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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8-21 06:26:41| 人氣3,637| 回應1 | 上一篇 | 下一篇

刊載化妝品、保養品、醫療用品、藥物廣告內容須事前申請廣告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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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載「化妝品、保養品、醫療用品、藥物」廣告內容含成分、用途、用法或涉及療效宣稱效能性質之資料,須事前申請廣告字號,核可後才可刊登經許可的廣告內容。若沒含上述文字,如果只是單純描述商品資訊,依據「化妝品管理條例」以及衛生署解釋令函解釋,如只描述商品照片、品牌及品名、容量、價格、有效日期、製造廠商名稱而未提及成分或功效,將可不用申請廣告字號就可以刊登。
網路上的「化妝品、保養品、醫療用品、藥物」廣告內容頁面如有寫上成分、用途、用法,且沒有申請衛署廣告字號,造成誇大不實,按照食品管理法法令至少罰3萬如果涉及醫療效罰款還會更重。

食品管理法第十九條
對於食品、食品添加物或食品用洗潔劑所為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
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
接受委託刊播之傳播業者,應自廣告之日起二個月,保存委託刊播廣告者之姓名(名稱)、住所、電話、身分證或事業登記證字號等資料,且於主管機關要求提供時,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食品管理法第三十二條
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違反同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吊銷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對其違規廣告,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
傳播業者,違反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主管機關為第一項處分同時,應函知傳播業者及直轄市、縣(市)新聞主管機關。傳播業者自收文之次日起,應即停止刊播。
傳播業者未依前項規定繼續刊播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之廣告者,由直轄市、縣(市)新聞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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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悄悄話)
2010-02-04 21:51:37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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