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超市偷拿鸡蛋被拦猝死案宣判,家属索赔被驳回,你怎么看?

今年6月,江苏南通一位67岁老人,在超市中偷拿了两个鸡蛋放在裤子口袋中,结账时被工作人员拦下后不幸猝死。事发后,老人家属将超市告上法庭,并索赔38万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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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心说一句,法官判的漂亮。

一般的案件对于法官而言,都属于正常的强度,判决下来问题不大,怕就怕遇到那种又哭又闹的。法官也是人,也会扛不住舆论压力、当事人缠诉的压力,也会考虑保护自己的角度。

在面对这种社会热点案件、在舆论压力下,才更能体现出法官作为裁判者的坚持与公正。沧海横流、方显英雄本色。

这个判决,毋庸置疑是对自陷风险的一次有力回应。不管当事人的老弱美丑,阶层高低,审判的精髓还是在于天理,还是在于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审理侵权,就应当回归到侵权之诉的轨道上来。超市的行为并没有构成其作为公共服务者对老人权益的损害,自然与老人受损无因果关系。

超市工作人员的行为属于正常的履职行为,是符合常人理解和接受的,远远没有到侵权的地步。总不能因为人没了,就说是超市拉袖子交流的结果。也不能因为后果的无法预测,而把超市职工正常的履职行为评价为侵权。

法律应该守护有理者,而不是片面的和稀泥,人死为大,谁闹谁说了算。

侵权责任前提在于侵权行为,超市职工的行为就不是侵权,还用承担啥子侵权责任?

这样的判决,本就顺应了弘扬正气的人情,也符合民法公平正义的内核。以前那道法考题的答案,我想已经有了答案。

好的判决,一定是认定事实准确,适用法律正确,既能合乎公平正义,也合乎人心所向。

这也彰显了最高院2019年度工作报告所提倡的公共意识,规则意识。

结合自己对中华法文化中“天理、国法、人情”的理解,谈谈在现实社会的司法、执法实践中,一些影响性裁判、处罚决定公布后,有的深获广大公众认同,取得良好社会效果,有的则与社会公众较普遍的认识有相当距离,甚至截然相反判断的原因和看法。


引导社会成员增强公共意识、规则意识。现代社会,人们工作生活离不开公共空间,规范的公共空间行为是社会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基础。对发生在公共空间案件的审理,人民法院兼顾国法天理人情,明辨是非,惩恶扬善,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审理“撞伤儿童离开遇阻猝死案”,判决阻拦者不担责,鼓励见义勇为。审理“患者飞踹医生反被伤案”,改判医生为正当防卫,坚决跟“和稀泥”说不。审理“微信群主踢群第一案”,支持群组内正当管理行为,不让网络社区成为法外之地。审理“私自上树摘杨梅坠亡案”,认定村委会未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让守法者不用为他人过错买单。审理“冰面遛狗溺亡索赔案”,让自甘冒险者自负其责。审理“小偷逃逸跳河溺亡案”,依法判定追赶群众无责,宣示法不强求正义者的过重注意义务。通过一系列案件审理,破解长期困扰群众的“扶不扶”“劝不劝”“追不追”“救不救”“为不为”“管不管”等法律和道德风险,坚决防止“谁能闹谁有理”“谁横谁有理”“谁受伤谁有理”等“和稀泥”做法,让司法有力量、有是非、有温度;让群众有温暖、有遵循、有保障,争做法治中国好公民。

好事,真的是好事。

让闹事者不会因闹得钱,是整个社会的进步。

毕竟对于我们大多数不会闹事,厌恶闹事,并且有些人还遭受过这群按闹分配人伤害的人来说,最期望,就是闹事的人罪有应得,次之,就是闹事的人不会得到自己闹事后想要得到的赔偿。

所以说,我们这个社会,真的缺乏对闹事人的严格,总是对闹事的人过于宽容,对不闹事的人反而很严格。

但是,这是不对的。

一个社会想要正常运行,必然要惩戒规则破坏者,奖赏规则遵守者,否则的话,久而久之,闹事就会成为规则,而不闹事,反而破坏了规则。

因此,为了这种扭曲的规则不会到来,我们应当尽可能的保护非闹事者在闹事者面前的权力,尤其是,唯有这样,我们才能保住这个社会的底线,不至于让非闹事者成为闹事者的牺牲品。