。 

6. 停業、歇業時寵物處理切結書。 

7.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資料經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或現場會勘審查同意後,發給許可證。(第四條)

(經營場所之設備標準:申辦之業者其營業場所及設備應符合下列標準:

1. 繁殖場所之營業面積應達66平方公尺(20坪)以上,買賣或寄養場所不予限制。

2. 營業場所之飼養面積不得超過總面積60﹪。

3. 犬隻飼養面積,以每3.3平方公尺(1坪)為計算基準,最多可飼養大型犬一隻,中型犬二隻,小型犬三隻。

4. 營業場所籠架設置最大層數:大型犬為平面圍欄或單層籠架(不得架設多層籠架);中型犬為最多二層籠架;小型犬為最多三層籠架。

  此外,亦規定犬隻體型分類,以作為審查經營場所之最大飼養量之基準,其標準為大型犬23公斤以上,中型犬923公斤,小型犬9公斤以下。(第五條)

(許可證登載內容與效期:申辦寵物業許可同意核准後,應核發寵物業許可證,其證上應載明之事項如下:

1. 營業場所名稱、地址及面積。

2. 負責人之姓名、住址及身分證字號。

3. 經營業項目。 

4. 寵物種類及最大飼養數量。

5. 許可證有效期間及許可年月日、字號。 許可證有效期間為最長不得超過五年,期滿仍繼續從事原登記營業項目者,應於期滿三個月前申請換發新證。(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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